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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治市2022-2023年保水环境质量稳定、空气质量再提升和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治市2022-2023年保水环境质量稳定、空气质量再提升和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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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长政办发〔2023〕14号

颁布部门: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污染排放与治理类

颁布日期:2023-06-07生效日期:2023-06-07

各县、区人民政府,长治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长治市保水环境质量稳定2022-2023年行动计划》《长治市空气质量再提升2022-2023年行动计划》《长治市土壤污染防治2022-2023年行动计划》《长治市地下水污染防治2022-2023年行动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7日


长治市保水环境质量稳定2022-2023年行动计划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水生态环境保护,持续深化水污染治理,加快推动水生态修复,全力保障水环境安全稳定,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山西省水环境质量再提升2022-2023年行动计划》,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调研山西重要指示精神,以保障水环境质量稳定为核心,深化“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三水统筹,发扬“四敢”精神,坚持污染减排与生态扩容两手发力,为加快建设全国资源型城市转型升级示范区和现代化太行山水名城提供坚实保障。

  二、主要目标

  2022年,地表水国考断面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为100%,国省考断面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超过90%,全部消除劣V类水体。

  2023年,地表水国考断面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为100%,国省考断面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到95%以上,全部消除V类及以下断面。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保持稳定。巩固市级(含县改区)黑臭水体治理成效,县级建成区黑臭水体全面消除。

  三、重点任务

  (一)加强水资源管控

  1.保障河流生态流量。以浊漳河为重点,制定生态流量保障实施方案,将生态用水纳入水资源日常运行调度规程,落实《浊漳河生态调水方案》,保障河流生态流量。建立应对水污染事故应急补水机制。(市水利局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长治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各项任务和行动均需各县、区人民政府,长治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2.推动再生水循环利用。提升城市再生水利用水平,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拓宽再生水利用渠道。加快推进再生水利用工程,城市再生水优先用于工业生产、城市绿化、市政杂用和河湖景观用水,2023年城镇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5%以上。(市住建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利局、市工信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配合)

  3.提升饮用水水源保护水平。深化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2023年底前完成县级地表水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水利局配合)

  4.推进海绵化城市建设。综合运用“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充分发挥建筑、道路、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开展初期雨水收集处理,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完成雨污分流改造,2023年完成164km城镇排水管网雨污分流改造任务。(市住建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配合)

  (二)深入水环境治理

  5.强化工业企业排水监管。严格排水许可管理,对纳入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的工业废水应进行风险评估,经评估认定为污染物不能被污水处理厂有效处理,或可能影响污水处理厂出水稳定达标的纳管企业的废水依法限期退出污水管网,退出前向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放的工业废水水质需达到行业特别排放限值或《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4/1928-2019)要求。(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住建局、市行政审批局配合)

  6.推进工业园区污水治理。开展工业园区污水收集处理排查整治,加快推动省级及以上工业园区污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安装水质在线监控,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加强焦化、化工类工业企业雨污分流管网建设,推动厂区初期雨水收集处理不外排;推进化工及化工园区废水循环利用实现零排放,蒸发后杂盐应合理处置,杜绝产生二次污染。(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信局按职责分工牵头,市商务局配合)

  7.补齐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能力短板。对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能力不足或已超过设计处理能力80%的实施新建或扩容工程,2023年6月底前完成沁源县和上党区第二污水处理厂扩容工程,2023年底前完成沁县污水处理厂改扩建工程,2024年底前完成滨湖区污水处理厂建设工程,全面完成建制镇生活污水治理任务。全市未完成进水溢流口安装闸阀及视频监控、未建进水调节池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全部完成改造,实现“清零”。推进清污分流,对现有污水处理厂进水生化需氧量(BOD)浓度低于100毫克/升的县区,制定系统化整治方案,明确管网排查改造、工业废水和工程疏干排水清退、溯源执法等措施,提升生活污水收集效能,清水可用于城市绿化、市政杂用及河流补水等。(市住建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配合)

  8.持续农村生活污水治理。2023年完成86个农村环境整治和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任务,对于已建成的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要确保正常运行率达80%以上。加快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分区分类治理,有效缓解农村生活污水直排入河对重点河流断面水质改善的影响。在生态环境敏感的地区采用水质标准较高的治理模式;在居住较为集中、环境要求较高的地区采用集中处理为主的常规治理模式;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辐射带动周边村庄实现生活污水集中收集和治理,人口集聚的村庄可多村合建污水处理设施;在居住分散、干旱缺水的非环境敏感区,结合厕所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采用分散处理为主的简单治理模式。同时鼓励生活污水处理有余量的企事业单位承接受纳周边农村生活污水,具备条件的村庄就近采取收集转运方式,居住分散地区探索采用生态处理技术。(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配合)

  (三)强化水生态修复

  9.实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尾水生态化治理。大力推进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尾水人工潜流湿地建设,保障出水主要污染物稳定达地表水Ⅲ类水质。在用地紧张的城市建成区或山区等地区可采用高效生物膜滤池代替人工潜流湿地净化水质。重点推进屯留鸡鸣水河、长子县污水处理厂尾水人工湿地和壶关污水处理厂尾水人工湿地建设。(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住建局配合)

  10.推动打造生态化治理节点。积极推动沟、渠、支流等入干流河口处建设堤外人工湿地,在充分考虑防洪安全的基础上,采用蓄水湿地和堤外人工湿地相结合的方式,营造自然型水流,构建生态护坡,利用生态手段提升河流纳污及自净能力,防止汛期农业面源污染,改善支流入干流水质。(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水利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配合)

