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北京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

北京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

颁布部门:北京市应急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事故与应急类

颁布日期:2023-04-26生效日期:2023-04-26


北京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事故分级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指挥机构及职责

  2.2 专业技术机构和专家组职责

  2.3 联防联控机制

  2.4 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

  3 监测与预警

  4 应急响应与处置

  4.1 信息报告

  4.2 先期处置

  4.3 分级响应

  4.4 处置措施

  4.5 现场指挥部

  4.6 信息发布

  4.7 应急结束

  5 总结评估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值守

  6.2 物资保障

  6.3 经费保障

  6.4 医疗卫生保障

  6.5 应急队伍保障

  6.6 技术保障

  7 预案管理

  7.1 应急预案体系

  7.2 培训与演练

  7.3 应急预案制定

  7.4 预案修订

  7.5 预案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为有效有序应对食品安全事故,最大程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危害,指导和规范全市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维护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和《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21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

  经调查,发现属于传染病、水污染等非食品安全事故的,按照《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强化首都意识,坚决扛起维护首都食品安全的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最大程度减轻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坚持党委统一指挥、政府分级负责、社会共同参与,科学、依法、有效应对食品安全事故。实行属地管理、专业处置,各区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有属地管理责任,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风险监测、预防为主。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严密排查风险隐患,做好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各项准备工作。坚持预防为主,加强科普宣教与应急演练,充分调动社会各界资源,形成社会共治的良好局面。

  依法规范,科技支撑。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确保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加强相关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作用,提高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水平。

  1.5 事故分级

  按照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程度、扩散性、社会影响和应急处置所需调动的资源力量,对经监测、评估认为造成公众健康危害或对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产生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由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级别。分级标准见附件。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指挥机构及职责

  2.1.1 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食安委)负责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食品安全工作要求;统筹协调指导本市食品安全工作,督促有关部门和各区政府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职责,强化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统筹协调指导本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市食安委主任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分别由市政府负责农业农村方面工作和市场监督管理方面工作的副市长担任。

  成员单位: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北京海关、中国人民解放军郑州联勤保障中心、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科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城市管理委、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园林绿化局、市城管执法局、市粮食和储备局、市中医局、市医院管理中心、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

  2.1.2 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食安委办)承担市食安委的日常工作,负责按照市食安委要求,协调本市跨部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推动健全本市食品安全事故跨地区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市食安委办设在市市场监管局,市食安委办主任由市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2.1.3 市食安委各成员单位根据本部门职责具体负责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1.4 各区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在市食安委、区应急委的领导下,各区食安委参与重大、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依法指挥协调或参与本行政区域内一般、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各区食安委办负责区食安委的日常工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可参照设立本地区应急机构。

  2.2 专业技术机构和专家组职责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食品安全监控与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机构等专业技术机构作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技术支撑工作。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牵头部门,依据事故性质选取食品安全管理、食品安全监控与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检验检测、医学、法律等相关领域专家,组成应急专家组,为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提供支持。

  2.3 联防联控机制

  本市建立健全与国家有关部门、驻京部队、中央在京单位以及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联防联控机制,加强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沟通、食品安全事故应对政策协调和资源共享。

  2.4 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食品安全负责,应当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并落实本企业的食品安全责任制。

3 监测与预警

  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各区、市食安委各相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对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及时部署核实,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发生或事态进一步扩大,及时向市食安委办通报。

  市、区食安委办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组织应急专家组、相关专业技术机构、食品安全监管及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预警信息,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做好相关信息发布工作。

4 应急响应与处置

  4.1 信息报告

  4.1.1 事故信息来源

  (1)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与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报告的信息;

  (2)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报告的信息;

  (3)食品安全监控与风险评估、食品安全专业技术机构、科研院所监测和分析结果中获悉的信息;

  (4)经核实的公众举报信息;

  (5)经核实的媒体披露与报道信息;

  (6)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农业农村、教育等相关部门通报的食品安全事故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4.1.2 报告时限和程序

