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鄂安办〔2023〕27号

颁布部门: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3-05-09生效日期:2023-05-09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安委会,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按照《全省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方案》和省领导要求,省安委办制定了《全省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5月9日

全省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全面摸清并动态掌握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底数,推动企业主要负责人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推动企业员工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企业排查整改重大事故隐患的质量明显提高。聚焦重大事故隐患精准严格执法,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意愿和能力水平显著增强,重大事故隐患得到系统治理,重大风险防控取得明显成效,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质量发展。

  二、整治的范围和事项

  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整治的范围是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工贸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整治事项有:

  (一)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整治

  1.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

  2.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3.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4.冶金企业

  4.1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衣室(含澡堂)等6类人员聚集场所,以及钢铁水罐冷(热)修工位设置在铁水、钢水、液渣吊运跨的地坪区域内的;

  4.2生产期间冶炼、精炼和铸造生产区域的事故坑、炉下渣坑,以及熔融金属泄漏和喷溅影响范围内的炉前平台、炉基区域、厂房内吊运和地面运输通道等6类区域存在积水的;

  4.3炼钢连铸流程未设置事故钢水罐、中间罐漏钢坑(槽)、中间罐溢流坑(槽)、漏钢回转溜槽,或者模铸流程未设置事故钢水罐(坑、槽)的;

  4.4转炉、电弧炉、AOD炉、LF炉、RH炉、VOD炉等炼钢炉的水冷元件未设置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等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炉体倾动、氧(副)枪自动提升、电极自动断电和升起装置联锁的;

  4.5高炉生产期间炉顶工作压力设定值超过设计文件规定的最高工作压力,或者炉顶工作压力监测装置未与炉顶放散阀联锁,或者炉顶放散阀的联锁放散压力设定值超过设备设计压力值的;

  4.6煤气生产、回收净化、加压混合、储存、使用设施附近的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衣室等6类人员聚集场所,以及可能发生煤气泄漏、积聚的场所和部位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数据未接入24小时有人值守场所的;

  4.7加热炉、煤气柜、除尘器、加压机、烘烤器等设施,以及进入车间前的煤气管道未安装隔断装置的;

  4.8正压煤气输配管线水封式排水器的最高封堵煤气压力小于30kPa,或者同一煤气管道隔断装置的两侧共用一个排水器,或者不同煤气管道排水器上部的排水管连通,或者不同介质的煤气管道共用一个排水器的。

  5.有色企业

  5.1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衣室(含澡堂)等6类人员聚集场所设置在熔融金属吊运跨的地坪区域内的;

  5.2生产期间冶炼、精炼、铸造生产区域的事故坑、炉下渣坑,以及熔融金属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的炉前平台、炉基区域、厂房内吊运和地面运输通道等6类区域存在非生产性积水的;

  5.3熔融金属铸造环节未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的(倾动式熔炼炉、倾动式保温炉、倾动式熔保一体炉、带保温炉的固定式熔炼炉除外);

  5.4采用水冷冷却的冶炼炉窑、铸造机(铝加工深井铸造工艺的结晶器除外)、加热炉未设置应急水源的;

  5.5熔融金属冶炼炉窑的闭路循环水冷元件未设置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或者开路水冷元件未设置进水流量、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未监测开路水冷元件出水温度的;

  5.6铝加工深井铸造工艺的结晶器冷却水系统未设置进水压力、进水流量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快速切断阀、紧急排放阀、流槽断开装置联锁,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倾动式浇铸炉控制系统联锁的;

  5.7铝加工深井铸造工艺的浇铸炉铝液出口流槽、流槽与模盘(分配流槽)入口连接处未设置液位监测报警装置,或者固定式浇铸炉的铝液出口未设置机械锁紧装置的;

  5.8铝加工深井铸造工艺的固定式浇铸炉的铝液流槽未设置紧急排放阀,或者流槽与模盘(分配流槽)入口连接处未设置快速切断阀(断开装置),或者流槽与模盘(分配流槽)入口连接处的液位监测报警装置未与快速切断阀(断开装置)、紧急排放阀联锁的;

  5.9铝加工深井铸造工艺的倾动式浇铸炉流槽与模盘(分配流槽)入口连接处未设置快速切断阀(断开装置),或者流槽与模盘(分配流槽)入口连接处的液位监测报警装置未与浇铸炉倾动控制系统、快速切断阀(断开装置)联锁的;

  5.10铝加工深井铸造机钢丝卷扬系统选用非钢芯钢丝绳,或者未落实钢丝绳定期检查、更换制度的;

