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人民政府:
《关于恳请支持枣庄市开展山东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请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61号)等要求,借鉴先期试点城市经验,充分结合本地实际,深入开展试点工作,探索建立环境资源市场价值体系,优化环境要素配置,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试点工作机制,明确各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加强部门间协作配合,为排污单位参与排污权交易提供便利。加大对试点工作机构、人员、资金等方面的支持保障力度,稳妥有序推动试点工作。相关工作进展及时报送省生态环境、财政、发展改革等省有关部门。
二、科学制定政策。推动建立本地环境成本合理负担机制和污染减排激励约束机制,科学制定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办法、实施细则及排污权核定、使用费收取使用、交易价格等具体管理规定,并提前征求省有关部门意见(其中,排污权使用费征收标准需报省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2023年11月底前制定印发配套政策体系,力争年底前开展实质性交易。
三、规范交易管理。及时公开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过程中的相关数据信息,规范做好排污权核定、有偿使用费缴纳、交易流转、排污许可证发放变更及政府收储回购等相关工作。严格监督管理,强化对排污单位的监督性监测,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在交易中弄虚作假、超排污权排放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