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我市城市能源结构调整步伐,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加强我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下称禁燃区)环境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的范围
(一)阳江市禁燃区范围包含市建成区及周边区域、阳东区城市建成区及周边范围,具体范围是G15沈海高速公路以南,雅白联络线、那龙河以北,中洲大道以东,赤城五路以西。以上区域按照《高污染燃料目录》Ⅲ类(严格)的要求执行。(详见附件1)
(二)阳春市的禁燃区范围包含阳春市建成区,具体范围是北至城东大道和阳春大道北段,南至阳春产业转移工业园(新吉园区和七星园区),西至火车站广场,东至阳春第一中学高中部和阳春大道。以上区域按照《高污染燃料目录》Ⅲ类(严格)的要求执行。(详见附件2)
市人民政府将依据国土空间规划,按规定对禁燃区范围适时进行调整并予以公布。
二、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对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新(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三、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5年。
附件:1. 阳江市市区禁燃区范围图(红线范围)
2. 阳春市禁燃区范围图(红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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