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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厦门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厦门市噪声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厦门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厦门市噪声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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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颁布部门:厦门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噪音与震动类

颁布日期:2023-10-12生效日期:2023-10-12

各有关单位:

  现将《厦门市噪声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23-2025年)》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厦门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10月12日

厦门市噪声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23-2025年)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噪声法》)和《“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强我市“十四五”期间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持续改善城乡声环境质量,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和谐安宁美好环境的新要求新期待,根据福建省生态环境厅等17部门联合印发的《福建省噪声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23-2025)》,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以开展全国宁静小区创建试点为契机,聚焦“打好技术基础、补齐领域短板、强化机制弱项、紧抓责任落实”,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突出噪声污染问题,推进“十四五”期间声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生态环境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共同绘就美丽厦门的宁静和谐底色。

  (二)基本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问题导向。着眼于人民群众身边最直接、最突出的噪声污染,多措并举解决噪声扰民问题,持续改善声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优化噪声纠纷处理途径维护社会和谐,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优美环境的新要求新期待。

  坚持综合防控,标本兼治。统筹噪声污染治理全过程管控,从以往偏重噪声达标排放、末端管理为主的单一措施,向加强规划引领、源头控制、过程监管、协同联动、社会共治等全流程综合措施转变。

  坚持科学治污,分类管控。结合工业企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交通运输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特点,分门别类细化重点领域监管,鼓励典型示范引领,提高噪声污染治理的科学性、合理性、实效性。

  坚持形成合力,社会共治。落实噪声污染防治各方职责,完善监督管理体制,齐抓共管,着力构建政府主导、部门协同、企业履责、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良好格局,提高噪声污染治理现代化水平。

  (三)主要目标

  通过实施噪声污染防治行动,基本掌握各类噪声源的污染状况,建立健全我市噪声污染防治管理体系,完善建筑工地、工业企业、港口码头等噪声在线监控体系,逐步提升噪声污染治理现代化水平,持续改善声环境质量,推动噪声污染信息公开,逐步形成宁静和谐的文明意识和全社会参与噪声治理的氛围。到2025年,全市声环境功能区夜间达标率达到85%以上,噪声信访投诉逐渐减少,人民群众宁静环境的获得感不断提高。

  二、重点任务

  (一)夯实声环境管理基础,推动声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1.实施声环境功能区管理。建立声环境功能区定期评估制度,在2022年我市声环境功能区划编修的基础上,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国土空间规划、人口变化、信访投诉等情况,定期开展声环境功能区划评估,有效管理和控制区域内噪声污染,提升声环境质量。(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2.划定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根据国家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要求和声环境质量标准,结合我市国土空间规划、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及管理要求,2023年底前划定我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并向社会公布。(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3.落实声环境质量改善责任。开展城市噪声治理评估试点,将声环境质量改善规划等噪声相关规划及实施情况、声环境质量状况、噪声监测监管以及污染防治情况等作为城市生态环境治理评估重要内容,并纳入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等创建。开展城市噪声地图应用试点,建立城市噪声实时监测网络,并纳入厦门市生态环境大数据平台管理。(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

  4.发布声环境质量信息。2024年起,定期公开发布全市年度声环境质量状况信息和噪声污染防治报告,接受社会监督。(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二)优化规划布局,强化噪声源头管控

  5.完善规划相关要求。制定或修改国土空间规划、交通运输规划和相关规划时,应合理安排大型交通基础设施、工业集中区等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之间的布局,落实噪声与振动污染防治相关要求,防止、减轻噪声污染。(市资源规划局、交通局、民航厦门监管局、铁路相关管理机构等按职责负责)

  6.完善配套管理规定。将社会综治、道路交通、民用机场等重点领域噪声污染防治纳入建设规划,完善配套噪声污染防治规定;落实社会治安综合管理、道路交通管理、民用机场管理等相关法规规章噪声管理要求。(各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

