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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约谈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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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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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粤交〔2023〕8号

颁布部门: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交通安全类

颁布日期:2023-06-16生效日期:2023-06-20

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广州市港务局,珠海、佛山、东莞市轨道交通局,厅直属(代管)各单位、机关各处室,省交通集团、港航集团、铁投集团:

  为强化我省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我厅组织制定了《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约谈办法》,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经省司法厅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3年5月16日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约谈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我省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及《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安委〔2018〕2号)、《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发〔2017〕16号)、《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约谈办法》(粤安〔2018〕8号)、《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约谈办法》(粤道安办〔2022〕88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交通运输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安全生产约谈,指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厅安委会)主任、副主任及厅安委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成员单位(处室)负责人对我省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就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有关问题进行提醒、告诫,督促整改的约见谈话。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公路、水路、省管铁路运输或工程的安全生产约谈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厅安委会进行的约谈,由厅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厅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参与约谈工作。其他约谈由厅安委会办公室会同有关成员单位(处室)按工作职责单独或共同组织实施。共同组织实施约谈的,发起约谈的单位应与参加约谈的单位主动沟通,并就约谈事项达成一致,约谈实施后及时将约谈情况报厅安委办。

第二章 约谈情形

  第四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厅安委会负责人约谈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厅直属(代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一)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发生1起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性质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30日内发生2起以上(含,下同)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30日内发生1起以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和1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影响恶劣的;
  (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不力,致使事故危害扩大,死亡人数达到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等级的;
  (六)厅挂牌督办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按要求完成调查的,或未落实责任追究、防范和整改措施的;
  (七)省委省政府、交通运输部及其安委办指定由厅或厅安委会牵头开展约谈的;
  (八)厅安委会、安委办认为须开展约谈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厅安委会成员单位(处室)根据职责单独或共同约谈相关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厅直属(代管)单位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或相应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
  (一)180日内发生3起以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隐患普遍存在或严重的;
  (三)生产安全事故多发频发,引发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漏报、谎报或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五)厅安委会成员单位挂牌督办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按要求完成调查的,或未落实责任追究、防范和整改措施的;
  (六)厅安委会成员单位认为须开展约谈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约谈程序与实施

  第六条 约谈以谈话形式进行。约谈时,约谈单位听取被约谈单位对有关情况的陈述,并针对被约谈单位存在的问题进行质询,提出具体整改要求。

  第七条 厅安委会进行的约谈,由厅安委办提出建议,报厅主要负责同志审定后,启动约谈程序;厅安委会成员单位进行的约谈,由厅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按照工作职责提出建议,报厅分管负责同志审定后,启动约谈程序。

  第八条 约谈经批准后,厅书面通知被约谈单位(格式见附件1),告知被约谈单位约谈事由、时间、地点、程序、参加人员、需要提交的材料等。被约谈单位收到约谈通知书后,应在收到约谈通知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电话形式确认通知事项。

  第九条 被约谈单位应根据约谈通知要求准备书面材料,主要包括基本情况、原因分析、主要教训以及采取的整改措施等,整改措施应可操作、可落实并明确具体计划和完成期限。

  第十条 厅参与约谈的人员除主约谈人外,还包括厅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相关业务处室(直属单位)负责人,以及组织约谈的相关人员等。
  被约谈单位参与的人员除第四、第五条明确的主要被约谈人员外,还包括被约谈单位的相关业务科(处)室、直属单位负责人。
  根据约谈工作需要,可邀请有关专家、新闻媒体、公众代表等列席约谈。

  第十一条 约谈实施程序:
  (一)厅说明约谈事由和目的,通报被约谈方存在的问题;
  (二)被约谈单位就约谈事项进行陈述说明,提出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三)厅进行质询并提出整改要求,被约谈方根据要求确定整改措施及时限;
  (四)形成约谈纪要,印发至被约谈方和参加约谈的有关单位,其中厅安委会进行的约谈纪要抄送省安委办,厅安委会成员单位实施的约谈纪要抄送厅安委办;
  (五)约谈结束后,厅将约谈通知、约谈记录、约谈纪要、被约谈单位所提供的材料立卷归档。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整改措施落实与督促:
  (一)参加约谈和整改落实情况作为厅开展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平安广东建设考评、信用评价等有关工作的依据;
  (二)被约谈单位应当在约定的时限内将整改措施落实情况书面报厅,厅予以对照审核,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
  (三)被约谈单位无故不参加约谈或未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厅将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并根据现场检查情况依法依规给予处理;
  (四)落实整改措施不力,连续发生事故的,厅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厅和被约谈单位根据相关规定及工作需要及时向社会公开约谈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交通运输厅安委会负责解释。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厅直属(代管)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本单位交通运输领域的安全生产约谈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6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约谈通知书

           2.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约谈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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