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驻厂区企业现场安全标准(试行)(工业企业领域)
一、消防安全
1.1入驻厂区企业的生产、办公或经营场所内不得设置居住设施,在生产车间、仓库内严禁生火做饭。
1.2按规定配置消防设备设施,做到位置合理、标志明显,并定期检验有效,维护保养到位。企业所在区域内的消防器材不得挪作他用,不得被其他物品遮挡、覆盖;消火栓箱应标注醒目的识别字体;灭火器应采取灭火器箱放置或通过灭火器专用挂架置于墙面(灭火器顶端至地面应不大于1.5m);室内烟感报警不得随意拆除或遮蔽;原有安全门、安全出口标识不得拆除。
1.3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居住场所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1.4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1.5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在企业醒目位置张贴疏散平面图。
二、电气安全
2.1电气线路、电气设备应选用具有生产许可证或CCC证书的电器产品,并与经营、生产场所的火灾危险性相适应。
2.2电缆、绝缘导线的材质、导体截面积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和场所用电需求。
2.3电表箱、配电盘(柜)设的短路、过负荷、漏电等保护装置应保持完好有效,应定期测试保护功能。
2.4配电箱内各接线端子导线压接应规范、牢固,接线端子接入导线数量不应超过2根。导线端部无变色、老化现象,金属裸露部分保护措施完好有效,箱内不应堆放杂物。
2.5电气线路的敷设方式应规范、保护措施保持完好,不应在导线上悬挂其他物品,导线绝缘层无破损、老化现象。敷设在可燃物上方或有可燃物的闷顶、吊顶内的电气线路,应采取穿金属管、密封槽盒等防火保护措施。
2.6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
2.7电热器具(设备)及大功率电器应与可燃物品保持安全距离,不应被可燃物覆盖。
2.8更换或新增电气设备时,应根据实际负荷重新校核、布置电气线路并设置保护措施。
2.9使用移动插座取电时,用电负荷应与既有电气线路安全负荷相匹配,不应违规使用大功率电气设备,不应随意拉接临时电线。
2.10电动自行车应在园区设置的智能充电设施或集中停放点进行充电,禁止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停放电动自行车,禁止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充电。
2.11有条件的企业可以安装“智慧用电”远程监控系统,对企业内部的电气线路实行实施监控。
三、危险化学品安全
3.1入驻厂区企业应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购买、储存、使用、处置全过程规范管理,指定专人管理,应配置有效的防护用具和应急装置,在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场所根据《化学品作业场所安全警示标志规范》(AQ 3047)张贴醒目的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警示标志。
3.2涉及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依据《杭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提升制造业企业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生产条件的通知》(杭应急〔2020〕21号)落实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评价、安全评估。
3.3储存安全
3.3.1化学品存放场所应按照物质性质分类存放,禁忌性物质不得混放,相互禁忌性化学品不得相邻存放。
3.3.2存放液体化学品场所应在出入口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措施。
3.3.3气瓶应实瓶空瓶分离存放,且应有防倾倒措施。
3.3.4甲乙类物质存放场所应采用平开式防火门。
3.3.5仓储区域应有温湿度计,并定期检查记录。库房应有避光措施,避免阳光直射化学品。
3.3.6库房内不得进行分装、改装、开箱、开桶、验收等作业。
3.3.7存放甲乙类化学品的仓库耐火等级应不低于二级。
3.3.8商品堆放应满足“五距”要求,且主通道≥180cm、支通道≥80cm。
3.3.9液体试剂存放应采用防溢流的托盘放置。
3.3.10中间仓库的危险化学品存放总量不得超过2吨,且库房内危险化学品的量与《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应不大于0.6。
3.3.11甲、乙类中间仓库应靠外墙布置。
3.4使用安全
3.4.1危险化学品使用场所现场存放量不得超过当班的使用量。
3.4.2使用前和使用后必须对容器进行检查,且定点存放。化学废料及容器应统一回收,按规定进行妥善处理。
3.4.3容器、工具、车辆等符合相关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安全要求;操作人员穿戴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具。
3.4.4部分遇水会产生反应的化学品,在存放、使用以及应急时,应充分考虑其遇水反应的特点。
四、机械设备、特种设备等安全
