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湖北省生态环境关于印发《湖北省2022年度碳排放权配额分配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生态环境关于印发《湖北省2022年度碳排放权配额分配方案》的通知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鄂环函〔2023〕201号

颁布部门:湖北省生态环境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污染排放与治理类

颁布日期:2023-11-06生效日期:2023-11-06

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有关控排企业,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北省2022年度碳排放权配额分配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2022年度碳排放权配额分配方案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11月6日

湖北省2022年度碳排放权配额分配方案

  根据国家关于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各项安排部署以及《湖北省碳排放权管理和交易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371、389号)的要求,为科学合理地确定我省2022年度碳排放配额,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规范有序地开展配额分配和管理,特制定本方案。

  一、纳入碳排放管理的企业清单

  根据我省2019-2022年任一年综合能耗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工业企业能耗情况,排除因关停、主体整合等原因退出的企业后,确定343家纳入我省2022年度碳排放配额管理范围的企业(以下简称“纳入企业”),涉及钢铁、水泥、化工等16个行业。具体企业见湖北省2022年度纳入碳排放配额管理企业清单(见附件1-4)。

  二、配额总量与结构

  (一)配额总量。

  根据2019-2021年度纳入湖北省碳市场控排企业排放量及2019-2021年度配额总量情况,综合考虑湖北省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政府预留配额等因素,结合2022年度纳入企业碳排放核查数据,确定我省2022年度碳排放配额总量为1.8亿吨。

  (二)配额结构。

  碳排放配额总量包括年度初始配额、新增预留配额和政府预留配额。计算方法如下:

  1.年度初始配额=纳入企业初始配额之和

  2.政府预留配额=碳排放配额总量×6%

  3.新增预留配额=碳排放配额总量-(年度初始配额+政府预留配额)

  政府预留配额主要用于市场调节,新增预留配额主要用于企业新增产能和产量变化。

  三、纳入企业配额分配方法

  2022年度企业配额分配主要采用标杆法、历史强度法和历史法。不同行业企业对应的配额分配方法见附件1-1。

  (一)采用标杆法的企业配额计算方法。

  企业实际应发配额=2022年实际产量×行业标杆值×市场调节因子

  (二)采用历史强度法的企业配额计算方法。

  企业实际应发配额=2022年实际产量×历史碳强度值×行业控排系数×市场调节因子

  其中,历史碳强度值为企业基准年间碳强度的加权平均值,基准年选取见附件1-3。行业控排系数见附件1-2。

  (三)采用历史法的企业配额计算方法。

  企业实际应发配额=历史排放基数×行业控排系数×市场调节因子÷365×正常生产天数

  历史排放基数为企业基准年间碳排放量的算术平均值,基准年选取见附件1-3。

  (四)市场调节因子。

  市场调节因子适用于所有纳入企业。

  市场调节因子=1-(上一年度市场存量/配额总量),2022年度的市场调节因子为0.9836。

  四、配额调整机制

  (一)企业当年碳排放量与企业年度初始配额的差额超过企业年度初始配额20%的,差额按企业年度初始配额的20%计;

  (二)按照上述方法进行核算后,若企业当年碳排放量与企业年度初始配额的差额超过20万吨二氧化碳,差额按20万吨计;

  (三)经过上述“20%或20万吨损益封顶”调整后,对超出的配额亏损(或盈余)予以追加(或收缴)。

  五、配额的发放

  在完成企业碳排放量核查后,根据企业2022年实际生产情况核定实际应发配额,通过注册登记系统发放给企业。

  企业对分配的碳排放配额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省生态环境厅申请复核;省生态环境厅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配额,已经发放配额的企业经核查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则按规定收回相对应的配额。

  1.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设的;

  2.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要求应关未关的;

  3.企业没有履约历史且没有基准年排放数据的;