  11.建设重要湖库消落带生态环状屏障。以漳泽湖为重点,开展环湖库岸带、水源涵养生态化改造建设,构建多梯度的生态景观空间,提升河湖滨岸带生态系统完整性。积极开展滨湖(库)湿地、入湖(库)支流人工湿地建设,提升水质净化能力,有效发挥湖(库)城市雨洪水蓄集能力。(市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牵头,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配合)

  12.强化河(湖)岸生态缓冲带修复。强化河(湖)岸生态缓冲带保护与修复,在浊漳河两岸、漳泽湖、后湾水库周边以及划定的河湖库管理范围线之外30-50米建设生态缓冲带,宜林地段结合堤岸防护营造防护林带,平川水系、山区河滨带优先选择本地生水生植物、低杆植物,恢复湖库生态功能,实现水域、陆域生境联通,保护生物多样性。(市水利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按职责分工牵头)

  (四)优化水管理体制

  13.加强河流水系整治。充分发挥“河长制”作用,持续开展河湖“清四乱”,组织实施妨碍河道行洪突出问题排查整治,全面清理河道内垃圾等废弃物。严禁在河道内开展清洗机械车辆、油桶等可能污染水体的作业,禁止在湖库内使用加油船,严控石油类物质漏洒,严禁在河道内放牧、倾倒畜禽粪污、生活垃圾、工业固废等。(市水利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牵头)

  14.强化入河排污口管控。实施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管理,强化入河排污口规范化管理。推动水环境精细化管控项目建设,全面提升入河排污口管理水平。深化入河排污口“查、测、溯、治”,实施“一口一策”,坚持分类治理,明确每个排污口整治措施和责任主体,按月组织入河排污口水质监测,对超标排放的排污口溯源整治,限期达标。(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15.实施水质预警通报制度。充分发挥地表水断面水质自动站的及时效应,建立与各县区数据共享机制,对水质超标断面及时推送至各县区,督促各县区及时响应并排查溯源,采取科学精准应急布控与水污染治理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国考断面水质超标风险。全面建立重点流域水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实现协同共治、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四、专项行动

  16.开展冬春浇期间农业灌溉污染防治专项行动。严禁农田灌溉退水直接入河,严控农灌退水排污口超标排放,加强农村沟渠黑臭水体存蓄清理。在干支流国考断面氮磷污染物超标的地区,探索开展农业面源污染调查监测、负荷评估和氮磷来源解析,深入开展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和监督指导试点。(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牵头)

  17.开展城市黑臭水体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巩固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治理成果,加强水质监测,严格水质管理,坚决防止返黑返臭。精准开展县级建成区黑臭水体排查整治,全面摸清区域黑臭水体现状,采取截污纳管、沟渠塘清淤清垃圾、边坡绿化等措施,于2023年12月底前全面消除全市各县级建成区黑臭水体。(市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牵头)

  18.开展雨污分流改造督导专项行动。每年组织开展全市排水管网雨污分流改造专项督导,加快推进工程进度。2023年底前,全面完成县区建成区范围内雨污合流制排水管网的雨污分流改造。利用箱涵、涵洞收集污水的应全部改为管道收集,加快污水管网混错接改造、老旧管网检漏更新、破损修复改造等工程建设。(市住建局牵头)

  19.开展汛期水质管控专项行动。每年开展汛期排水管控专项行动,加强汛期排水管控,通过雨污合流制管网分流改造、管网清淤、积存污水清空、调蓄池建设运行、进水阀门精准管控等措施,加强城市缓洪池泵站、排水泵站等管理,定期对池内清淤,最大程度减少汛期雨水携带生活污水直排入河。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在完成片区管网排查修复改造的前提下,采取增设调蓄设施、快速净化应急处置设施等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合流制管网雨季溢流污染,减少雨季污染物入河湖量。(市住建局牵头)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人民政府,长治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是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深刻认识深入打好碧水保卫战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统筹部署,全面压实责任,逐一明确和落实每个国省考断面水质提升改善措施,实施项目化、清单化管理,特别是汛期污染强度大、不能稳定达标的潞州区北寨、壶关县河口桥、上党区针漳村断面,必须强力攻坚,确保断面水质稳定达标。

  (二)强化资金保障。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重视项目储备入库工作,积极申请中央及省级资金支持,大力争取政策性银行、政府债券资金支持,鼓励社会资本加强水生态环境保护投入,完善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多元投入机制。鼓励开展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模式(EOD),系统推动流域水生态保护修复。

  (三)严格执法检查。严格水环境执法检查,加强污染源监测监控,严厉打击涉水企业偷排漏排,严查重处无证排污、超标排放以及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等环境违法行为,保障水生态环境安全。

  (四)严肃考核问责。严格按照《长治市水污染防治量化问责办法(试行)》规定,对黑臭水体整治不到位、国省考断面水质改善不力的相关县区党委政府予以约谈、通报,对不认真履行职责、采取措施不力、未完成水环境目标任务的县区党委、政府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五)加大舆论宣传。充分发挥媒体舆论宣传和监督作用,利用报刊、网络、电视等媒体,宣传水污染防治正面典型,及时曝光被通报批评和约谈的负面典型。充分发挥“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和“12369”环保举报热线作用,积极回应和办理群众关心关切、举报反应的环境问题,做到民意畅通。加大对环保社会组织的引导、支持和培育力度。

长治市空气质量再提升2022-2023年行动计划

  为进一步巩固提升环境空气质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持续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调研山西重要指示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以持续改善空气质量为核心,以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为重点,统筹经济社会、生态环境和民生保障,全面发挥生态环境正向牵引和反向倒逼作用,深入推进结构优化调整,强化区域协同治理、细颗粒物(PM2.5)和臭氧(O3)污染协同控制、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协同减排,聚焦秋冬季PM2.5、夏季O3污染等突出环境问题,全面提升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能力和水平,以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奋力打造现代化太行山水名城。