  5.11可能发生一氧化碳、砷化氢、氯气、硫化氢等4种有毒气体泄漏、积聚的场所和部位未设置固定式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数据未接入24小时有人值守场所,或者未对可能有砷化氢气体的场所和部位采取同等效果的检测措施的;

  5.12使用煤气(天然气)并强制送风的燃烧装置的燃气总管未设置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的;

  5.13正压煤气输配管线水封式排水器的最高封堵煤气压力小于30kPa,或者同一煤气管道隔断装置的两侧共用一个排水器,或者不同煤气管道排水器上部的排水管连通,或者不同介质的煤气管道共用一个排水器的。

  6.建材企业

  6.1煤磨袋式收尘器、煤粉仓未设置温度和固定式一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未设置气体灭火装置的;

  6.2筒型储库人工清库作业未落实清库方案中防止高处坠落、坍塌等安全措施的;

  6.3水泥企业电石渣原料筒型储库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事故通风装置联锁的;

  6.4进入筒型储库、焙烧窑、预热器旋风筒、分解炉、竖炉、篦冷机、磨机、破碎机前,未对可能意外启动的设备和涌入的物料、高温气体、有毒有害气体等采取隔离措施,或者未落实防止高处坠落、坍塌等安全措施的;

  6.5采用预混燃烧方式的燃气窑炉(热发生炉煤气窑炉除外)的燃气总管未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的;

  6.6制氢站、氮氢保护气体配气间、燃气配气间等3类场所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的;

  6.7电熔制品电炉的水冷设备失效的;

  6.8玻璃窑炉、玻璃锡槽等设备未设置水冷和风冷保护系统的监测报警装置的。

  7.机械企业

  7.1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交接班室等5类人员聚集场所设置在熔融金属吊运跨或者浇注跨的地坪区域内的;

  7.2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保温炉未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的;

  7.3生产期间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保温炉的炉底、炉坑和事故坑,以及熔融金属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的炉前平台、炉基区域、造型地坑、浇注作业坑和熔融金属转运通道等8类区域存在积水的;

  7.4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压铸机、氧枪的冷却水系统未设置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熔融金属加热、输送控制系统联锁的;

  7.5使用煤气(天然气)的燃烧装置的燃气总管未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或者燃烧装置未设置火焰监测和熄火保护系统的;

  7.6使用可燃性有机溶剂清洗设备设施、工装器具、地面时,未采取防止可燃气体在周边密闭或者半密闭空间内积聚措施的;

  7.7使用非水性漆的调漆间、喷漆室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通风设施的。

  8.轻工企业

  8.1食品制造企业烘制、油炸设备未设置防过热自动切断装置的;

  8.2白酒勾兑、灌装场所和酒库未设置固定式乙醇蒸气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通风设施联锁的;

  8.3纸浆制造、造纸企业使用蒸气、明火直接加热钢瓶汽化液氯的;

  8.4日用玻璃、陶瓷制造企业采用预混燃烧方式的燃气窑炉(热发生炉煤气窑炉除外)的燃气总管未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的;

  8.5日用玻璃制造企业玻璃窑炉的冷却保护系统未设置监测报警装置的;

  8.6使用非水性漆的调漆间、喷漆室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通风设施的;

  8.7锂离子电池储存仓库未对故障电池采取有效物理隔离措施的。

  9.纺织企业

  9.1纱、线、织物加工的烧毛、开幅、烘干等热定型工艺的汽化室、燃气贮罐、储油罐、热媒炉,未与生产加工等人员聚集场所隔开或者单独设置的;

  9.2保险粉、双氧水、次氯酸钠、亚氯酸钠、雕白粉(吊白块)与禁忌物料混合储存,或者保险粉储存场所未采取防水防潮措施的。

  10.烟草企业

  1.熏蒸作业场所未配备磷化氢气体浓度监测报警仪器,或者未配备防毒面具,或者熏蒸杀虫作业前未确认无关人员全部撤离熏蒸作业场所的;

  2.使用液态二氧化碳制造膨胀烟丝的生产线和场所未设置固定式二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事故通风设施联锁的。

  11.粉尘涉爆企业

  11.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者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设有员工宿舍、会议室、办公室、休息室等人员聚集场所的;

  11.2不同类别的可燃性粉尘、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或者不同建(构)筑物、不同防火分区共用一套除尘系统、除尘系统互联互通的;

  11.3干式除尘系统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爆炸防控措施的;

  11.4铝镁等金属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除尘方式,或者其他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时,未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的;

  11.5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的;

  11.6铝镁等金属粉尘、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设置锁气卸灰装置的;

  11.7除尘器、收尘仓等划分为20区的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备不符合防爆要求的;