  (1)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和获悉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单位应当及时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接收食品安全事故病人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2)医疗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为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市场监管部门。

  (3)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调查处理传染病或者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市场监管部门。

  (4)卫生健康、公安、农业、园林、教育、住建、网信、文旅、12345市民服务热线等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信息中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通报。

  (5)食品安全事故已经或者可能涉及其他行政区域的,事发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关行政区的市场监管部门,并向市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6)接到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后,区市场监管部门要迅速组织核实,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市市场监管部门。

  (7)对于能够判定为较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等级的,事故本身比较敏感或者发生在重点地区、特殊时期的,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市食安委办要立即报告市委总值班室和市应急办,同时通报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等部门,详细信息最迟不晚于事故接报后2小时报送。

  暂时无法判明等级的食品安全事故,应迅速核实,最迟不晚于接报后30分钟向市委总值班室和市应急办报告。对于仍在处置过程中的重大、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属地食安委办每30分钟向市食安委办续报一次该事故的新发病人数、人员伤亡数、处置进展和发展趋势等信息,直到应急处置结束。

  (8)对于接报的发生重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市食安委办向国务院食品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4.1.3 报告内容

  (1)食品生产经营者、医疗救治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食品安全监控与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机构等专业技术机构和科研院所,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和个人,报告事故信息主要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人数等基本情况。

  (2)各区、市相关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食品安全事故信息。信息报告分为初次报告(以下简称首报)、进程报告(以下简称续报)和终结报告(以下简称终报)。首报可采取书面、电话、短信及电子邮件等形式;续报和终报应采取书面形式。

  信息报告的内容:

  首报应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发单位名称、发病人数和死亡人数、先期处置情况(含救治情况),报告单位和报告人、报告时间、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事故的简要经过、对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采取的措施及调查控制情况等。

  首报应快报事实,慎报原因,实事求是。

  ‚续报应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调查处置进程、发生原因,对初步报告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

  ƒ终报应包括事故发生和调查处理过程、鉴定结论、追溯或处置结果、采取措施等。

  4.2 先期处置

  4.2.1 事发单位先期处置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事发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组织救治病人,及时向事发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应当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设施等,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不得转移、毁灭相关证据;按照相应的处置方案,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和调查工作。

  4.2.2 市、区有关部门先期处置

  接到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后,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先期处置,迅速调动应急处置人员赶赴现场,依法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或者减轻事故危害,控制事态发展。

  4.3 分级响应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四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对于食品安全事故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城六区等重点地区,或发生在重大活动举办、重要会议召开等时期的,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食品安全事故态势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响应级别。

  4.3.1 四级响应

  初判食品安全事故达到一般级别,由事发地区委、区政府启动四级响应,区食安委办组织市场监管部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食品安全监控与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机构等相关部门和专业技术机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成立区级现场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迅速组织事故调查确认和评估,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市级相关部门根据需要指导或协助处置工作。

  4.3.2 三级响应

  初判食品安全事故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时,由市食安委办在四级响应的基础上启动三级响应。

  (1)食品安全事故达到较大级别;

  (2)需要统筹多个市级部门或单位共同处置;

  (3)需要调动市级应急队伍、应急物资等作为主要资源进行处置。

  市食安委办会同有关部门、有应对职责的单位和事发地的区应急委组建现场指挥部,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并将区级指挥部纳入统一领导。根据需要,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赶赴现场任总指挥,行使重要事项决策和行政协调权;市食安委办负责同志任执行指挥,行使专业处置权。

  4.3.3 二级响应

  初判食品安全事故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时,市食安委在三级响应的基础上启动二级响应。

  (1)食品安全事故达到重大级别;

  (2)需要调度多个市专项指挥部共同处置,且处置时间较长、处置难度较大;

  (3)相关市领导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况。

  根据需要,分管副市长赶赴现场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或市食安委办主要负责同志任执行指挥。

  4.3.4 一级响应

  初判食品安全事故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时,由市委、市政府在二级响应的基础上启动一级响应。