  二、主要目标

  坚决完成省政府下达我市的环境空气质量和大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约束性指标。

  各县区具体目标任务由长治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根据省下达我市的任务另行分解下达。

  三、重点任务

  (一)深入推进产业结构优化调整

  1.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严格按照国家、省“两高”项目处置要求,分类处置,动态监管,加快推进现有“两高”项目清理整顿,坚决控制“两高”项目体量,坚决叫停不符合要求的“两高”项目,推动在建和拟建“两高”项目能效、环保水平达国际国内先进水平,为转型发展项目腾出环境容量。严格“两高”项目准入,市区规划区范围内不再新增“两高”项目。(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能源局、市行政审批局配合,各县、区人民政府,长治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各项任务和行动均需各县、区人民政府,长治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2.积极推进重污染企业退城搬迁。持续推进市区及县城建成区内及周边钢铁、焦化、水泥、化工等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或关停退出,进一步优化产业布局。对市区规划区内的重污染企业,实施更为严格的差异化错峰生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牵头)

  3.加快淘汰重点行业落后产能。加快已备案“上大关小”大型焦化项目建设,加速淘汰炭化室高度4.3米焦炉,2023年6月底前全面关停退出4.3米焦炉,力争提前淘汰。严格落实国家、省粗钢产量总量调控要求,根据全市钢铁企业生产设施、环保绩效等因素差异化分解产量调控任务。鼓励长流程钢铁企业通过就地改造转型发展电弧炉短流程炼钢。逐步淘汰1200立方米以下高炉、100吨以下转炉、步进式烧结机、球团竖炉以及半封闭式硅锰合金、镍铁、高碳铬铁、高碳锰铁电炉。(市工信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行政审批局配合)

  (二)深入推进工业企业污染治理

  4.深入实施钢铁、焦化、火电行业深度治理改造。严格落实省政府对重点行业的深度治理要求,推进主城区规划区内及周边20km范围内的钢铁、焦化、火电企业率先实施深度治理,鼓励其他区域范围内的钢铁、焦化、火电企业同步实施改造。(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信局、市能源局配合)

  5.加快推进焦化、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按照省定时限,完成沁县华安焦化、沁源县沁新焦化和明源焦化3家焦化企业和潞州区红旗水泥和科保水泥、上党区陶清河水泥和三元王庄华泰、壶关县红旗水泥、屯留区瑞昌水泥6家水泥粉磨站超低排放改造工程建设。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企业要加快实施监测评估。鼓励焦化、水泥企业提前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启动焦化行业干法熄焦工艺升级改造,把全干法熄焦作为焦化行业的准入条件,全市所有“上大关小”新建焦炉要全部配套建设常用、备用干熄焦装置;现有5.5米及以上焦炉配套建设常用干熄焦装置,具备条件的要配套建设备用干熄焦装置;列入淘汰计划的4.3米焦炉,不再实施干熄焦改造;在资金和政策上对干熄焦改造项目给予重点支持,对未按期完成干熄焦改造的焦化企业实施更为严格的差异化错峰生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信局配合)

  6.持续加强工业窑炉和锅炉综合治理。进一步深化工业窑炉污染治理,建立全市工业窑炉动态化管理台账,对采用脱硫除尘一体化、脱硫脱硝一体化、氧化法脱硝等低效治理工艺的燃煤锅炉和工业炉窑,以及采用单一低温等离子、光氧化、光催化,非水溶性挥发性有机物废气采用单一喷淋吸收等低效治理挥发性有机物工艺的企业实施升级改造。开展锅炉综合整治“回头看”,持续开展燃煤、燃气、生物质、醇基锅炉达标排放情况摸底排查,建立台账,分类处置,持续巩固提升35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淘汰成效;对未达标排放的各类锅炉实施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前不得投入运行;对长期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在当年采暖季前完成热源替代。全市保留燃煤锅炉全部安装在线监控设施,并与市县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信局配合)

  7.深入开展传统产业集群排查整治。深入开展独立球团、耐火、法兰、陶瓷、活性炭、玛钢、玻璃器皿、金属镁、锰渣冶炼、煤炭洗选、砖瓦窑等特色产业集群排查整治,对排查出的涉气产业集群实施分类治理,明确产业发展定位,“一群一策”制定整治提升方案,按照“疏堵结合、分类施治”的原则,淘汰关停一批、搬迁入园一批、就地改造一批、做优做强一批。(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行政审批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能源局按职责分工牵头)

  (三)深入推进能源结构调整

  8.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严格落实耗煤项目煤炭减量替代措施,未落实减量替代的耗煤项目不予审批、核准、备案。大力发展新能源和清洁能源,不断提升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严格控制燃煤机组新增装机规模,鼓励通过关停规模小、煤耗高、服役时间长、排放强度大的煤电机组,等容量替代建设支撑性煤电项目。支持自备燃煤(矸石)机组实施清洁能源替代,鼓励自备电厂转为公用电厂。(市行政审批局、市能源局按职责分工牵头,市发展改革委配合)

  9.加快推进散煤清零。对现有清洁取暖改造运行情况开展“回头看”,已完成清洁取暖改造但不能稳定运行、散煤复烧问题突出的县区,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优化清洁取暖改造方式或运行模式,巩固现有清洁取暖成果。按照省政府要求推进实施上党革命老区散煤清零工程。优化清洁取暖路径时,优先选择热电联产、工业余热集中供热等方式(热源企业要稳定达到超低排放或绩效分级B级及以上);对于集中供热管网覆盖不到的区域,优先采取分布式集中供热,实施连片改造;偏远地区因地制宜采取煤改电、清洁能源等清洁取暖方式作为补充。推进对水泥熟料、列入淘汰计划的4.3米焦炉以及未达绩效分级B级及以上企业实施“供热、供气解绑”“民生解绑”加快替代工程建设,当年采暖季前完成替代。(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清洁取暖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配合)

