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雄安新区综合执法局,省特检院,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我省电梯安全筑底三年行动,强化电梯安全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深入推进电梯安全筑底行动开展电梯事故隐患排查整治的通知》(国市监特设发〔2023〕94号,见附件1,以下简称《通知》)有关要求,防范类似云南省红河州弥勒市“10·18”较大电梯事故的发生,现就我省深入推进电梯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贯彻执行。
一、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全面开展自查自纠
(一)使用安全管理自查自改要到位。电梯使用单位要认真开展自查自改,强化日常使用安全管理。一是根据本单位电梯的数量、用途、使用环境等情况,配备电梯安全总监和足够数量的电梯安全员,并逐台明确负责的电梯安全员;制定《电梯安全风险管控清单》,严格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并监督电梯维保单位做好设备维护保养工作,确保事故隐患及早发现、及时消除。二是结合实际使用情况,制定和实施切实有效的安全管理制度。对于载货电梯(含非商用汽车电梯),应按照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明确主要用途,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落实到位;公众聚集场所电梯的客流高峰时段,应安排专人在关键位置加强值守,疏导客流,引导乘客安全乘梯。
(二)强化关键部件维护保养要到位。电梯维保单位要切实提升维护保养工作质量,除按照总局《通知》要求,增加一次电梯反绳轮、导轨、限速器、安全钳维护保养以及限速器—安全钳联动试验,并留存相应照片或视频等见证材料备查外,再增加以下检查项目:载货电梯是否在电梯显著位置张贴提醒标识明确载货电梯不能作为常规载客电梯使用;电梯补偿装置是否完好、固定是否可靠、导向装置是否正常工作、是否存在私自拆除的情况;电梯曳引钢带是否有破损、开裂情况;电梯安全钳电气安全装置功能是否完好、安全钳动作时电气安全装置是否能够被正常触发;电梯底坑是否有积水。以上项目如实记录后,由维保人员和电梯安全员共同签字,留存备查。
自查自纠时限:即日起至2023年11月底
二、强化检验检测把关,做好风险管控和隐患治理
电梯检验机构和电梯检测单位要严格按照相应规则进行检验和检测,积极配合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开展隐患排查和监督检查工作。此次排查整治工作结束后,电梯检验机构和电梯检测单位要在2024年度的定期检验和自行检测工作中,查验维保单位提供的相关维护保养记录及见证材料,对未按照总局《通知》要求实施维护保养和试验的,立即向使用、维保单位出具检验、检测意见,待整改完成后,方可继续实施检验、检测;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立即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三、加强监督检查力度,整治违法违规行为
自即日起至12月底,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总局《通知》要求,结合我省正在开展的电梯维保质量监督抽查和电梯检验检测质量比对等工作,在检查项目中加入对电梯反绳轮、导轨、限速器、安全钳维护保养以及限速器—安全钳联动试验的相应照片或视频等见证材料进行查验的内容,检查时维保单位尚未按照总局《通知》要求实施维护保养和试验的,责令其立即整改,并在完成后将相关见证材料报送检查组和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电梯维保质量监督抽查和检验检测质量比对是保证电梯维保和检验检测质量的重要抓手,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省局将对相关问题隐患及处置情况进行通报。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对辖区内商贸中心、物流园区、集贸市场、建材家居市场等载货电梯使用场所开展全覆盖的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督促企业采取有效改进措施并确保按期整改到位,严禁走过场、走形式,严禁电梯“带病”运行。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严厉打击,及时曝光典型违法案件,实现“依法查处一案、警示震慑一片”的治理效果,以案为鉴、以案促改、以案促治,夯实不敢违法、不能违法、不想违法的责任机制。对发现的区域性、系统性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当地政府,积极争取支持,力求尽早解决,彻底消除隐患。
各市级市场监管部门请于12月15日前,填写《典型案件报送信息表》(附件2)、《排查整治工作情况汇总表》(附件3),通过邮箱(tzsbj@hebamr.cn)报送省局特种设备局。工作中遇到问题,请与省局特种设备局联系。联系电话:0311-67565139。
附件:
1.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深入推进电梯安全筑底行动开展电梯事故隐患排查整治的通知(国市监特设发〔2023〕94号)
2.典型案件报送信息表
3.排查整治工作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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