  (1)食品安全事故达到特别重大级别;

  (2)需要中央和国家有关应急指挥机构授权指挥处置或共同指挥处置;

  (3)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况。

  总指挥由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分管市领导和市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以及必要的国家有关部门、驻京部队、中央在京单位以及津冀等周边省区市相关单位负责同志组成,综合工作由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和市食安委办承担。

  4.3.5 应急响应相关事项

  对于食品安全事故未达到一般级别的,由事发地的区市场监管部门,会同区的有关部门以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食品安全监控与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机构等专业技术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在应急响应过程中,发现该事故是传染病时,本预案的响应自行终止。

  4.4 处置措施

  4.4.1 事发单位处置措施

  事发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市场监管等食品安全事故调查部门的调查,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不得拒绝;不得阻挠、干涉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4.4.2市、区有关部门处置措施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市、区食安委应针对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最大程度减轻事故危害。

  (1)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医疗机构开展患者的医疗救援;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现场卫生处理。

  (2)食品安全监控与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机构等专业技术机构对事故相关食品及其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行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有关部门应予以支持和协助。

  (3)市、区食安委办组织相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依法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剩余食品、留样食品、库存食品等食品及其原料,并进行处理;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依法责令生产经营者召回或者停止经营,防止因食品安全事故引发的次生、衍生危害。

  (4)参与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的部门、机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要求其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挠、干涉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5)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5 现场指挥部

  4.5.1 现场指挥部组建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由市食安委办或相关区政府牵头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应急处置工作。

  现场指挥部由总指挥、执行指挥和各工作组组长组成,实行总指挥负责制。

  现场指挥部可根据现场实际情况,依据市、区食安委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和实际需要选择设置综合协调、医疗救治、事故调查、危害控制、检测评估、社会稳定、新闻宣传、专家等工作组,各工作组由牵头单位明确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组织市、区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加入工作组,各相关成员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参与处置工作。

  4.5.2 市级现场指挥部工作组及职责

  (1)综合协调组。由市食安委办牵头,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参加。负责组织协调各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搜集并上报事故信息,协调解决应急处置中的重大问题。

  (2)医疗救治组。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医院管理中心、市中医局等有关部门参加。负责组织协调医疗机构,迅速组织抢救队伍,提出救治措施,建立救治绿色通道,积极开展医疗救治,协调紧缺药品、医疗设备的供给等工作。

  (3)事故调查组。由市食安委办牵头,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等有关部门参加。负责组织开展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原因,提出调查处理建议和整改防范措施;对涉嫌犯罪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立案侦办。

  (4)危害控制组。由市食安委办牵头,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局、北京海关等有关部门参加。负责开展应急抽检,采取控制措施,追踪追溯问题产品,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5)检测评估组。由市食安委办牵头,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食品安全监控与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机构等专业技术机构参加。负责组织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卫生处理,对食品及其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行食品安全检验检测,综合分析各方检验数据,查找事故原因,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为调查处理提供技术支持,为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

  (6)社会稳定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委网信办、市教委、市商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文化旅游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参加。负责组织事故现场的治安管理、秩序维护和交通疏导工作,加强事发地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编造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趁机作乱等违法犯罪行为,积极化解因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7)新闻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和市食安委办牵头,市政府新闻办、市委网信办、市市场监管局、市卫生健康委等有关部门参加。负责制定新闻发布方案,指定新闻发言人,组织汇总新闻发布信息,统一新闻口径,做好信息发布工作。做好舆论引导,把握报道工作的正确导向,指导协调新闻宣传单位做好事故的新闻报道工作。

  (8)专家组。由市食安委办牵头,依托北京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专家力量,依据事故性质选取食品安全管理、食品安全监控与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检验检测、医学、法律等相关领域专家组成应急专家组。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制定、危害评估和调查处理等工作,为应急工作提供咨询建议、技术支持。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事故危害等开展事故评估,并提出意见建议。