  4.企业全厂累计停产天数(水泥企业熟料工段停产视为全厂停产)大于183天且碳排放量低于20万吨的。

  六、其他说明

  (一)企业合并、分立、关停或搬迁及外包与租赁情况的处理。

  纳入企业发生合并、分立、关停或搬迁、外包与租赁的,应在完成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主管部门。各地碳交易主管部门应当主动作为,跟踪服务,密切关注企业产能变化以及合并、分立、关停、搬迁、外包与租赁等情况。企业配额变更的申请条件和核定方法如下:

  一是企业的合并。纳入企业之间合并的,由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企业承继配额,并履行缴还义务。合并后的碳排放边界为纳入企业在合并前各自的碳排放边界之和。

  纳入企业和非纳入企业合并的,由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企业承继配额,并履行缴还义务。合并当年,碳排放边界仍以纳入企业合并前的碳排放边界为准;合并次年,碳排放边界重新核定(已包含新纳入部分)。

  二是企业的分立。纳入企业分立的,应当明确分立后各企业的碳排放边界及配额量。分立后的企业仍然履行各自的缴还义务。

  三是企业的关停或搬迁。纳入企业关停或迁出本省的,应及时报告,并按照经审定后的当年碳排放量完成配额缴还,当年剩余配额由主管部门收回,次年不再对其发放配额。

  四是企业的外包与租赁。对于纳入企业存在外包或租赁的情况,按照所有权原则界定,该部分碳排放由具有所有权的企业完成履约(若具有所有权的企业因法律原因无法承担履约责任,则该部分排放由租赁方企业完成履约)。

  纳入企业发生上述情形的,应在30个工作日内通过省注册登记系统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二)抵销机制。

  纳入企业可以使用由湖北电力交易中心、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共同认证的绿色电力交易凭证对应减排量抵销实际碳排放。对于配额存在缺口的企业可进行绿电减排量抵销,抵销比例不超过该企业单位年度碳排放初始配额的10%,且抵销量不超出企业配额缺口量。绿电对应减排量用于履约抵销时仅限使用一次,减排量不可拆分使用,也不可结转到其他年度使用。

  鼓励开展碳普惠等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活动。武汉市辖区内的纳入企业可以使用在武汉市碳普惠体系下由市生态环境局签发的碳普惠减排量抵销本企业2022年度实际碳排放量。对于配额存在缺口的企业可进行碳普惠减排量抵销,抵销比例不超过该企业年度碳排放初始配额的10%,抵销量不得超出企业配额缺口量。

  (三)政府预留配额拍卖。

  在履约期适时组织政府预留配额拍卖工作,配额拍卖量为160万吨碳配额,具体配额拍卖时间和拍卖基价另行通知。

  (四)2023年度预分配安排。

  主管部门根据纳入企业2020-2022年度的履约清缴情况、企业最新生产经营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2023年度进行配额预分配的企业名单,原则上于名单确认后的一个月内,按2022年实际履约量的70%,通过湖北省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向其发放2023年度预分配配额。在完成2023年度碳排放数据核查后,按照企业实际生产情况对配额进行最终核定,核定的最终配额量与预分配的配额量不一致的,以最终核定的配额量为准,通过注册登记系统实行多退少补。

  附件:1.不同配额分配方法的适用行业及标准

        2.行业控排系数

        3.基准年选取方法

        4.纳入碳排放配额管理企业清单

下载相关附件

同地区相关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湖北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更新成果(2023年版)的公告
省生态环境厅 省发改委 省经信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湖北省节能环保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关于印发《湖北省碳普惠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2024-2027年)》的通知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湖北省2023年度碳排放权配额分配方案》的通知(2024年修订)
关于进一步加强湖北省碳足迹管理体系建设的函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4—2025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市场监管专项行动的通知
湖北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2025 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帮扶工作方案》的通知
同专业相关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24年修订)
沈阳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2024年修订)
青岛市城镇排水条例
东营市危险废物管理条例
中国气象局安委会办公室印发防雷安全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和升放气球安全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试行)
长春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同行业相关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24年修订)
杭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关于本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沈阳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梧州市餐厨垃圾管理规定
乌鲁木齐市消防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