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溪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溪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本政办发〔2023〕22号

颁布部门: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事故与应急类

颁布日期:2023-10-18生效日期:2023-10-18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本溪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18日

本溪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应对突发较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灾区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干旱、洪涝灾害,台风、冰雹、低温冷冻、雪灾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山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

  其他类别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2组织指挥体系

  2.1市减灾委员会

  市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减灾委)负责组织、协调全市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较大以上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市减灾委主任由主管应急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和市应急局局长担任,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2.2成员单位及职责

  市减灾委成员单位由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和草原局、市商务局、市卫健委、市文旅局、市应急局、本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统计局、市红十字会、市地震台、市气象局、市保险行业协会、本溪军分区、武警本溪支队、本溪供电公司等单位组成,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2.3市减灾委办公室及职责

  市减灾委办公室设在市应急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局局长兼任。市减灾委办公室负责与相关部门、地方的沟通联络,制定并协调组织实施防灾减灾政策制度,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

  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抗灾救灾,按有关规定执行。

  2.4专家委员会

  市减灾委设立专家委员会,对市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市较大以上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

  2.5灾区工作组及职责

  市减灾委根据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需要和市政府的安排部署,可设立灾情评估、转移安置、后勤保障、医疗防疫、安全保卫、恢复重建、宣传报道等工作组。

  2.5.1灾情评估组。由市应急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市地震台、市统计局等部门组成,负责灾情信息的核查、会商、评估、上报工作;负责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在减灾委成员间的共享;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地震灾害情况统计、损失评估和上报工作,由市应急局负责。

  2.5.2转移安置组。由市应急局、本溪军分区、武警本溪市支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务局、市红十字会等单位组成,协助灾区政府提出受灾人员安置计划、安置点建设规划,指导安置点建设和受灾人员转移安置工作。

  2.5.3后勤保障组。由市应急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通讯管理办公室、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本溪供电公司、本溪军分区等单位组成,负责抢险救灾的通讯、交通、电力保障;负责运送抢险救灾人员和救灾物资,为受灾人员转移提供必要的交通工具;负责为受灾人员提供衣、食、住等物资保障,监督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2.5.4医疗防疫组。由市卫健委、本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组成,负责为受灾人员和抢险救灾人员提供医疗救治和心理援助;抢险救灾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灾区卫生防疫、疫情监测以及饮水食品卫生安全。

  2.5.5安全保卫组。由市公安局、武警本溪支队等部门组成,负责灾区的社会治安、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协助组织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工作。

  2.5.6恢复重建组。由市应急局、市通讯管理办公室、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和草原局、市保险行业协会、本溪供电公司等部门组成,负责灾后居民房屋、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安全应急评估,指导恢复重建选址和规划工作,帮助灾区因灾倒塌和损坏的居民住房、学校、医院及交通、水务、电力、通讯等基础设施的恢复重建。

  2.5.7宣传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等部门组成,主要负责抢险救灾工作的宣传报道工作,必要时经市减灾委主任同意,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

3灾害预警响应

  市气象局、市水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和草原局、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应及时向市减灾委办公室和成员单位通报灾害预警预报信息,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

  3.1启动条件

  相关部门发布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出现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的情况。

  3.2启动程序

  市减灾委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预警信息,对可能出现的灾害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启动预警响应。

  3.3预警响应措施

  预警响应启动后,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一)向可能受影响地区的减灾委或民政部门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二)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应对措施。

  (三)通知有关救灾物资储备库做好救灾物资准备,必要时提前调拨,启动救灾物资调运应急联运机制。

  (四)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救灾准备工作。

  (五)向市政府、市减灾委、市减灾委成员单位报告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六)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信息。

  3.4预警响应终止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市减灾委办公室决定预警响应终止,由发布预警信息的部门及时通报市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和涉及地区,并及时向社会发布。

4信息报告与发布

  市、县(区)应急部门按照应急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信息共享工作。

  4.1信息报告

  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县(区)应急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市应急局报告;市应急局在接报灾情信息2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省应急厅报告。

  县(区)应急部门对于本行政区域内造成死亡(含失踪人口)10人以上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自然灾害,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县(区)人民政府、市应急局、省应急厅和应急部。市应急局接到报告后立即报告市政府。

  重特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市、县(区)应急部门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市应急部门每天10时之前向省应急厅报告灾情。灾情稳定后,县(区)应急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损失的核定并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市应急部门,市应急部门在接报后1日内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省应急厅。

  对干旱灾害,各级应急部门应在旱情发生后,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市、县(区)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信息发布

