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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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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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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深应急规〔2023〕6号

颁布部门:深圳市应急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3-12-15生效日期:2024-01-01

各区(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应急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管理,提升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市场有序健康发展,根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研究制定了《深圳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应急管理局
  2023年12月15日

深圳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提高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和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活动的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全市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不定期开展抽查检查;各区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法对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进行业务指导、监督管理和日常抽查检查,每年组织开展不少于一次专项执法检查。

第二章 登记报告

  第四条 全市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市应急管理部门统筹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登记工作;各区应急管理部门具体实施辖区内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登记工作。

  第五条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的新增、变更、撤销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登记:
  (一)新增登记。符合基本条件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应在首次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活动前,向培训场所所在地的区应急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属地区应急管理部门)报告,提交登记材料。属地区应急管理部门收到登记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登记材料并说明理由。
  (二)变更登记。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基本条件(包括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培训项目、师资、场所设施等)发生变化的,应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属地区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并提交变更登记材料。属地区应急管理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变更登记,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正。经补正、复核后符合条件的予以变更登记。
  (三)撤销登记。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基本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满足法规标准要求或不再从事相关安全生产培训业务的,应向属地区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并提交撤销登记材料。属地区应急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核实确认并予以撤销登记。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对提交的登记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登记材料应包括: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佐证材料;
  (二)培训机构人员职责分工,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专(兼)职教师劳动或劳务关系等佐证材料;
  (三)专(兼)职管理人员和培训教师学历证明、职称或技能资格证书、任职文件等佐证材料;
  (四)培训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凭证,以及培训场所消防验收合格等佐证材料;
  (五)满足所开展行业、作业类别理论及实操培训要求的场地、设备设施等佐证材料。

  第七条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定期开展自查。

  第八条 各区应急管理部门应于每年12月20日前向市应急管理部门报告本年度辖区内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监管服务工作总体情况。

第三章 机构运行

  第九条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应认真履行培训教学主体责任,提供满足相应培训项目要求的场所设施和师资条件,严格按照登记的培训范围和国家、省和市规定的培训大纲开展培训活动,持续提升培训质量和效果。

  第十条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在显著位置公示培训机构基本信息、师资场地、培训项目、收费标准等信息,加强自律管理,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在招生时,不得夸大和虚假宣传,不得超范围招生,不得作考试包过承诺。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与委托培训的生产经营单位或学员签订安全生产培训服务合同,明确培训项目及学时、收费标准、培训时间、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应按照“一人一档”要求进行学员信息登记,认真核实学员信息,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四条 市应急管理部门应定期公布年度考试计划,便于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合理组织每期(班)招生培训;市考试机构及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及时掌握机构招生开班情况,做好培训与考试的衔接。

  第十五条 开展线上培训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应严格遵守《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网络培训管理办法》《安全生产网络培训平台基本规范》有关规定,加强在线培训信息管理、课程管理、过程控制、质量评估等内部管理,确保网络培训质量。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应建立健全培训档案,档案内容应包含但不限于:培训方案或培训计划、培训通知、学员信息汇总、考勤记录、培训教材或课件、培训现场视频记录、培训质量评估记录和培训总结等。
  培训档案应做到“一期一档、一人一档,分年度归集存档”。每期(班)培训考试发证结束后,应及时完成培训档案整理归档工作。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市应急管理部门建立安全生产培训机构信息公开制度。
  各区应急管理部门在每月10日前将新增、变更、撤销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信息上报市应急管理部门,每年6月20日、12月20日前将辖区内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情况报市应急管理部门;市应急管理部门在每月20日前通过官网公开全市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基本信息,每半年通过官网公开全市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招生、报考及考试通过率等情况,便于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自主选择。

  第十八条 市应急管理部门不定期对全市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基本条件和安全生产培训业务开展情况实施评估评价,并向社会公开评估评价情况。

  第十九条 各区应急管理部门对辖区内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内容包括:
  (一)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基本条件情况;
  (二)按培训计划安排授课教师情况;
  (三)执行培训大纲和组织培训情况;
  (四)学员信息登记、培训考勤等档案管理情况;
  (五)培训收费情况;
  (六)是否存在超项目范围培训及出借培训账号情况;
  (七)是否存在恶意竞争、虚假宣传、承诺包过等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核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基本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满足法规标准要求或不再从事相关安全生产培训业务的,由区应急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并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基本条件的,区应急管理部门应依法依规予以撤销登记。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深圳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开展安全培训机构登记及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深应急规〔2021〕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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