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已于2023年6月27日由成都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23年7月25日经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7月31日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
(2023年6月27日成都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23年7月25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成都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对《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二条中的“淘汰落后产能”修改为“淘汰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二、将第十九条第二款中的“逐步淘汰”修改为“鼓励淘汰”,“在用老旧车辆”修改为“在用高污染排放机动车”。
三、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的“不予办理登记注册”修改为“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删去第二款。
四、将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的“高污染机动车”修改为“高污染排放机动车”。
五、在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中的“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落叶”后增加“杂草”,该款末尾增加“鼓励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对其进行综合利用”。
六、将第五十七条中的“没收违法所得”修改为“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
七、将第六十条第一款中的“发生泄漏未按照规定及时修复的”修改为“未按照规定开展检测,或者发生泄漏未按照规定及时修复的”。
八、将第六十一条中的“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落叶”修改为“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落叶、杂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