  灾情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发布等发布信息。

  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定部门(单位、机构)及时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部门(单位、机构)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救助应急响应

  5.1灾情报告

  5.1.1责任报告单位:(一)市、县(区)应急部门;(二)市、县(区)水务部门;(三)市、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四)市、县(区)气象部门;(五)市、县(区)地震监测机构;(六)市、县(区)自然资源部门。

  5.1.2报告时限

  县(区)自然灾害责任报告单位应在自然灾害发生第一时间(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向本级政府报告,并同时向市灾害主管部门报告。对造成死亡(失踪)10人以上或其他严重损失的重大灾情,应同时上报省级和国家灾害主管部门。市级灾害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灾情报告2个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工作,向市政府和省级灾害主管部门报告。

  5.1.3报告内容

  灾情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地点、范围、灾害造成损失情况(包括人口受灾情况、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和损坏情况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救灾工作和灾民生活安排情况,灾区存在的困难和需求。

  5.1.4在我市境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时,市、县(区)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应及时将灾情通报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以便及时组织灾害救助。

  5.2应急响应的分类级别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Ⅳ四级,Ⅰ、Ⅱ、Ⅲ级响应由市减灾委协调指挥;Ⅳ级响应由市减灾委办公室协调指挥。

  5.3Ⅰ级响应

  5.3.1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一)死亡2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二)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救助5万人以上;(三)倒塌和严重损毁房屋5000间以上;(四)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20%以上或20万人以上;(五)市政府决定的其他情况。

  5.3.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市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5.3.3响应措施

  由市减灾委统一协调指挥全市救灾工作;迅速向重灾地区派出现场救灾工作组;市减灾委成员单位有关人员取消休假,实行24小时值班,按照各自工作职责,支援灾区开展紧急救援工作;迅速向省政府报告灾情,请求省有关部门紧急指导支援;部署开展全市性的救灾捐赠活动;受灾县(区)立即启动本级救灾应急预案,紧急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1)市减灾委主任主持会商会,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市减灾委专家委员会及有关受灾地区参加,对指导支持灾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做出决定。

  (2)市减灾委负责人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或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上报灾情,及时提出并发布灾区需求。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共享,每日向市减灾委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市减灾委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市应急局及时下拨各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市应急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市发改委、市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市公安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参与配合有关救灾工作。本溪军分区、武警本溪市支队根据市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军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人民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发改委组织协调救援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工作。市卫健委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市科技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市自然资源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7)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等组织做好新闻宣传、网络舆情导控等工作。

  (8)市应急局视情组织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市红十字会和市慈善总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9)灾情稳定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10)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由市政府统一组织的抗灾救灾,按有关规定执行。

  5.4Ⅱ级响应

  5.4.1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一)死亡15人以上20人以下(不含、以下同);(二)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三)倒塌和严重损毁房屋3000间以上5000间以下;(四)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15%以上、20%以下或15万人以上、20万人以下;(五)市政府决定的其他情况。

  5.4.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市减灾委副主任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5.4.3响应措施

  由市减灾委员会协调指挥,市减灾委员会主要成员单位有关人员按照职责分工支援灾区开展救灾工作;指挥部可视情况向灾区派出现场救灾工作组;及时核定并向市政府报告灾情;请求市政府有关部门紧急支援;视情况开展救灾捐赠活动。

  (1)市减灾委副主任(市应急局局长)主持会商会,市减灾委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有关受灾地区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市减灾委或市应急局负责人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人员,核查灾情,指导受灾地区开展救灾工作。

  (3)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上报灾情,及时提出并发布灾区需求。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共享,每日向市减灾委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市减灾委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及灾区需求评估。

  (4)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市应急局及时下拨各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市应急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市发改委、市交通局、本溪铁路等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市卫健委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市自然资源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测绘应急保障服务。    (5)市委宣传部指导做好新闻宣传工作。

  (6)市应急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视情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市红十字会和市慈善总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加救灾工作。

  (7)灾情稳定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并上报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8)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Ⅲ级响应

  5.5.1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一)死亡10人以上15人以下(不含、以下同);(二)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三)因灾倒塌房屋2000间以上3000间以下;(四)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10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五)市政府决定的其他情况。

  5.5.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市减灾委副主任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5.5.3响应措施

  灾害发生后,由市减灾委员会负责协调指挥,市减灾委办公室和相关成员单位协调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1)市减灾委副主任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地区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市应急局负责人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人员,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受灾地区开展救灾工作。

  (3)市减灾委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上报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有关部门组织领导新闻宣传工作。

