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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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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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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甬政办发〔2023〕11号

颁布部门: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事故与应急类

颁布日期:2023-03-20生效日期:2023-03-20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有关单位:

  《宁波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3月20日

宁波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道路交通事故分级

  2.1 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Ⅰ级)

  2.2 重大道路交通事故(Ⅱ级)

  2.3 较大道路交通事故(Ⅲ级)

  2.4 一般道路交通事故(Ⅳ级)

  3.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3.1 市级指挥机构

  3.2 区(县、市)指挥机构

  3.3 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应急组织

  4.预防与预警

  4.1 预防

  4.2 预警

  5.应急处置

  5.1 信息报告

  5.2 先期处置

  5.3 应急响应

  5.4 信息发布

  5.5 响应终止

  6.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6.2 应急救助

  6.3 调查评估

  6.4 保险理赔

  6.5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6.6 激励与责任追究

  7.应急保障

  7.1 应急队伍保障

  7.2 物资装备保障

  7.3 资金保障

  7.4 医疗卫生保障

  7.5 交通运输保障

  7.6 通信与信息保障

  7.7 治安维护

  7.8 科技支撑

  8.预案管理

  8.1 预案修订

  8.2 宣传与培训

  8.3 应急演练

  8.4 预案解释

  8.5 预案实施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全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管理和分级响应程序,依法、科学、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最大程度减少各类事故带来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宁波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宁波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事故的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的原则。

2.道路交通事故分级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应急管理的需要,按照事故危害程度、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影响范围,道路交通事故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4个级别。

  2.1 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Ⅰ级)

  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下同),或100人以上重伤的;

  (2)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3)事态发展严重,产生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国务院认定为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

  2.2 重大道路交通事故(Ⅱ级)

  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

  (2)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3)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超出设区市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

  (4)省政府认定为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

  2.3 较大道路交通事故(Ⅲ级)

  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

  (2)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3)事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超出县级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

  (4)市政府认定为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

  2.4 一般道路交通事故(Ⅳ级)

  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的;

  (2)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3)事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值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3.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市级指挥机构、区(县、市)指挥机构和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应急组织组成。

  3.1 市级指挥机构

  当初判发生或者可能发生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时,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立即转为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组织、协调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1.1 市指挥部组成及主要职责

  市指挥部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厅副主任)、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市交通局局长和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市指挥部成员为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办)、市委军民融合办、市教育局、市民宗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广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综合执法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宁波银保监局、市气象局、国网宁波供电公司、市通信管理局等单位负责人和事发地区(县、市)政府负责人。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可增加其他市级单位负责人为市指挥部成员。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作为市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综合协调和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分管副局长担任,成员为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责任处室负责人。

  市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

  (2)组织、指挥和协调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3)负责调度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物资、装备、器材及相关设施等。

  (4)协调市级有关单位、驻甬部队、中央驻甬单位参与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行动。

  (5)负责启动和终止应急响应。

  3.1.2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办):负责指导、协调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宣传报道、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市委军民融合办:配合参与涉及民用爆炸物品运输的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指导、协调涉及全市教育系统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民宗局:负责指导、协调涉及各类宗教的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警戒、道路交通管制等工作;组织协调道路交通事故的成因调查处置工作;参加事故抢险和人员搜救等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对经灾害应急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后,基本生活仍有困难的受灾群众,及时给予临时救助,帮助其渡过难关;指导、协调区(县、市)民政部门做好遇难人员遗体火化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将应由市级财政保障、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应急处置工作所确需的资金纳入市级相关部门预算,并对相应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进行监督。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配合开展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提供有关技术支撑,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治理。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道路交通事故次生环境事件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指导、协调提出控制、消除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置措施。

  市交通局:负责指导全市辖区高速公路和普通国省道公路运行监测,组织、协调公路抢修及保通工作;配合做好事发地公路现场清理和本市行政区域内营运客货车辆较大以上事故善后处置等工作;配合做好紧急物资和抢险救援人员的运输工作;指导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合理调整紧急状态下的客货运输。