  11.8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产生机械点燃源的工艺设备前,未设置铁、石等杂物去除装置,或者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设置火花探测消除装置的;

  11.9遇湿自燃金属粉尘收集、堆放、储存场所未采取通风等防止氢气积聚措施,或者干式收集、堆放、储存场所未采取防水、防潮措施的;

  11.10未落实粉尘清理制度,造成作业现场积尘严重的。

  12.液氨制冷企业

  12.1包装、分割、产品整理场所的空调系统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的;

  12.2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或者快速冻结装置作业间内作业人员数量超过9人的。

  13.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等中毒风险的有限空间作业的工贸企业

  13.1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安全管理台账,并且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13.2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或者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要求,或者作业现场未设置监护人员的。

  (二)其它需重点排查整治的事项

  1.食品加工、纺织服装、玩具等劳动密集型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是否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从业人员是否熟悉安全出口和紧急疏散通道。

  2.涉及使用储存《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名录》中的危险化学品的工贸企业。是否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满足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包装,储存方式及消防要求,使用过程中是否落实防火防爆安全措施。

  3.涉及制氢、煤气等危险化学品发生装置的工贸企业。是否落实防静电、有毒有害气体浓度监测报警等安全措施。

  4.使用可燃性有机溶剂进行喷涂、清洗作业的企业。是否落实通风、可燃性气体检测报警保护措施,严格用电和动火作业管理。

  5.涉及空分设施的企业。检维修作业是否落实风险辨识、作业审批制度,“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规定。

  (三)工贸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9项重点工作

  按照《湖北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清单指引》要求,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责任。

  1.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人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法定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组织排查整改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是主要负责人的法定义务。在专项行动期间,企业主要负责人要落实“七个一次”工作要求,“七个一次”:即每个月至少带班检查一次安全生产工作;每季度至少主持研究一次安全生产工作;每年至少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总结表彰及工作部署会议;每年向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作一次安全生产工作述职;每年组织签订一次全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书或承诺书;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知识专题培训、带头讲安全生产辅导课;每年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演练。

  2.落实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发挥管理团队和专家作用。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对照《湖北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安全生产职责指引清单》和《湖北省生产经营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清单指引》,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明确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从业人员(包括劳务派遣人员、实习生等)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要突出管理团队安全责任落实,组织制定企业各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清单和本次专项行动工作清单;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根据需要聘请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家强化技术指导,精准查找重大事故隐患、科学治理重大事故隐患,提高隐患排查和整改的质量。

  3.全面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各工贸企业要按照《湖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办法(试行)》(鄂应急发〔2020〕20号),聚焦重大危险源、劳动密集场所、冶金煤气、金属冶炼、粉尘涉爆企业,开展风险评估,确定安全风险等级,建立“一图、一牌、三清单”(即企业安全风险“红橙黄蓝”空间分布图、安全风险告知牌和风险管控责任清单、风险管控措施清单、应急处置措施清单),并对各类风险采取针对性措施,实现有效管控。

  4.研究组织本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学习研究本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严格按照《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组织研究部署开展对标对表自查自改;组织建立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台账清单,实行闭环管理。能立即整改的,要迅速整改;需要一定时间整改的,要明确责任人、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并按分级属地原则向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及时吸取专项行动期间国内外发生的典型事故教训,迅速组织排查整治本企业同类事故隐患;专项行动期间,主要负责人每季度要带队对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情况至少开展1次检查(金属冶炼企业每月至少1次)。

  5.组织对动火等危险作业开展排查整治。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强化动火作业审批、持证上岗、现场监护等制度建设。规范动火过程监管,动火前要开展风险辨识,采取通风等措施,动火中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动火后要及时清理,确认无残留火种。要深刻吸取近期违规动火引发的重特大事故教训,组织开展1次全员安全警示教育活动;严格履行电气焊等动火作业审批手续,督促作业人员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明确现场监护人员,严格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检查和作业过程监督;组织对电气焊设备进行全面安全检查,严禁带病作业,不得使用淘汰或危及安全的电气焊设备。举一反三组织对动火等危险作业人员以及易产生重大事故隐患的其他关键岗位人员落实岗位责任情况进行1次全面排查,严禁聘用和招请未经安全培训合格、未取得相关证书的人员在特种作业岗位上岗作业,明确“谁招请无证人员,谁负责任”的管理制度。

  6.组织对外包外租等生产经营活动开展排查整治。企业主要负责人要针对本企业生产经营项目和场所外包外租(包括委托、合作等类似方式)情况组织开展1次全面排查,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承包承租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以及双方未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清等问题,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坚决依法处理;将外包外租等生产经营活动纳入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加强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及时督促整改。