  10.推进实施燃煤设施清洁能源替代。新、改、扩建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熔化炉,要采用清洁低碳能源,不得使用煤炭等高污染燃料。现有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工业炉窑要积极推进改用工业余热、电能、天然气等。使用煤气发生炉的企业采用清洁能源替代,或者采取园区(集群)集中供气、分散使用的方式。(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按职责分工牵头,市能源局、市行政审批局配合)

  (四)深入推进运输结构调整

  11.持续优化调整货物运输结构。调整优化货物运输方式,煤炭、焦炭、矿石等大宗货物中长距离运输以铁路为主,短距离运输及工业园区和企业内部物料转运优先采用封闭式皮带廊道或新能源车辆,出省煤炭、焦炭原则上采用铁路运输。加快推进年货运量150万吨以上工矿企业铁路专用线和联运转运衔接设施建设,在铁路专用线建设投运前,公路运输应采用新能源车辆或国六排放标准车辆。(市工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能源局、市交通运输局配合)

  12.加快推动机动车结构升级。推广新能源、清洁车辆应用,新增或更换的公交车、出租车(含网约车)、环卫车辆、邮政快递等市政公共领域车辆全部使用电动汽车等新能源汽车。大力推进老旧车辆提前淘汰更新,推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和采用稀薄燃烧技术的燃气货车淘汰,符合强制报废情形的交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加强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控制区执法管控,按照省政府要求,全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控制区不得使用国三以下排放标准及未编码登记、冒黑烟等超标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涉及民生保障和应急抢险等情形除外。(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牵头,市城市管理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公路分局配合)

  (五)深入推进城市扬尘综合治理

  13.持续强化扬尘精细化管控。严格落实建筑施工扬尘“六个百分之百”,将防治扬尘污染费用纳入工程造价,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并与城市管理部门联网。推进城市建成区道路吸尘式机械化湿式清扫作业,加大对城市主要市政道路清扫频次,有效提高城市道路清洁水平,进一步提高市区主城区机械化清扫率。一城四区重点区域5km范围内的渣土运输车使用新能源车。要通过安装GPS定位系统、规定行驶时间和行驶路线的方式进一步加强城市渣土运输车辆管理,开展常态化执法检查,严查未使用新能源车按规定时间和路线行驶、沿途抛洒、随意倾倒等违法行为。对主城区建成区及各县城公共区域、长期未开发的建设裸地,以及废旧厂区、物流园、大型停车场等进行排查建档,采取绿化、硬化等措施及时整治扬尘。强化道路扬尘整治,推进吸尘式机械化湿式清扫作业,加大城市外环路、城市出入口、城乡结合部、国省道等重要路段冲洗保洁力度。(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按职责分工牵头,市住建局、市公安局配合)

  14.持续实施降尘监测考核。每月通报县区降尘量监测结果,平均降尘量高于7吨/月·平方公里的县区要组织开展降尘专项整治。(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15.持续强化露天焚烧秸秆防治。坚持疏堵结合,因地制宜大力推进秸秆综合利用,秸秆综合利用率要稳定达到90%以上。强化各级政府主体责任,充分发挥村组基层组织作用,完善网格化监管体系,实现全覆盖、无死角。推进“人防”“技防”结合,综合运用高清视频监控、无人机等手段,提高秸秆焚烧火点监测精准度。开展春耕、秋收阶段秸秆禁烧专项巡查,重点紧盯极易焚烧秸秆的收工时、上半夜、下雨前和播种前4个时段,加强田间地头巡逻检查。严格落实地方禁烧监管目标责任考核和奖惩制度,对秸秆焚烧问题突出、大气污染严重的,严肃追责问责。(市农业农村局牵头)

  16.持续深化面源污染治理。持续巩固露天烧烤和碳改电整治成效,主城区内严禁露天烧烤,严禁烧烤油烟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持续强化露天喷涂污染整治成效,全面取缔露天和敞开式汽修喷涂作业。持续强化餐饮油烟整治成效,加强执法监管,确保油烟净化设施应装尽装并稳定运行,持续推进主城区内餐饮单位安装油烟在线监控设施并与市场监管部门联网,鼓励其他县区参照主城区油烟监管模式积极推动油烟污染防治。(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牵头)

  四、攻坚行动

  (一)持续开展夏季臭氧污染治理攻坚行动

  17.持续强化挥发性有机物突出环境问题排查整治。以化工、焦化、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和油品储运销等行业为重点,组织企业针对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装卸、敞开液面、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废气收集、废气旁路、治理设施、加油站、非正常工况、产品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等10个关键环节持续开展排查整治,排查问题予以限期整治。每年5月—9月,针对上述重点企业和重点环节,每月开展挥发性有机物走航巡查执法专项行动。(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信局配合)

  18.持续强化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管控。使用活性炭吸附工艺的企业,要足额充填符合要求的活性炭,在每年5月底前完成一轮活性炭更换,废活性炭要按规范及时转移处置,实施台账式管理;使用等离子、光氧催化工艺的企业,要进一步加强设施维护,及时更换并补充光氧灯管、及时清理催化板油污和电场积污、及时更换过滤棉,制定运行维护台账,常态化开展自查排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更换的废旧灯管要按照规范要求及时转移处置。(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19.持续推进低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料及产品替代。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人造板材、电子等行业为重点,推进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除特殊功能要求外的室外构筑物防护和道路交通标志全面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市场监管局、市工信局、市商务局配合)

