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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运营监管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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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穗城管规字〔2023〕1号

颁布部门: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固体废弃物类

颁布日期:2023-07-03生效日期:2023-07-05

各区人民政府,广州环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各终端设施运营单位:
  《广州市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运营监管办法》已完成修订,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7月3日

广州市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运营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以下简称终端设施)运营监督管理工作,提高生活垃圾处理水平,确保终端设施安全、环保和稳定运行,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终端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终端设施是指采用焚烧处理、生化处理、卫生填埋等工艺技术,以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为目标,将生活垃圾集中进行规模化处理的终端设施及其配套设施,包含市监管设施、区监管设施和市区联合监管设施。

  第三条 终端设施运营监管实行市、区分级负责制。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终端设施运营监督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组织实施本办法。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市监管设施运营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监管设施应急处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对市监管设施运营进行监督管理,对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直属单位市生活废弃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废管中心)负责终端设施运营的日常管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负责区监管设施运营监管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应急处理工作的组织实施,承担辖区内终端设施的属地管理责任;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区监管设施运营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区监管设施运营进行监督管理。
  市区联合监管设施由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联合监管。市废管中心负责日常运营监管督导、服务合同签署和处理费用复核;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运营监管、计量数据和处理费用初审等具体事务。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承担终端设施的运营监管工作。

  第四条 终端设施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应履行运营管理、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工作的企业主体责任,接受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

  第五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多个终端设施集中的园区实行统一管理。
  同一园区内生活垃圾、其他废弃物等原有处理方式或处理能力不能满足分类处置要求的,运营单位应及时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优先安排在园区内协同处置;确需跨园区处理的,由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度申请。

第二章 生产运营

  第六条 运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生活垃圾处理经营性服务许可。

  第七条 运营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法律规定执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第八条 运营单位关闭终端设施应当经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防治污染环境的措施。

  第九条 运营单位应做好终端设施的日常管理工作:
  (一)建立完善的运营管理、安全生产与应急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设施设备管理、计量管理等规章制度并组织落实;
  (二)建立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台账,按要求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运营相关数据、报表等;
  (三)制定设施设备的定期保养、维护、年度检修计划,并报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四)做好运营工作,配合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五)做好厂(场)区臭气管控、绿化保洁、车辆检查,确保厂(场)区干净整洁、平安有序;
  (六)加强与终端设施周边群众的沟通协调,建立良好居民共建关系。

  第十条 运营单位在生活垃圾处理计量过程中,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规定配备双向计量设备(电子称重计量系统、流量计量系统等),如实记录计量数据,并按要求报送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二)保证计量系统正常运作,根据有关规定对计量设备定期进行检查、维护、校验、标定,并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报告;
  (三)终端设施运营相关数据应当实时上传至广州市垃圾终端处理设施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计量系统管理软件的设置和升级改造应当符合监管平台系统对接的要求;
  (四)计量系统发生故障时,应当立即报告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并告知运输单位,故障期间应当采取经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方式进行计量;
  (五)确保经过计量设备的车辆有效计量;
  (六)由第三方统一计量的,运营单位应按要求配合第三方计量工作。

  第十一条 运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工程技术规范、操作规程、污染控制标准等生产运营。
  (一)鼓励运营单位按照无害化最高等级标准运行,积极推动开展项目等级评价工作。
  (二)焚烧发电厂掺烧生活垃圾之外的其他废弃物时不得影响生活垃圾处置,并严格按环保批复要求控制种类和数量。
  (三)实施存量垃圾开挖的填埋场,开挖前应当根据相关要求制定施工方案、臭气治理方案等,并严格按照方案实施。
  (四)鼓励开展生活垃圾处置领域的科学研究和先进技术应用,提高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水平。运营单位按照国家最新运营要求和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工艺技术更新改造的,改造前应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实施。
  (五)生产耗材的使用应满足环保排放标准,确保终端设施安全稳定运行。