  7.加强交通基础设施选址选线规划控制。公路建设应科学选址选线,尽量避开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推进公共交通网络建设,加强道路交通与城市轨道交通之间的协调统一,减轻道路交通负荷,降低道路交通噪声。结合城市规划布局和铁路运输要求,推进穿越中心城区的既有铁路改造和货运铁路外迁。完善机场及周边城市规划控制的协调机制,根据环境影响评价,落实机场周围噪声敏感建筑物禁止建设区域和限制建设区域的规划管控。(市资源规划局、交通局、生态环境局、执法局、民航厦门监管局、铁路相关管理机构等按职责负责)

  8.优化噪声敏感建筑物建设布局。在交通干线、工业企业、城市公共设施周边等地方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应当落实防噪声污染距离,提出相应规划设计要求。新建、改建、扩建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城市公共设施,因用地条件限制,不能与噪声敏感建筑物保持合理距离的,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科学规划住宅、医院、学校等噪声敏感建筑物位置,避免受到周边噪声的影响;加强中小学校、幼儿园广播设置与使用管理,合理布置操场等课外活动场地,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噪声敏感建筑物应符合建筑环境通用规范、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要求。(市资源规划局、建设局、教育局等按职责负责)

  9.严格项目环评和验收要求。制定、修改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规划时,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土地用途和建设布局,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对可能产生的噪声与振动的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并采取减振降噪措施。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督促建设单位依法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各项措施落地见效。(市生态环境局、资源规划局、建设局、交通局、民航厦门监管局、铁路相关管理机构等按职责负责)

  10.严格产品质量监管。根据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目录,组织对生产、销售有噪声限值国家标准的重点产品进行监督抽查,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开;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电梯等特种设备使用时发出的噪声进行监督抽测,持续强化对汽车、摩托车噪声污染的认证监管。(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

  11.推广先进技术。鼓励低噪声、低振动工艺和设备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目录,淘汰落后工艺和设备,推动噪声治理环保装备制造行业高质量发展。(市发改委、工信局、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负责)

  (三)深化工业企业噪声污染防治,加强重点企业监管

  12.强化工业企业噪声污染治理。督导排放噪声的工业企业切实采取减振降噪措施,加强厂区内固定设备、运输车辆、货物装卸等声源管理,避免突发噪声扰民。鼓励工业企业采用先进治理技术,树立行业噪声治理典型示范。国有企业要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切实发挥模范带头和引领示范作用,创建一批行业标杆企业。(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13.加强工业园区噪声管控。位于或靠近城市开发边界的工业园区应进行噪声污染分区分类管控,优化噪声设备布局和物流运输路线,采用低噪声设备和运输工具。严控噪声污染严重的工业企业向乡村居住区域转移。(各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

  14.落实工业噪声排污许可管理。根据工业噪声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和进行排污登记,并加强监管;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依证排污,按照规定开展噪声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15.实施噪声重点排污单位管理。2023年底前,依据我市噪声排放状况、声环境质量改善要求、敏感建筑物分布、居民投诉等情况,编制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适时更新。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及相关技术规范,安装、使用、维护噪声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四)强化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严格午夜间施工管理

  16.落实施工噪声管控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责任。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的噪声污染防治责任;施工单位要按规定制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采取低噪声工艺和设备及有效隔声降噪措施;监理单位要审查和督促施工单位执行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和防治措施,加强对施工现场的检查并督促整改。(市执法局、建设局、交通局、市政园林局、水利局、港口局、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负责)

  17.实行施工工地分类分级管理。鼓励开展噪声污染控制示范工地分类分级管理,探索从评优评先、资金补贴等方面制定鼓励政策,推动建筑施工企业加强噪声污染防治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将未落实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企业信息,依法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市建设局、交通局、市政园林局、水利局、港口局、执法局、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负责)

  18.严格夜(午)间施工审核。完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午)间施工证明的申报、审核、时限以及施工管理等要求,严格规范夜(午)间施工证明发放。生态环境部门出具夜(午)间施工证明需要行政协助的,有关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安全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必要的行政协助。夜(午)间施工单位应依法进行公示公告。(市生态环境局、建设局、交通局、市政园林局、水利局、港口局、执法局等按职责负责)

  19.加强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噪声管控。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开展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要优化施工方案,合理安排作业时间,优先使用低噪声施工工艺和设备,采取减振降噪措施,加强运输车辆噪声管理。(市执法局、建设局、交通局、市政园林局、港口局、水利局、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负责)