  20.实施夏季臭氧污染应急管控。加强臭氧污染天气预测预报,探索臭氧污染应急响应机制。臭氧污染应急响应期间:一是化工、焦化等不可中断工序的涉挥发性有机物工段通过压减负荷、错时出焦等方式降低污染排放;二是可中断的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为重点,实施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工序高温时段(每日10时-18时)错时生产;三是严禁户外涂装作业和城市建成区建筑墙体涂刷以及道路划线、栏杆喷涂、道路沥青铺装等户外工程高温时段(每日10时-18时)避峰作业;三是引导汽车维修、干洗等涉挥发性有机物生活污染源高温时段(每日10时-18时)避峰作业;四是鼓励加油站出台错时加油优惠政策,引导公众错时加油;五是市区建成区及县城建成区内严禁露天烧烤。(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信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按职责分工牵头,市气象局配合)

  (二)持续开展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

  21.实施秋冬季差异化错峰生产。以钢铁、水泥等高排放行业为重点,按照企业环保绩效水平、所处位置,实施差异化错峰生产。(市工信局牵头)

  22.积极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实施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动态管理,规范企业绩效分级申报、审核、调整程序。按照国家和省要求的时限,修订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夯实“一企一策”应急减排措施,确保减排措施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完善每日会商、提前预警、协商减排、监督帮扶、区域联动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机制,不断提高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能力建设,科学指导工业企业实施污染减排,推动实现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与经济发展双赢。(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气象局、市财政局配合)

  (三)持续开展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行动

  23.开展柴油货车常态化联合执法。完善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公安交管、交通运输等部门联合执法常态化路检路查工作机制,重点检查柴油货车污染控制装置、车载诊断系统(OBD)、尾气排放达标等情况,严厉打击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组织开展国六排放标准重型燃气车专项检查,通过路检路查、入户检查等方式,检查核实环保信息公开、污染控制装置和排放等情况,重点核实三元催化器和后氧传感器是否异常,严厉查处制售假冒伪劣三元催化器及回收、私拆三元催化器行为,对查出的异常车辆,除按规定进行处罚外,还要倒查排放检验机构年检情况。加强对机动车维修机构的监管,严厉打击拆除改装尾气净化装置、修改破坏OBD数据行为。持续推进门禁系统建设与联网工作,重点用车单位全部按规范要求安装车辆门禁系统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城市管理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配合)

  24.坚决打击非标油品。加强油品生产、仓储、销售、运输、使用等全环节监管,全面清理整顿无证无照的自建油罐、流动加油车、黑加油站点。加大生产、流通环节油品质量的抽检力度,对生产、销售非标油品行为依法严查,对发现的非标油问题线索进行追溯,严厉追究相关生产、销售、运输者主体责任。(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应急局、市生态环境局配合)

  25.优化柴油货车通行线路。合理优化中重型货车运输通行路线和时间,对穿行城市(县城)规划区的运输通道实施绕行或改线工程建设,同步优化车辆进出卡口,避开城市(县城)建成区或其他环境敏感区域。开展城市道路畅通工程建设,减少城市道路拥堵。巩固大气污染防治绿色运输示范区建设成果,持续开展绿色运输示范区管控。(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按职责分工牵头)

  (四)持续开展散煤清零攻坚行动

  26.实施冬季清洁取暖散煤巩固提升重大工程。持续巩固提升冬季清洁取暖改造成效,常态化实施“回头看”排查评估,查遗补漏,优化提升,对排查中发现未实施冬季清洁取暖、需优化清洁取暖改造方式的区域按照《长治市空气质量再提升2022-2023年行动计划》中的相关要求,统筹推进清洁取暖改造,积极稳妥巩固提升散煤“清零”成效。按照省政府的要求,积极推进实施上党革命老区散煤清零工程。(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清洁取暖工作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配合)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区人民政府,长治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是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对行政区域内空气质量负总责,要细化制定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责任分工,实施项目化、工程化、清单化管理。各县、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要靠前指挥,动态调度,亲自督办,及时推动重点难点问题解决。各相关单位和部门要全面落实相应领域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各司其职,及时出台相关政策,指导做好各自领域相关工作。市大气污染防治领导组办公室要加强统筹协调,定期调度,推动各项工作任务落地落实。

  (二)强化科技支撑。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体系,加快推进乡镇、工业园区、交通干线、市界大气污染传输通道等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和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组分站建设。加强环境执法能力建设,配备红外摄像仪、FID检测仪、便携式非甲烷总烃检测设备等必要的现场执法检测装备,提高环境执法效能。持续实施“一市一策”驻点跟踪研究,常态化开展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颗粒物源解析等工作。

  (三)强化监督帮扶。加强主动服务,深入一线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县区政府和企业诉求,帮助解决具体困难和实际问题。充分利用在线监测、视频监控、环保设施用电监控、无人机、走航车、激光雷达等科技手段,加强远程监督,既做到对守法企业无事不扰,又做到对违法企业精准打击。重点严厉打击偷排偷放、监测数据造假、无组织排放管控不到位、不落实应急减排措施等环境违法行为。

  (四)强化政策引导。积极融入京津冀、汾渭平原、太原及周边“1+30”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统一应急预警,统一实施减排。完善清洁取暖财政资金支持和价格政策,确保政策的延续性,巩固冬季清洁取暖改造成效,防止出现散煤复烧现象。积极争取并合理使用上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集中用于清洁取暖和散煤治理。

  (五)强化考核督察。对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幅度达不到序时进度、重点任务进展缓慢的县区,及时下发预警通知函。对重点任务进展严重滞后、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恶化、大气环境问题突出、未完成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不力的县区,组织开展约谈政府主要负责人,并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

长治市土壤污染防治2022-2023年行动计划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山西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山西省土壤污染防治2022-2023年行动计划》,扎实推进我市2022-2023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工作目标