  第十二条 运营单位应按以下要求加强污染物排放管理工作:
  (一)按照标准规范和工艺设计要求做好运营管理工作,确保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标准规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和排污许可证的要求;
  (二)做好二次废弃物的处理工作,收集、贮存、运输、处置产生的渗滤液、污泥、沼气、沼渣、沼液、炉渣、飞灰等各项废弃物,应当满足国家和地方相关法规以及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的要求;
  (三)按规定配备污染物治理设施,确保各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 运营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做好环境监测工作:
  (一)按国家相关标准规范、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批复和排污许可证的要求制定环境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配备专人负责环境监测工作,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定期监测常规污染物排放情况,监测结果及时报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三)建立生活垃圾处理环境监测台账,包括日处理量、污染物排放等监测情况;
  (四)按照规定设置自动监测系统,自动监测系统应与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系统联网。

  第十四条 运营单位应当按照监管部门规定配备、安装远程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
  (一)建立远程监控设备的运行管理制度,确保监控系统正常运行;
  (二)按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将有关计量数据、生产运行和自动监测数据等接入监管平台系统。

  第十五条 运营单位应当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明确各层级人员职责:
  (一)严格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严格落实安全隐患闭环管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会议、台账等制度,并抓好落实;
  (四)开展日常安全检查、专项检查和节前检查等,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五)强化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开展岗前安全培训、在职轮训和安全员专业培训;
  (六)加强安全生产组织领导,保障安全生产所需经费,配齐各类安全工作人员;
  (七)开展危险源辨识与评估,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措施;
  (八)落实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措施,做好相关预防控制工作;
  (九)履行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安全生产义务。

  第十六条 运营单位应按照以下规定做好生活垃圾处理的应急管理工作:
  (一)明确应急管理岗位职责和工作要求,组建专职(兼职)应急抢险救援队伍;
  (二)建立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制度,同时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
  (三)加强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定期组织应急预案的演练;
  (四)遇有危及生命安全或重大财产安全的突发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按照突发事件和重大事件报告程序及时上报,同时做好先期处理和公共关系应对等。

  第十七条 运营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按照以下规定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一)按要求向社会公开环境监测信息和污染环境防治信息;
  (二)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做好环保宣传工作,定期向公众开放终端设施。

  第十八条 运营单位在终端设施有富余处理能力的情况下接收处置其他废弃物的,应将相关情况报送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生活垃圾处理过程中有违反相关政策、标准规范以及本办法要求的,运营单位应当及时整改;违反合同规定的,按照合同条款处理,并纳入监管评分扣分;违规行为严重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由有关部门依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运营单位提交的正式运营申请后,应对申请进行书面批复,并在批复后正式开展监管工作。

  第二十一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监管标准和监管工作要求组建监管队伍,设置监管岗位并配足监管人员,监管人员应具备与生活垃圾处理运营监管工作相适应的业务知识,并定期接受专业培训。监管力量不足或达不到要求的可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协助监管。

  第二十二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管经费预算管理,将监管经费编入年度部门预算,保障监管工作正常开展。

  第二十三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逐步建立统一的垃圾处理价格管理机制,做好价格统筹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对终端设施实施运营监管前应制定监管方案,监管方案应针对终端设施的实际情况,明确监管工作目标、工作内容和具体措施。

  第二十五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终端设施明确监管要求,按照重点监管内容和一般性监管内容开展清单式巡查检查,根据检查情况对照合同《月度监管评分表》进行评分,监管评分与垃圾处理费挂钩。

  第二十六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利用新一代信息技术,科技赋能手段,加强监管平台数据应用,对各类数据进行统计分析,提升生活垃圾处理的监控预警能力和智慧监管水平。

  第二十七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的要求,以及垃圾处理服务合同和本办法开展监管工作。技术标准规范主要包括:终端设施运行监管标准、污染控制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工程建设标准、工程技术规范、运行维护技术规程等。