  20.推进施工工地噪声自动监测。落实《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做好建设工地噪声自动监测工作的通知》(厦城执〔2022〕99号)要求,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所有达到应当办理施工许可证条件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市政设施、道路基础设施及水利设施等工程施工项目,建设单位应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并与厦门市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联网,确保监测数据真实有效不间断。(市执法局牵头,市建设局、交通局、市政园林局、港口局、水利局、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负责)

  (五)加强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推动各领域分步治理

  21.严格机动车噪声监管。根据声环境保护要求划定机动车禁行禁鸣的路段和时间,依法设置相关标志、标线,向社会公告。鼓励在禁鸣路段设立电子监控设备,抓拍机动车违反禁行禁鸣规定的行为。严查拆除或损坏消声器、加装排气管等擅自改装机动车以轰鸣、疾驶等方式造成噪声污染的行为,开展治理机动车“炸街”等专项行动,降低道路交通噪声。(市公安局、生态环境局按职责负责)

  22.推动船舶噪声治理。加强船舶行驶、码头噪声监管,推动船舶使用清洁能源;推进船舶靠港使用岸电,提高岸电使用率。(市港口局、厦门海事局按职责负责)

  23.加强公路设施改造和养护。加强公路和城市道路路面、桥梁的维护和保养,及时修缮破损路面、松动井盖等,保持道路及其设施完好。加强公路、城市道路两侧声屏障等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检查、维护和保养,保障其处于良好技术状态。道路改造时,推广采用低噪声路面材料及技术、改进或取消不必要的减速带、提升路面平整度、种植绿化带等综合措施,切实降低道路噪声。(市交通局、市政园林局、各区政府、道路管线相关责任单位等按职责负责)

  24.科学防治城市轨道交通噪声污染。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等装备选型和轨道线路、路基结构等建设应符合相关要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要加强对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和车辆的维护保养,按规定开展监测和故障诊断,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保障减振降噪设施正常运行。(市交通局负责)

  25.细化铁路噪声污染防治要求。明确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噪声污染防治责任部门,细化铁路噪声污染治理措施,与铁路运输企业建立工作联系机制并加强监管。铁路运输企业会同地方铁路管理机构持续开展铁路列车鸣笛综合整治;加强对铁路线路和铁路机车车辆的维护保养,确保减振降噪设施正常运行;按照国家规定开展噪声监测,保持原始监测记录。鼓励通过中心城区的铁路两侧设置封闭防护栅栏。(铁路相关管理机构负责)

  26.加强民用航空器噪声协同管控。民用机场管理机构会同航空运输企业、通用航空企业、空中交通管理部门等单位建立航空器起降噪声协同管控机制,落实相关管控要求,防止、减轻民用航空器噪声污染;制定减缓机场周围民用航空器噪声实施方案,着力构建民用航空器噪声综合治理体系。(民航厦门监管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等参与)

  27.开展民用航空器噪声监测。民用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机场周围民用航空器噪声进行监测,每年度定期开展机场周围民用航空器噪声年均值等值线图的绘制,并纳入年度噪声污染防治报告,相关结果向民用航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提升民用航空器噪声事件监测与溯源能力,到2025年,厦门机场应基本具备民用航空器噪声事件实时监测能力。(民航厦门监管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等参与)

  (六)推进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打造宁静生活环境

  28.严格营业场所噪声管理。教育引导商业经营者自觉遵守社会生活噪声管理规定。严禁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方法进行广告宣传,对商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其他噪声,经营者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加强劝导餐饮场所大声喧哗导致的噪声扰民行为,严禁未经审批的露天大排档、烧烤摊等餐饮场所占道经营。(市公安局、执法局、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负责)

  29.加强营业场所产噪设备监管。加强对营业场所冷却塔、抽风机、空调、发电机、变压器等固定设施噪声源监管抽测,实现达标排放。文化娱乐、体育、餐饮、超市等场所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低频噪声源管理。(市生态环境局、执法局、公安局、文旅局等按职责负责)