  全市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土壤环境风险得到有效管控,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国家和省考核要求,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有效保障,切实保障老百姓“吃得放心、住得安心”。

  二、重点任务

  (一)加强耕地污染源头控制

  1.开展涉重金属矿区历史遗留固体废物排查整治。聚焦重有色金属、石煤、硫铁矿等矿区,以及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耕地集中区域周边的矿区,结合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固体废物非法贮存、倾倒、填埋点排查行动等结果,综合应用无人机、现场踏勘等方式,全面排查矿区历史遗留废物。依据排查情况编制治理方案,分阶段治理,逐步消除存量。重点推进上党区刘家山磺矿地块土壤污染风险管控,降低历史遗留废物污染下游灌溉用水,以及雨季随洪水长距离污染下游农田的风险。2022年底前,完成首批排查任务并编制治理方案。优先对周边及下游耕地土壤污染较重地区进行整治,有效切断污染物进入农田的途径。(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长治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各项任务均需各县、区人民政府,长治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2.排查耕地土壤重金属污染成因。要结合实际加快谋划耕地土壤污染成因排查项目并组织实施。(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农业农村局配合)

  (二)深入推进耕地分类管理

  3.严格保护优先保护类耕地。加强农药等农业投入品质量监管,严厉打击向农田施用重金属不达标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行为。在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严禁规划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依法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县、区,进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环评限批等限制性措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牵头)

  4.巩固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成效。制定全市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年度计划。有安全利用类耕地的县、区,要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有针对性的制定并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落实品种替代、水肥调控、生理阻隔、土壤调理等安全利用技术措施,分区分类建立完善安全利用技术库和农作物种植推荐清单,巩固提高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成效。(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牵头)

  5.加强严格管控类耕地风险管控。鼓励对严格管控类耕地按规定采取种植结构调整、轮作休耕等风险管控措施。加强粮食收储和流通环节监管,杜绝重金属超标粮食进入口粮市场。(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牵头)

  6.动态调整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各县、区根据土地用途变更、土壤环境质量例行监测、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治理修复效果等实际情况,对辖区内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结果进行动态调整,调整结果经县、区政府审定同意后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强化对工矿用地复垦的监管,原则上曾用于生产、使用、贮存、回收、处置有毒有害物质的地块禁止复垦为种植食用农产品的耕地。(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按职责分工牵头)

  (三)强化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源头防控

  7.严格控制涉重金属企业污染物排放。依法依规将符合条件的排放镉等有毒有害大气、水污染物的企业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严格落实《涉镉等重金属排放企业颗粒物自动监控设施建设工作方案》,按要求完成建设任务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鼓励涉重金属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改造,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牵头)

  8.强化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监管。动态更新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监督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全面履行土壤污染防治义务,依法将其纳入排污许可管理。2023年底前,重点监管单位要开展一次全面、系统的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定期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进行监测,对污染扩散出厂界的,要“一厂一策”探索开展风险管控。加强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现场检查,督促企业落实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措施,及时做好拆除活动总结报告,为后续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提供基础信息和依据。(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9.持续推进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整治。2021年已完成土壤污染隐患排查的,原则上应在2022年底前完成隐患排查问题整改;新增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在纳入名录一年内开展隐患排查。鼓励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因地制宜实施管道化、密闭化改造,重点区域防腐防渗改造,以及物料、污水管线架空建设和改造。(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四)严格建设用地准入管理

  10.推进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以用途变更为“一住两公”(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为重点,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鼓励列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地块,因地制宜提前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化解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与土地开发进度之间的矛盾。对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查明的潜在高风险地块,要组织开展进一步调查和风险评估。及时将注销、撤销排污许可证的企业用地纳入监管视野,防止腾退地块游离于监管之外。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要依法作为不动产登记资料送交不动产登记机构,并报同级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强化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质量管理和监管,推动建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等报告质量抽查机制,促进调查评估质量整体提升。(市生态环境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按职责分工牵头)

  11.严格污染地块准入管理。从严管控农药、焦化、化工等行业中的重度污染地块规划用途,严禁规划学校、住宅等,鼓励用于拓展生态空间。从事土地开发利用活动,要因地制宜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建设用地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对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自然资源部门严禁作为“一住两公”用地,严禁办理土地收回、收购、土地供应以及改变土地用途等手续。用途拟变更为“一住两公”用地的所有地块,要严格落实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及治理修复制度,认真执行《长治市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联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或风险评估而未开展或尚未完成的地块,以及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地块,不得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探索“环境修复+开发建设”模式。(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行政审批局、市住建局按职责分工牵头)

  12.优化安排土地开发和使用时序。对于成片污染地块分期分批开发的,以及污染地块周边土地开发的,要优化开发时序,合理安排土地供应及相关规划许可证发放时序,防止污染土壤及其后续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对周边拟入住敏感人群产生影响。原则上,“一住两公”等敏感类用地应后开发,在周边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后再投入使用。在地块开发建设中发现存在土壤污染现象的,要及时报告生态环境部门,并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等活动。(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行政审批局按职责分工牵头)

  13.完善部门信息共享和联动监管机制。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建、行政审批等部门要及时共享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有关信息,用途变更为“一住两公”的地块信息,以及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用途变更或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等信息。自然资源部门要将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空间信息叠加至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各县、区生态环境、自然资源、行政审批等部门要建立调度协商机制,每季度调度分析辖区内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情况,及时通报存在问题并督促整改,及早解决潜在土壤环境风险。严格落实《长治市土地污染治理工作推进机制》,按时完成各阶段重点任务。(市生态环境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行政审批局按职责分工牵头)