  市农业农村局:协助、配合参与涉及上道路行驶拖拉机的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文广旅游局:配合做好旅行社包车或者旅行社组织的团队游客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协调事故相关人员的住宿。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协调开展相关伤病员救治等紧急医学救援和医疗卫生保障工作;协调调动市及周边区(县、市)医疗卫生资源并给予指导和援助。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协调安全生产专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市综合执法局:负责指导城市市政设施、市容环卫等行业及时清除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隐患;指导各区(县、市)做好城市道路的应急处置、抢险抢修等工作。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组织、指挥起火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统筹调度社会救援力量和资源参与处置;参与道路交通事故施救和人员搜救等工作;协助参与起火道路交通事故调查。

  宁波银保监局: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承保保险公司及时做好查勘理赔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气象监测,及时发布预报预警信息,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气象服务保障。

  国网宁波供电公司:负责指导、协调涉及电力设施的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所需的电力保障。

  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指导、协调涉及通信设施的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事发地区(县、市)政府:组织先期处置,负责辖区内(含高速公路)事故现场人员疏散安置、社会救援力量支援、后勤保障等工作;参与较大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和评估。

  3.1.3 现场指挥部

  市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和救援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市指挥部任命。现场指挥部具体执行市指挥部下达的工作任务,负责提出应急处置的具体措施和建议,开展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的现场组织、协调、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一般就近设立,根据应急处置需要也可设在事发区域或事发地政府有关应急指挥场所。

  3.1.4 应急工作组

  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故情况设立应急救援、事故调查、伤员救治、信息发布及善后处理等应急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各应急工作组组长由现场指挥部指挥长任命。

  3.1.5 专家组

  现场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和救援需要,成立道路交通事故应对专家组,由道路、车辆、环境、危险化学品管理、应急救援等方面专家组成,主要承担研判重要信息、提供技术支撑、辅助市指挥部和现场指挥部决策部署、参与事故处置及事后评估等工作。

  3.2 区(县、市)指挥机构

  区(县、市)参照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的组成和职责,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相应的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明确职责,统一指挥本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3.3 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应急组织

  道路交通运输企业是交通安全应急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落实预防预警措施,健全道路交通应急救援处置机制,编制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配备好应急救援物资,做好道路交通事故应对工作。

4.预防与预警

  4.1 预防

  各地应建立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挂牌治理工作机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排查安全隐患,评估安全风险,完善风险防控措施;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应当加大对车辆、驾驶员等的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力度。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应当建立信息交流机制,加强信息汇总和分析研判,对可能引发道路交通事故的隐患和苗头进行全面评估和预测,视情组织专家咨询和有关部门会商,努力消除交通安全隐患,从源头上防止事故发生。

  4.2 预警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可能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信息后,要确定预警区域、影响范围,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发布道路交通事故预警信息;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应对方案,通知预警区域内各有关单位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区(县、市)政府、市级有关单位在接到可能发生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预警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及时上报市委市政府和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市公安局及相关单位要及时汇总分析事故隐患和预警信息,必要时组织相关部门、专业人员进行会商评估,并根据可能发生事故的严重情况,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

5.应急处置

  5.1 信息报告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根据事故等级,按照法律法规和上级公安机关重大信息报告制度规定的时限要求,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并报告本级政府,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采取的措施等,并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事故处置情况。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及时、主动向事发地公安机关和相关主管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为研究制订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5.2 先期处置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事发地县级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做好先期处置工作:

  (1)立即根据相关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区域;视情调用直升机、无人机或其他专业设备观察、探测现场事态。杜绝盲目施救,防止事态扩大和次生事故发生。

  (2)依法依规及时、如实向上级政府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

  5.3 应急响应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4个等级。

  5.3.1 Ⅳ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或可能发生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时,由事发地区(县、市)指挥部启动Ⅳ级应急响应,领导、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根据事故应急救援的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开展现场抢险救援工作;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事故相关情况。