  30.建设宁静公共场所。加大对娱乐、促销、广场舞、体育锻炼等产生噪声污染活动的管理力度,公共场所管理者应明确区域、时段、音量等管控要求,并根据需要设置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设施,具备条件的可与当地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部门联网。开展“清静车厢”创建活动,有效控制电子设备外放、大声喧哗等不文明行为,打造清静有序的乘车秩序。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等文化场所的选址和室内声环境应符合相应的设计规范要求;场所内部视情况设置宁静管控区域,张贴保持安静的提示标识和管理规定。(各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

  31.文明开展娱乐、旅游活动。推动各区人民政府和行业组织发布广场舞活动倡议或文明公约,引导广大广场舞爱好者加强自律管理,按照公共区域规定的时段、音量开展活动,避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将噪声污染防治纳入文明旅游宣传内容,推动旅游景区在讲解服务中,减少扩音设备的使用,倡导导游向游客宣讲公共场所宁静素养。(市公安局、文旅局、各区政府按职责负责)

  32.推动公开新建居民住房噪声影响。指导监督新建居民住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商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中载明住房可能受到噪声影响的情况、采取或者拟采取的防治措施,以及住房共用设施设备位置等内容。推动房地产开发经营者在销售场所公示住房可能受到的噪声影响及相应的防治措施。(市住房局负责)

  33.细化住宅区噪声管控措施。居民住宅区安装的电梯、水泵、变压器等共用设施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合理设置,采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并由专业运营单位负责维护管理。进行室内装修活动时应采取有效降噪措施并符合作业时间要求,物业管理单位应告知装修人及其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相关禁止行为及禁止施工时段,并做好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市住房局、市场监管局、执法局按职责负责)

  34.推动宁静小区建设。2023年8月至2024年6月,在我市开展宁静小区创建试点,各区结合实际选择不同类型居住区开展试点创建工作。推动出台全国首个宁静小区地方标准,完善宁静小区评价指标体系,健全宁静小区创建组织架构和管理机制,利用新闻发布会、微信公众号、官网、横幅标语等多渠道宣传宁静小区试点创建工作,充分调动公众参与治理的积极性,形成社会共管共治氛围,推动建设一批制定噪声污染防治公约、建立自我调节机制、相对更加宁静、满意度更高的居住小区典范。2024年6月前,梳理总结宁静小区试点工作经验和建设案例,形成长效机制并在全市进行推广。(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各区政府参与)

  35.提升社区自治管理。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建设,发挥社区居民委员会在指导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业主等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方面的积极作用。加强城乡社区工作者培训,将《噪声法》纳入培训内容,增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宣传噪声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和知识、调解处理噪声纠纷的能力。(市生态环境局、民政局、各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

  36.优化噪声纠纷解决方式。对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社会生活噪声扰民行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应及时劝阻、调解;劝阻、调解无效的,可以向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政府指定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接到报告或者投诉的部门应当依法处理;经劝阻、调解和处理未能制止噪声扰民行为,并持续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或者有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

  (七)构建噪声监测体系,提升智能化信息化水平

  37.完善噪声监测体系。深化声环境质量监测,规范噪声污染源监测,拓展敏感区域监测。噪声在线监控范围逐步向人口密集的城区、镇区延伸,在噪声污染投诉较多的敏感区域布设在线监测点位,开展噪声排放情况调查监测,提出管控建议。运用福建省生态云平台,建设噪声溯源体系,有效支撑声环境评价和治理。(市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按职责负责)

  38.构建声环境质量监测网络。按照相关标准规范,优化调整城市声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开展区域声环境监测、道路交通声环境监测和功能区声环境监测等三类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点位的设置与认定。编制我市声环境质量监测站点清单,在人口密度较大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增设监测站点,会同民用航空等相关部门在机场周围人口密度相对较大的区域布设监测站点。(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39.分步推进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根据相关技术文件规定,组织开展城市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及信息发布平台的建设和运维工作,2023年底前完成系统平台建设及数据联网。(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八)加强噪声污染监督执法,提升噪声监管效能