  (五)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与修复

  14.开展重点建设用地违规开发利用清零行动。自然资源、行政审批、生态环境等部门定期梳理核实行政区域内涉及“一住两公”地块的土地供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以及依法依规落实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措施(包括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情况,对发现的违规开发利用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督促及时整改到位,并实现动态清零。(市生态环境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行政审批局按职责分工牵头)

  15.有序开展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与修复。以再开发利用的污染地块为重点,依法有序开展风险管控与修复,重点推进长治市公共卫生医疗中心项目二期工程地块土壤污染修复。对暂不开发利用的高风险关闭搬迁地块或污染地块,因地制宜实施风险管控,必要时组织开展土壤、地下水等环境监测。鼓励化工、焦化等行业企业,结合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风险隐患排查整治,采用污染阻隔、监测自然衰减等原位风险管控或修复技术,探索在产企业边生产边管控土壤污染风险模式。鼓励实施绿色低碳修复,探索污染土壤“修复工厂”模式。(市生态环境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按职责分工牵头)

  16.强化风险管控与修复活动监管。建立污染土壤转运联单制度,防止转运污染土壤非法处置。以含易挥发扩散异味、恶臭等污染物地块为重点,强化修复施工现场监督管理,严控二次污染。以采取风险管控措施的地块为重点,强化后期管理,综合采取长期环境监测、制度控制等方式,确保实现安全利用。(市生态环境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按职责分工牵头)

  (六)强化资金项目管理

  17.加强土壤污染防治资金项目管理。要以涉重金属历史遗留矿渣污染治理工作为重点,加强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储备,原则上各县区每两年新增纳入中央储备库的土壤污染防治项目不少于1个。及时做好中央和省级土壤污染防治项目管理系统的项目申报、录入、把关等工作,按照《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管理规程(试行)》等相关规定,加强项目的监督管理,每季度对下达资金项目进行跟踪调度,规范资金使用,确保项目进度及资金安全。(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牵头)

  (七)严格土壤环境监管执法

  18.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执法。要适时召开联席会议,交流分析土壤环境污染违法犯罪形势和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重点通报违法线索、线索核查、案件办理反馈等情况,对重大案件进行会商,必要时可以进行联合调查。将土壤环境污染作为环境执法的重要内容,依法查处污染物随意倾倒、填埋,受污染土壤随意处置等破坏土壤环境的行为。有关行政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可以适用行政拘留或可能构成刑事犯罪的案件线索,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推动利用卫星遥感等手段开展非现场检查。(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牵头)

  19.开展土壤污染防治执法专项行动。以重点建设用地是否落实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措施、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是否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责任等土壤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山西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适时开展执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土壤环境违法行为。(市生态环境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按职责分工牵头)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人民政府,长治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要切实履行土壤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制定实施方案,细化任务分解,加强督促落实。市直各相关单位要加强部门联动,按照本行动计划明确的职责分工和重点任务,进一步细化推进措施和时间节点,对口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任务按期完成。

  (二)强化资金保障。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大土壤污染防治资金投入,用好用足中央和省级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规范资金使用程序,发挥资金效益。探索建立多元化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鼓励设立土壤污染防治基金,积极探索基金管理有效模式和回报机制。

  (三)严格督查考核。将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等工作纳入市级生态环境保护督查范畴。加强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考核,对未完成约束性考核指标、重点任务进展严重滞后、土壤环境问题突出的县、区政府,以及履职不到位导致约束性指标未能完成的行业主管部门,按程序实施约谈或督办,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推进信息公开。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活动从业单位和个人信用管理,依法将相关从业单位及个人的执业情况、违法行为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督促重点监管企业依据国家环境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五)加强宣传培训。加强土壤环境管理和技术培训,强化交流合作,努力提高管理人员和监测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加强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和社会大众的普法宣传,采取网络媒体、新闻报纸、宣传资料等方式,广泛宣传土壤污染防治政策法规,不断提高企业和社会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形成全社会广泛参与监督的良好氛围。

长治市地下水污染防治2022-2023年行动计划

  为贯彻落实《地下水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山西省地下水污染防治2022-2023年行动计划》,推进我市2022-2023年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工作目标

  全市地下水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2个地下水国考区域点位全部优于V类,4个地下水国考饮用水源点位全部达到或优于Ⅲ类,2个地下水国考污染风险监控点位全部优于V类。

  二、重点任务

  (一)构建地下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体系

  1.强化地下水环境质量达标管理。针对辖区内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的地下水国考区域和污染风险监控点位,要组织开展污染成因分析,对于非地质原因造成水质超标的点位要制定水质达标方案;针对辖区内所有地下水国考饮用水源点位均要制定水质达标或保持方案,按规定时间上报省生态环境厅,明确水质达标或保持措施、责任部门及完成时限,并组织实施,确保地下水环境质量达标或保持稳定。(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配合,各县、区人民政府,长治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各项任务均需各、县区人民政府,长治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2.实施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管理。推动实施地下水环境分区管理、分级防治。2023年底前,完成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初步划定,逐步明确环境准入、隐患排查、风险管控、修复等差异化环境管理要求。(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水利局、市发展改革委配合)

  3.动态更新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按照《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等要求,结合我市产业结构等特点,逐步建立我市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实施动态更新,推动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加强防渗、地下水环境监测、执法检查。(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二)强化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

  4.开展地下水型饮用水源水质监测。按照省生态环境监测年度方案要求,组织开展县级及以上、乡镇集中式、农村“千吨万人”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及国考饮用水源点位平水期水质监测,加强监测过程的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按要求完成监测数据和结果报送。强化监测结果的分析与应用,针对水质异常点位,及时分析研判。(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水利局配合)