  5.3.2 Ⅲ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或可能发生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时,由市指挥部启动Ⅲ级应急响应,领导、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根据事故应急救援的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开展现场抢险救援工作;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相关情况。

  5.3.3 Ⅱ级及Ⅰ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时,由国家、省启动应急响应,在国务院、省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和处置行动。

  5.4 信息发布

  道路交通事故信息发布应当坚持依法、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第一时间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政府权威发布、新闻报道、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5.5 响应终止

  当事故现场得到控制,事故和隐患已经消除,或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已经基本消除,无继发可能时,按照应急响应启动级别,由省指挥部终止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由市指挥部终止Ⅲ级应急响应,由区(县、市)指挥部终止Ⅳ级应急响应。

6.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事发地区(县、市)政府负责善后处置工作,组织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对紧急征用的物资和应急救援队伍按规定给予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工作,尽快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维护社会稳定。

  6.2 应急救助

  事发地区(县、市)政府应当制定救助方案,明确应急管理、财政、民政、人力社保、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的救助职责和受害人员申请救助的程序,确保事故发生后的救助工作及时到位。

  6.3 调查评估

  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遵循事故处理与事故预防相结合的原则,按照规定及时开展事故深度调查,加强事故统计分析和事故预防对策研究。

  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由省政府在国家有关部委指导下进行调查评估,并向国务院报告;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由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权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评估;较大、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由市、事发地区(县、市)政府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评估。

  6.4 保险理赔

  相关保险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开展查勘理赔工作。

  6.5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告知事故当事人相关政策并出具相关文书。符合垫付情形的,由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或其委托的相关机构及时垫付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

  6.6 激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褒扬激励。对在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迟报、瞒报、谎报、漏报重要情况或者因玩忽职守、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责任。

7.应急保障

  7.1 应急队伍保障

  市级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能,加强事故救援、消防救援、危险化学品救护、恶劣天气路面抢险、医疗救治等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建设,完善应急救援管理制度。各区(县、市)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机制,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7.2 物资装备保障

  市级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物资装备保障制度,确保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救援和抢险工程装备、应急物资装备可及时调拨,满足受害群众生活物资需求。各区(县、市)政府应当加强应急物资装备的储备,进一步整合应急救援资源。

  7.3 资金保障

  各地要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将道路交通安全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经费纳入相关部门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7.4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按照有关应急预案要求,落实医疗卫生应急的各项保障措施。

  7.5 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后,事发地县级政府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空中)救援特别通道,确保救援物资、器材和人员及时运送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市级有关部门应当明确本部门应急救援专用车辆,以便及时赶赴事故现场。

  7.6 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区(县、市)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信息平台和数据库,完善应急救援信息资源共享机制。通信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有关电信运营企业,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通信畅通,必要时在现场开通应急通信设施。

  7.7 治安维护

  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有关应急预案要求或事故现场指挥部的指令,组织实施重要区域的治安警戒和道路交通管制。

  7.8 科技支撑

  各区(县、市)政府应当充分发挥交通安全技术支撑体系中专家和机构的作用,研究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重大问题,开发应急救援技术和装备,提高技术保障水平。

8.预案管理

  8.1 预案修订

  当道路交通事故相关法律法规修改,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出现新问题、新情况时,市公安局应当会同有关单位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各区(县、市)政府应当根据本预案和当地实际,修订相应的应急预案。

  8.2 宣传与培训

  各地各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应急救援培训,将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知识纳入交通安全培训内容。加大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力度,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预案和道路交通事故的预防、预警、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提高公众守法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8.3 应急演练

  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应当适时组织市级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演练。各区(县、市)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及时进行分析评估,不断提高实战处置能力。

  8.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8.5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关于印发宁波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甬政办发〔2007〕16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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