  40.严格噪声污染执法。按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厦府办〔2022〕62号),各责任部门按分工将噪声污染防治执法活动纳入执法检查计划,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创新监管手段和机制,依法查处噪声违法行为。加强噪声污染各执法部门之间以及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协调,建立健全衔接联动机制,提高执法效能和依法行政水平。(各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

  41.提升基层噪声污染执法能力。为有关执法队伍配备便携式噪声监测设备,推动噪声污染执法过程中新技术、新装备、新方法的使用。健全执法监测工作机制,可根据工作需要,鼓励有资质、能力强、信用好的社会化检测机构参与辅助性执法监测工作。充分发挥环保网格化监管作用,强化噪声网格化监管。(各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

  42.开展绿色护考行动。在举行中、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等特殊活动期间,组织开展“绿色护考”行动,加强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净化考点周边环境,严防噪声污染,优化考试服务保障,为考生创造安全、宁静、舒心的考试环境。(市教育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

  三、保障措施

  (一)落实噪声污染防治责任

  43.协同推进噪声污染防治工作。贯彻落实《福建省城市夜间噪声污染联防联控长效工作机制》,通过信息调度、联合会商督导、综合惩戒等举措,推动市直相关部门长效、常态开展噪声污染监管协调联动;贯彻落实《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夜间施工噪声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机制》,从夜间建筑施工证明核发、过程防控和末端惩戒等环节,凝聚承建方、施工方、监理方和各级监管部门工作合力,常态推动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管控。总结“静夜守护”点题整治成功做法,按实际需要组织建立多部门噪声污染防治协调联动机制,加强协同配合、信息共享。(各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

  44.细化噪声投诉举报管理。研究噪声投诉举报分类原则,引导市长热线(12345)等投诉举报平台对噪声相关投诉举报进行科学分类。市、区生态环境、城管执法部门根据已办结噪声投诉举报情况,开展分析研判,加强与其他有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协作,持续推动噪声扰民问题治理。(市生态环境局、执法局按职责负责,各有关部门参与)

  45.严格考核问责。将噪声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纳入相关考核评价内容,制定考核要求。对未完成考核目标、声环境质量改善规划设定目标的区,以及噪声污染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辖区责任单位实施约谈,督促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整改,约谈和整改情况向社会公开。(市生态环境局、执法局按职责负责)

  (二)加强科研教育和人才培养

  46.强化科研教育支撑。加大噪声与振动污染防治及监测领域的科研资金投入,支持噪声与振动控制科学研究。在中小学法治教育中增加噪声污染防治等相关内容,培养学生在家庭、公共场所等减少产生噪声的良好习惯,树立不干扰他人的意识。推动市内高等院校开设噪声与振动污染防治相关课程。(市科技局、教育局、生态环境局按职责负责)

  47.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依托相关高水平科研平台,推进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引导、产学研深度融合的噪声与振动污染防治技术创新体系,推动我市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等开展噪声防治技术成果示范、转化与推广应用。(市科技局、教育局、生态环境局按职责负责)

  48.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多层次专家库,加大培训力度,加强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资格管理。大力培养噪声与振动领域的环境保护专业技术领军人才和青年拔尖人才,提升从业人员技术水平和能力。通过市场引导和部门监管提升社会化检测和工程、技术服务等机构噪声技术人才支撑。(各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

  (三)构建社会共治良好局面

  49.加强宣传引导。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和普及《噪声法》,增强各类法律主体的守法意识。指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噪声污染防治宣传,引导公众自觉减少噪声排放。鼓励噪声污染防治相关科研机构、实验室面向公众开放,开展公益讲堂进学校、社区、企业等普及活动。(各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

  50.营造社会文明氛围。将噪声污染防治纳入公益广告宣传内容,把倡导在公共场所、邻里之间保持安静生活环境纳入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市委文明办、生态环境局按职责负责)

  51.实施全民行动。依法保障人民群众享有获取声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噪声污染防治的权利。充分发挥舆论监督,鼓励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和市民作为特约监督员,参与声环境质量改善的监督检查工作。提倡建设宁静餐厅、静音车厢等宁静场所。积极倡导推动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开展噪声污染防治相关活动,合力推动形成人人有责、人人参与、人人受益的社会共管共治氛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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