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应急管理局:
近日,国务院安委会综合检查组、应急管理部专家组在我省开展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明查暗访和指导服务过程中,发现部分企业危险化学品仓库存在超设计量、超品种储存等重大隐患。为贯彻落实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部署,根据5月27日全省安全生产视频会议要求,省应急管理厅决定自即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危险化学品储存仓库及化工园区外重点企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管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范围
(一)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许可)企业的危险化学品储存仓库。
(二)化工园区外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许可)企业。
二、整治重点
(一)危险化学品储存仓库整治重点
1.是否健全完善危险化学品进出库登记台账,帐物是否相符,是否实行定置管理。
2.对照安全设施设计专篇,是否存在超量、超品种、超范围储存危险化学品。
3.是否按照标准分区、分类、分库存放危险化学品,相互禁忌物质是否存在混放混存。
4.储存危险化学品是否按规范张贴或挂栓标志标识、安全标签和安全技术说明书。
5.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是否按规定要求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防爆、防毒、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备、设施。
6.可燃、有毒气体泄漏报警系统设置和运行,以及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备、工具是否符合标准规范要求。
7.是否按规定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保证正常使用。
8.是否在仓库内放置分装工具设备,并开展分装、配料等作业行为。
(二)化工园区外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许可)企业整治重点
对照《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结合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重大危险源安全专项检查督导及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巩固提升行动重点开展一次全面检查。
三、工作安排
(一)企业自查(即日起至6月20日)。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督促企业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扎实开展危险化学品储存仓库专项整治的自查自改工作,对照《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GB15603-2022)等标准要求全面排查事故隐患。对排查发现的问题隐患,要逐项建立台账,落实整改措施,留存整改前后对比图像资料;问题隐患能立即整改的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制定落实“五落实”要求限期完成、闭环销号。
(二)市县检查(即日起至11月10日)。各地要统筹市县监管力量,组织业务骨干和行业专家,分级分类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储存仓库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对照整治重点检查企业是否还存在未排查出、未整改的事故隐患。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隐患,一盯到底;对屡改屡犯、久拖不决企业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三)省级督导(即日起至11月30日)。省厅将结合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重大危险源安全专项检查督导、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治理巩固提升行动等年度重点工作,派出省工作组对各地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情况进行抽查督查,并将督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情况在全省范围内严肃通报。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周密部署。各地要高度重视危险化学品储存仓库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深刻吸取省内外典型事故教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科学统筹年度重点任务和汛期安全防范工作,细化任务分工和时间节点,对化工园区外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许可)企业,属于已纳入并开展重大危险源、精细化工、带病运行、高危细分领域等安全专项整治的,按其专项整治要求部署推进,不再纳入本次排查整治范围。各地要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全面深入开展排查整治,确保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二)严格执法,强化宣传。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将执法检查作为推动专项整治成效的重要手段,用好监测预警系统,对自查走过场、隐患拒整改、责任不落实的企业进行精准检查,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坚持“零容忍”。要加大对《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宣传力度,查处和曝光一批反面典型案例,营造全社会浓厚安全氛围。
(三)常抓不懈,巩固成效。各地要督促企业按照《危险化学品储存仓库隐患排查整治明细表》(附件1)要求填写,并于6月15日前上报省应急管理厅危化监管处,随后每月25日前上报隐患整改进展情况。各地级以上市应急管理局要汇总辖区整治工作推进情况,填写《危险化学品储存仓库安全专项整治统计表》(附件2),与化工园区外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许可)企业整治情况一同随每月巩固治理提升月调度工作上报。
附件:1.危险化学品储存仓库隐患排查整治明细表
2.危险化学品储存仓库安全专项整治统计表
(联系人:蔡俊豪,电话:020-831357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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