  7.组织开展其他重点危险作业专项整治。要周密辨识有限空间作业、盲板抽堵作业、检维修作业,重点整治是否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在开展危险作业时,安排专人进行现场监护,做好“三个确认”:确认现场作业条件以及作业人员资格、身体状况及劳动保护用品配备情况,确认安全防范设备、应急救援装备配备情况,确认统一指挥和管理人员,确保作业人员安全。

  8.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要依法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现安全管理、操作行为、设施设备、作业环境标准化,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建设计划,落实人力、财力、物力等保障措施,组织开展岗位达标、班组达标、企业达标建设,强化运行过程中动态变化的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效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9.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活动。企业主要负责人要根据本行业领域事故特点,至少组织开展1次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金属冶炼、人员密集型企业、构成重大危险源等高危企业每半年至少1次),特别要让全体从业人员主动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熟知安全逃生出口(或避灾路线),切实提高从业人员应急避险意识。

  三、阶段安排

  专项行动分四个阶段,各地各部门和企业要按照各阶段工作重点有序压茬推进。

  (一)动员部署(2023年5月中旬前)。各地各部门要根据全国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动员部署会议及全省动员部署会议要求,严格落实“条块结合”“三个必须”,结合本地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特点,应急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专业委员会要召开专题会议动员部署,对专项行动作出具体安排,应急部门要制定印发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二)企业自查自改和部门帮扶(2023年5月下旬至8月)。企业认真开展自查自改,落实专班专人负责专项行动具体落实,加强过程管理建立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台账。各地应急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组织专业团队,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开展定点和联合帮扶指导。应急部门要组织完成安全监管执法队伍专题培训。

  (三)精准执法(2023年9月至11月)。各地要聚焦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聚焦第一责任人履职情况,深入企业、一线开展精准执法检查,严查各类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行为。通过精准、严格的执法处罚措施强化政企互信,推动企业真查真改并按规定主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

  (四)总结提高(2023年12月)。各地对专项行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全面总结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效,系统梳理好经验、好做法,剖析问题不足,积极推动互学互鉴,不断完善安全生产制度措施,健全完善长效工作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上来,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转化为防控重大安全风险的实际行动,加强组织领导,层层抓好组织实施,建立健全专项行动组织领导和常态化督导检查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各地各部门,相关专业委员会要突出高风险的工贸行业领域,自行确定重点整治范围和事项,推动全覆盖执法检查,对其他工贸企业开展“双随机”抽查。

  (二)强化督促指导。各地各部门要加强统筹推进。采取联合执法、“四不两直”,明查暗访等方式、对辖区专项行动各阶段工作落实情况全面开展核查抽查、对企业集中或工作薄弱的地区开展针对性帮扶指导、通过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推动一线监管执法人员精准严格执法,着力解决安全监管执法“宽松软虚”问题。省安办将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安排、全过程跟踪指导,组织专家开展明查暗访。

  (三)严格监管执法。专项行动期间,对排查整治不力导致重大事故隐患依然存在或发生事故的,要依法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实行“一案双罚”;重大事故隐患长期存在并多次受到处罚的,依法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相关从业处罚规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紧盯不放,督促企业坚决整改落实到位,按照要求下达整改指令书和完成整改复查,形成闭环管理;严禁以罚代管、罚而不管。

  (四)强化宣传警示。各地要大力宣传好的经验做法,曝光严重违法行为和典型执法案例。对监管执法“宽松软虚”、走形式走过场、对风险隐患视而不见、见而不查、查而不改等问题,采取警示建议、约谈通报、督办问责等措施,确保各项责任措施落实到位。

  各地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和一名联络员请于2023年5月25日前将报送省安办,省安办将定期调度专项行动开展情况。

同地区相关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4—2025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市场监管专项行动的通知
湖北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2025 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帮扶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襄阳市工业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2024-2025年)的通知
关于印发《湖北省企业碳排放核查工作规范 (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襄阳市沮漳河流域保护条例
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2022年修订)
湖北省水路交通条例(2021年修订)
同专业相关
关于印发《深圳市甲烷排放控制行动方案》的通知
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强化救灾物资管理工作的通知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关于印发《江西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上海市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 《本质安全诊断治理基本要求》的通知
省安监局关于开展化工(危险化学品) 企业“智能化二道门”建设的通知
同行业相关
关于印发如皋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组织做好2024-2025年度水泥常态化错峰生产工作的通知
关于印发昆山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鞍山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暨第三轮“四减四增”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4年修订版)》《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通用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4年修订版)》的通知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西安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2024年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