4.1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并对生产设施设备、建(构)筑物、生产环境等开展经常性安全检查。
4.2特种设备应有产品合格证、使用登记证、法定资质单位的定期检验报告,各类安全装置可靠、有效。
4.2.1压力容器应满足:设备在检验有效期内,需要持证的操作人员持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且认定项目与所操作压力容器一致,压力容器本体及安全阀、爆破片、压力表等安全附件及仪表在检验有效期内使用,本体完好;连接元件无异常振动、磨擦、松动;安全附件、压力表等显示装置、报警装置、联锁装置完好,调试、更换记录齐全;运行和使用符合相关规定,无超压、超温等现象。
4.2.2压力管道应满足:按照规定进行注册登记,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设备在检验有效期内,级别划分,安全阀、爆破片、阻火器、紧急切断装置等安全保护装置以及附属仪器或者仪表完好,满足要求;架空管道支撑、吊架应牢固、齐全。架空管道下方如有车辆通行时,应悬挂限高标志;所有管道的焊接接头应当先进行外观检查,合格后才能进行无损检测;应建立定期自行检查制度,检查后应做出书面记录,书面记录至少保存3年。
4.2.3锅炉应满足:设备在检验有效期内,操作人员持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且认定项目与锅炉一致;安全附件完好,安全阀、水位表、压力表齐全、灵敏、可靠,且在检验或校准有效期内,排污装置无泄漏;按规定合理设置报警和联锁保护装置;给水设备完好,匹配合理;炉墙无严重漏风、漏烟,油、气、煤粉炉防爆式装置完好;水质处理应能达到指标要求,炉内水垢在1.5mm以下;各类管道无泄漏,保温层完好无损,管道构架牢固可靠;其他辅机设备应符合机械安全要求。
4.2.4工业气瓶应满足:储存仓库状态良好,安全标志完善,气瓶存放位置、间距、标志及存放量符合要求。各种护具及消防器材齐全可靠。气瓶在检验期内使用,外观无缺陷及腐蚀,漆色及标志正确、明显,安全附件齐全、完好。气瓶使用时的防倾倒措施可靠,工作场地存放量符合规定,与明火的间距符合规定。
4.2.5起重机应标明起重吨位,并应设有下列安全装置:限位器,缓冲器,防碰撞装置,超载限制器,联锁保护装置,轨道端部止挡,定位装置,零位保护、安全钩、扫轨板、走台栏杆等其他装置。
4.2.6厂内机动车辆应满足: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在检验有效期内使用,叉车司机需持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动力系统运转平稳,无漏电、漏水、漏油。灯光电气完好,仪表、照明、信号及各附属安全装置性能良好。轮胎无损伤。制动距离符合要求。
4.2.7电梯应满足: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设备在检验有效期内,轿厢内粘贴《特种设备使用标志》以及安全警示标志等。严禁擅自安装未经正规设计、正规施工安装的升降机。
4.3企业应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厂区、车间应道路通畅;车间实行定置管理;作业区域地面平整,坑、壕、池应设置盖板或护栏。应设置应急照明并保证正常照明中断时能自动启动。
4.4通用设备应满足防护罩牢固,各种限位、联锁可靠灵敏,接地(零)保护可靠有效。
4.4.1金属切削机床应满足:防护罩、盖、栏应完备可靠;防止夹具、卡具松动或脱落的装置完好;各种限位、联锁、操作手柄要求灵敏可靠;机床PE连接规范可靠;机床照明符合要求;机床电器箱,柜与线路符合要求;未加罩旋转部位的楔、销、键,不应突出;备有清除切屑的专用工具。
4.4.2冲、剪、压机械应满足:离合器动作灵敏、可靠,无连冲;制动器工作可靠;紧急停止按钮灵敏、醒目,在规定位置安装有效;传动外露部分的防护装置齐全可靠;脚踏开关应有完备的防护罩且防滑;机床PE可靠,电气控制有效;安全防护装置可靠有效,使用专用工具符合安全要求;剪板机等压料脚应平整,危险部位有可靠的防护。
4.4.3砂轮机应满足:安装地点应保证人员和设备的安全;砂轮机的防护罩应符合国家标准;挡屑板应有足够的强度且可调;砂轮无裂纹无破损;托架安装牢固可调;法兰盘与软垫应符合安全要求;砂轮机运行必须平稳可靠,砂轮磨损量不超标,且在有效期内使用;PE连接可靠,控制电器符合规定。
4.4.4工业机器人应满足:装有限位装置,在额定负荷、最高速度和最大伸长量时使机器停止;采用手动操作时,运动时速应设定在250mm/s以下;当进行运送工作时,急停开关启动后,立即停止运行;作业区域有隔离的安全护罩,覆盖全部危险区域;防护罩无锐边和凸出部分;护罩应有足够强度,能抵抗机器人最大突击能量;防护罩应永久固定,只有借助工具方可拆卸;防护罩的舱门应有机械式安全锁或门禁装置,钥匙或专用工具应由专业人员保管;危险区域内装有紧急停止开关,并符合相关标准。
4.4.5电焊机应满足:设置独立的电源开关或控制柜,电气线路绝缘完好,使用的输气、输油、输水管道应安装规范、运行可靠;外壳防护等级满足作业场所要求,PE线连接可靠;变压器、控制器线路的绝缘应每半年检测一次,并保存其记录;二次回路保持其独立性和隔离要求;工作场所通风良好,相对独立,宜设置防护围栏,并设有警示标识,采取防触电、防火、防爆、防中毒窒息、防机械伤害、防灼伤等技术措施,周边无可燃爆物品。
4.5厂区、车间道路通畅;车间实行定置管理;作业区域地面平整,坑、壕、池应设置盖板或护栏。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4.6入驻厂区企业生产经营场所、设施设备布局应当符合安全防护距离的要求,功能分区布置合理,安全设备配备完善。对“三违”行为应定期进行现场检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