  (4)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应急局及时下拨各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市应急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市发改委、市交通局、本溪铁路等部门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市卫健委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工作。

  (5)灾情稳定后,市减灾委办公室指导受灾地区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6)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6Ⅳ级响应

  5.6.1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一)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不含、以下同);(二)紧急转移安置灾民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三)倒塌和严重损毁房屋1000间以上2000间以下;(四)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五)市政府决定的其他情况。

  5.6.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市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Ⅳ响应。

  5.6.3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办公室负责协调市有关部门按照分工指导支援各地开展救灾工作。

  (1)市减灾委办公室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市减灾委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人员,核查灾情,指导受灾地区开展救灾工作。

  (3)市减灾委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上报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应急局及时下拨各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市应急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市卫健委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工作。

  (5)灾情稳定后,市减灾委办公室指导受灾地区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6)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未达到上述启动条件的自然灾害,由县(市)区政府决定启动本地相应级别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开展救灾工作。

  发生重、特大灾情或险情,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已受到严重威胁,必须将受灾群众转移到安全地带。根据受灾范围和涉及的人口,由市、县区政府通过电话、广播电视等方式或现场下达转移命令,受灾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组织实施。受灾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接到命令后,要立即通过上门动员、发出警报或广播电视宣传等方式向灾民发出转移指令。同时迅速确定安全的转移线路,组织调用运输车辆,并按照优先照顾老年人、妇女、儿童、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原则将灾民运送到安置地点,12小时内将脱险群众基本安置就绪。同时做好食物、衣被、药品等灾民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5.7启动条件调整

  5.7.1对灾害发生在敏感时间、敏感地区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地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5.7.2一次灾害过程同时影响二个及以上县区时,灾情合并统计,以受影响最重的县区为主启动应急响应。

  5.8响应终止

  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建议,启动响应的单位决定终止响应。

6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过渡期生活救助

  重特大、重大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灾区应急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市财政局、市应急局及时拨付各级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需申请省支持,及时向省财政厅、应急厅提交请款报告。市应急局指导灾区人民政府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市应急局、市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绩效评估。

  6.2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市应急局每年9月下旬开始冬春受灾人员生活困难情况调查,会同县级人民政府应急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受灾人员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受灾地区县(区)应急部门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部门备案。

  根据县级人民政府或应急、财政部门的资金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市应急局、市财政局确定本市资金补助方案,并上报申请省补助资金支持,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人员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市应急局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人员的过冬衣被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市冬春期间中期和终期救助工作的绩效。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灾款减免政策,确保粮食供应。

  6.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保险理赔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充分考虑灾害因素,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市应急局根据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住房倒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市应急局按照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补助资金建议方案并联合市财政局上报申请省补助资金支持,及时下达省级补助资金。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县级应急部门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上一级应急部门。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7保障措施

  7.1资金保障

  市应急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等部门,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和《辽宁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合理安排资金,以受灾县区为主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市和县救灾资金分担机制,督促县(区)人民政府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

  市财政局每年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各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遭受重特大、重大自然灾害地区受灾人员的基本生活困难。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7.2物资保障

  合理规划建设市、县救灾物资储备库,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县(区)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

  严格执行救灾物资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点)建设和管理标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分级存储,统筹调拨,实物补偿机制。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7.3通信和信息保障

  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的畅通。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加强市级灾情管理系统建设,确保市、县(区)政府及时准确掌握重大灾情。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建立灾害信息共享平台,完善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

  7.4装备和设施保障

  市各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市、县(区)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市、县(区)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学校、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7.5人力资源保障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建设,加强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组织应急、民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商务、卫健、林业和草原、地震、气象、红十字会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的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6社会动员保障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科技保障

  建设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系统,实现灾情、灾区需要及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共享。

  整合应急、自然资源、水务、交通运输、农业和农村、卫健、林业和草原、地震、气象等部门灾害风险调查信息,建设全市自然灾害风险数据库。

  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8宣传和培训

  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组织开展对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8附则

  8.1预案演练

  市减灾委办公室协同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2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应急局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进行修订。各县(区)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8.3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应急局负责解释。

  8.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同时《本溪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本政办发〔2017〕106号)废止。


同地区相关
本溪市气瓶安全管理办法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溪市应急体系建设“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本溪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同专业相关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全市房屋建筑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使用安全生产检查记录仪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林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赣州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的通知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修订印发江西省矿山生态修复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河北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规定》的通知
同行业相关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全市房屋建筑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使用安全生产检查记录仪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林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赣州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的通知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修订印发江西省矿山生态修复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河北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规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