  第二十八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终端设施的运营监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运行维护。包括核查运营单位对计量设备的维修和校验,根据需要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计量系统进行检查、校准,核实计量工具和运营数据的准确性;定期和不定期现场检查运营作业和设施设备运行情况,督促运营单位按标准规范接收和处理生活垃圾。
  (二)安全生产。包括检查运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工作情况、安全制度建立和安全生产台账管理情况、安全生产执行情况、对突发事件的应对措施和应对能力,指导督促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完善应急措施等。
  (三)环保措施。包括检查环保措施落实情况和实施效果,督导运营单位制订、落实环境监测计划,检查自动监测系统和远程监控系统使用和管理情况,核查环保物料投加情况,检查二次污染物治理设施的配置和使用情况等。
  (四)应急措施。包括检查应急预案制度的建立、应急知识的宣传、应急物资的储备、应急预案的演练、应急公关措施等。
  (五)日常管理。包括检查运营单位规章制度建设情况,检查运营单位厂(场)内环境卫生,要求运营单位提交运营报告和数据,督促运营单位进行信息公开和接受公众监督,发现问题督导运营单位进行整改等。
  (六)其他依法应当监管的内容。

  第二十九条 对终端设施的运营监管应采取以下方式:
  (一)现场检查。采取驻场检查或巡查方式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可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针对具体情况组织开展专项检查等。
  (二)资料核查。定期和不定期核查运营制度和台账,台账包括但不限于运营记录、监测数据、报表、设备维修维护记录等。
  (三)远程监控。完善监管平台系统,实时在线监控终端设施的计量、生产运行和环保排放,对远程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进行监督检查;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远程监控系统应与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远程监控系统对接。
  (四)辅助检测。根据需要对运营生产的重点环节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作为判定运营措施是否有效的依据。
  (五)督促整改。对检查中违反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约定及本办法要求的,督促运营单位限期整改。
  (六)社会监督。根据需要适时引入终端设施周边村民代表、公众代表监督机制,参与终端设施日常监管工作。
  (七)其他监管方式。

  第三十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监管工作台账管理制度,指定专人做好监管台账管理工作,做好现场检查、监管评分、隐患排查整治、监管函发放等工作记录,并做好各类资料和报表归档管理。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每月应汇总监管工作记录及特殊、重大处罚报告,每年应梳理全年工作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第三十一条 各相关部门接到运营单位的突发事件报告后,应根据各自管理职责和相关权限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准确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第四章 检查评价

  第三十二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具体包括:
  (一)指导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完善监管工作制度,制定监管方案,规范监管工作;
  (二)组织各区监管人员开展业务交流或培训,并提供日常监管方法技术咨询和指导;
  (三)定期组织到区监管设施检查,检查内容包括:运营和监管工作开展情况、相关台账资料、上级督导检查落实情况、有关政策标准贯彻情况等;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督办,督促整改落实。

  第三十三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底组织对全市终端设施的运营监管工作情况进行年度综合检查,对检查结果予以通报。
  检查内容包括终端设施运营监管和安全生产情况,检查方式包括听取汇报、现场检查和查阅资料等。

  第三十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每年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全市终端设施的运营和监管情况进行评价,形成全市终端设施运营监管年度评价报告并进行通报,评价内容包括:制度台账、监督管理、作业规范、污染控制、安全生产、公众监督等。各相关单位应按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交运营情况、监管情况、合同执行情况、监管办法执行情况等相关资料。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解释:
  (一)市监管设施。包括第一资源热力电厂(一分厂、二分厂)、第三资源热力电厂(一期、二期)、广州市餐厨废弃物循环处理试点项目、福山生物质综合处理厂(一期、二期)、李坑综合处理厂、兴丰填埋场、兴丰应急填埋场。
  (二)区监管设施。包括第四资源热力电厂(一期)、第六资源热力电厂(一期)、第七资源热力电厂(一期)、南沙餐厨垃圾处理厂、增城生物质综合处理厂、从化固体废弃物综合处理中心餐厨垃圾及易腐有机废弃物处理厂、番禺火烧岗填埋场、花都狮岭填埋场、增城棠厦填埋场、增城陈家林填埋场、从化区城市废弃物综合处理场。
  (三)市区联合监管设施。包括第四资源热力电厂(二期)、第五资源热力电厂(一期、二期)、第六资源热力电厂(二期)、第七资源热力电厂(二期)、花都生物质综合处理厂。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7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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