  发生涉外人员食品安全事故时,市政府外办、市政府新闻办等相关部门应根据需要和职责分工,参与现场指挥部相关工作,协调处置相关涉外事务。

  4.5.3 现场指挥协调

  参与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的各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区政府,应立即调动所属人员和应急队伍赶赴现场,按照现场指挥部的工作安排,开展处置工作。

  市级现场指挥部成立后,区级现场总指挥和必要人员纳入市级现场指挥部,区级现场指挥部继续统一领导区级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国家层面应急指挥机构在本市设立前方指挥部,或向本市派出中央工作组、部门工作组时,市级现场指挥部与其对接并接受业务指导,做好相应保障工作。

  4.6 信息发布

  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发布工作,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本市相关规定执行。信息发布要遵循及时主动、准确把握、注重效果的原则。市委宣传部会同市食安委办进行管理与协调。市食安委各成员单位应依据职责及时向市食安委办报送相关事故信息,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新闻发布保障工作。

  4.7 应急结束

  当应急处置工作基本完成,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牵头部门提出结束建议,报启动响应的人民政府或食安委办批准后有序结束应急处置工作。

5 总结评估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北京市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若干措施》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市、区食安委办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认定事故责任,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形成总结评估报告。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值守

  完善应急值守工作机制,严格组织实施;充分做好赴现场人员的设备、车辆、通讯及资料准备工作,做到常态管理与非常态管理的全面、有效衔接。

  6.2 物资保障

  市、区两级政府相关部门应当配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车辆、通讯、救治、卫生防护等设施、设备;储备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的应急物资;市政府相关部门应做好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材等物资的储备工作。使用储备物资后须及时补充。

  6.3 经费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监测与预警、食品安全抽样及检验检测、培训演练等工作所需经费应列入同级政府预算。财政部门根据具体事项和当年财力统筹保障。

  6.4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建立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根据“分级救治”原则,按照现场急救、院前急救、专科治疗等阶段组织实施救护;负责调度北京紧急医疗救援中心(120)等急救力量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院前急救工作,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救治,群众性救援组织和队伍应当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现场急救工作。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和现场卫生处理工作。

  6.5 应急队伍保障

  各有关部门组建专业的食品安全应急队伍以及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志愿者辅助性队伍。通过培训、演练等方式不断强化应急队伍能力建设,加强队伍管理,提高食品安全事故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各级人民政府在技术装备、知识培训、应急演练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

  6.6 技术保障

  相关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机构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培训,健全专家队伍,加强应急处置力量建设,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检验检测技术水平,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7 预案管理

  7.1 应急预案体系

  本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分为市、区、企业三级。市级预案包括本预案、相关部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各区按规定制定本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市级部门、各区以及相关企业预案应与本预案进行衔接,保障各项应急处置工作有序、高效运行。

  7.2 培训与演练

  各区及各成员单位应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相关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培训,增加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知识,增强应对处置食品安全事故的能力。定期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对其中的具体环节进行检验和修正,提高应急反应的效率和应变能力。

  7.3 应急预案制定

  本预案由北京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由市食安委办负责解释。各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应依据本预案制定各自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市食安委办备案。

  7.4 预案修订

  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机构调整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应急处置过程中和各类应急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由市食安委办适时组织评估,对本预案进行修订。

  7.5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北京市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2017年修订)》(京应急委发〔2017〕15号)同时废止。


同地区相关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突发事件气象应急保障预案(2024年修订)
北京市突发事件救助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
北京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公布机动车维修行业2024年第三批空气重污染绩效地方 A、B级企业名单的通知
北京市道路桥梁设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碳排放量抵销管理办法》的通知
同专业相关
青海省电梯安全条例(2024年修订)
庆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日照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
河北省排污许可管理办法
山西省城镇排水和再生水管理办法
吉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24年修订)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吉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等9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24年修订)
同行业相关
关于印发《安徽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的通知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的通知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消防车通道管理办法的通知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电梯安全条例(2024年修订)
庆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日照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