  5.防范傍河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环境风险。推进地表水和地下水污染协同防治,加强河道水质管理,减少受污染河段侧渗和垂直补给对地下水污染,确保傍河型、截潜流型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水质安全。(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水利局、市发展改革委配合)

  6.规范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管理。要强化“千吨万人”及以上规模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及规范化建设。针对水质超标的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开展污染成因分析,对确定为地质背景因素导致超标的水源,要提交地质背景判定材料;对确定为人为因素超标的水源,因地制宜制定人为因素超标水源整治方案并开展整治,确保水源环境安全。(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水利局、市发展改革委配合)

  7.强化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保护。2023年底前完成“千吨万人”及以上规模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源补给区初步划定,加强补给区地下水环境管理。有序开展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补给区及供水单位周边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水利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建局配合)

  (三)加强地下水污染源头预防

  8.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辖区内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使用指导和技术服务,鼓励和引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合理使用肥料等农业投入品,防止地下水污染。按照省生态环境监测年度方案要求开展农田灌溉用水及退水水质监测,水质应当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牵头)

  9.强化地下水污染防渗措施。组织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优先开展地下水污染渗漏排查,针对存在问题的设施,推动采取防渗改造措施。督促指导“一企一库”、“两场两区”、加油站等单位采取防渗漏措施,并进行防渗漏监测。对于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要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商务局配合)

  10.加强地下水回灌管理。加强对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地下热水及回灌水水质监测的监督,按相关要求定期报备。利用地热资源采暖优先采用“取热不耗水、完全等量同层回灌”或“密封式、无干扰井下换热”技术,最大程度减少对土壤、岩层和水体的干扰,确保地下水水量不减少、水位不下降、水质不降低。多层含水层开采、回灌地下水应当防止串层污染。多层地下水的含水层水质差异大的,应当分层开采;对已受污染的潜水和承压水,不得混合开采。开采煤成气等产生的废水回灌地下的,经处理后应当符合相关的水质要求,不得恶化地下水水质。(市生态环境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水利局、市能源局按职责分工牵头)

  11.健全地下水环境监测网络。结合地下水国考点位、省控点位、国家地下水监测工程、自行监测井等,重点针对地下水源目标开采层位和污染源周边浅层地下水,推动建立以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和地下水污染防控为重点的地下水环境监测网。地下水调查评估工作中新建的地下水监测井产权归属生态环境管理部门,要将其纳入市级监测体系统一运维管理。督促指导“一企一库”、“两场两区”、加油站等单位按要求建设完善地下水环境长期监测井,落实地下水自行监测要求。对于已污染的浅层地下水,要延伸监测下层相邻含水层水质。探索建立地下水国考点位水质与水位同步监测、同步评价工作机制。2022年试点开展重点污染源周边地下水环境质量监测。(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水利局、市住建局、市商务局配合)

  (四)开展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与修复

  12.推进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重点围绕“一企一库”(化学品生产企业、尾矿库)、“两场两区”(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化工产业为主导的工业集聚区、矿山开采区),全面开展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查清各类污染源基本信息、污染因子、范围、程度、趋势等内容,评估地下水环境风险,为风险防控、修复治理打好基础。按照生态环境部和省生态环境厅规定的时间节点,完成潞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等6个化工园区、黎城县垃圾处理中心等12个生活垃圾填埋场及山西潞安煤基清洁能源有限公司危险废物填埋场等2个危险废物处置场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2023年底前,完成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工作。2022年要启动闭坑煤矿矿坑水污染状况调查评估工作,2023年10月底前完成并向省生态环境厅提交调查评估成果。(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城市管理局、市能源局、市发展改革委配合)

  13.推进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封井回填。推进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排查登记,摸清底数,并于2023年6月底前建立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清单。矿井、钻井、取水井报废、未建成或者完成勘探、试验、开采任务的,各县、区要督促工程所有权人按照相关技术标准指南开展封井回填。对已经造成地下水串层污染的,要督促工程所有权人对造成的地下水污染进行治理和修复;对工程所有权人不明或缺失的,由县、区政府对造成的地下水污染进行治理和修复。(市生态环境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水利局、市能源局按职责分工牵头)

  14.有序实施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治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或修复方案等,要依法包括地下水相关内容,存在地下水污染的,要协同推进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与修复治理。结合地下水调查评估工作阶段性成果,针对存在地下水污染的化工产业为主导的工业集聚区、危险废物处置场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等,按照《地下水污染修复(防控)工作指南(试行)》等有关技术要求,有序推动实施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阻止污染扩散,加强风险管控后期环境监管。有序推进“老窑水”污染防控与修复治理。(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配合)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人民政府,长治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是地下水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要制定并实施本辖区地下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成立县级地下水污染协同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明确目标任务,细化责任分工,确保各项任务按期完成。各相关部门要建立信息共享和联动监管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适时召开联席会议,协同推进地下水污染防治。

  (二)严格执法监督和考核督查。强化企业自行监测及地热水、煤成气等采出水违法排污执法检查。依法开展地下水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严格对照环评报告中提出的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进行检查督导,督促企业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加强对年度重点任务进展情况的调度通报,对重点工作进度滞后的县、区及时预警、督办。实行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评估机制,对各县、区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评估考核,对不认真履行职责、采取措施不力、不能按时完成目标和任务的县、区进行专项督查,必要时进行约谈。

  (三)强化资金和技术保障。加大对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支持力度,推动建立财政引导、企业单位承担、社会资本积极参与的多元化环保投融资机制,依法合规拓展融资渠道,确保地下水污染防治任务按时完成。要强化项目库建设,积极申请上级财政资金支持,用好用足上级地下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规范资金使用程序,充分发挥资金效益。要强化队伍建设,引进专业技术人员,强化地下水污染防治专家库建设,提升地下水污染防治从业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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