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驻厂区企业主体责任安全标准(试行)(工业企业领域)
一、机构和职责
1.1入驻厂区企业是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主体,应结合自身实际,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本企业内部日常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积极配合园区管理方做好相关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不得以委托等形式代替自身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履行及落实。
1.2入驻厂区企业应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员工的所有从业人员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并对从业人员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将接受其作业指令的劳务派遣人员和灵活用工人员纳入本单位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统一管理,履行安全生产相关保障责任
1.3入驻厂区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1.4入驻厂区企业应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安全生产的技术项目、设施、设备,教育培训,劳动防护用品,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管理,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应急救援器材、物资的储备,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及其他安全生产事项。
二、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2.1入驻厂区企业应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根据自身生产特点,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监督考核奖惩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场所、安全设备设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提取与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制度、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安全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危险源、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劳动防护用品配备管理制度、危险作业管理制度、相关方安全管理制度、变更管理制度、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制度。管理制度应有相关台账记录支撑,并符合编制要素,规范编制。
2.2入驻厂区企业应根据本单位生产工艺和岗位作业特点,分析存在的风险等情况,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应当覆盖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明确安全操作要求、作业环境要求、作业防护要求、禁止事项、紧急情况现场处置措施等内容;
2.3入驻厂区企业应组织对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培训并形成记录;定期对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安全教育培训
3.1入驻厂区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三项岗位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3.2对新入职员工应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四新”(指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转岗、离岗操作人员应进行相应的教育培训后方可上岗工作。
3.3入驻厂区企业应对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升相关人员的安全意识,强化安全执行力,确保从业人员掌握或熟悉安全管理有关知识和应急救援的相关技能、掌握设备或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
3.4入驻厂区企业为从业人员配备与工作岗位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3.5应对企业施工人员(合同方)进行进入现场前的安全教育。
四、风险管控
4.1入驻厂区企业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针对作业环境、设施设备、生产工艺、危险物质、作业人员和作业活动,定期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并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和后果严重程度,确定风险等级,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
4.2入驻厂区企业应在较大及以上安全风险级别的工作场所通过设置安全风险公告栏等方式进行风险告知,公布安全生产主要风险点、风险类别、风险等级、管控措施、管控责任人和应急措施,公告内容应当及时更新并建档。
五、隐患排查
5.1入驻厂区企业应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各岗位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责任、频次、要求和处理措施。
5.2入驻厂区企业定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当设置警戒标识,采取应急措施,公示事故隐患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并落实整改责任人、措施、资金、时限和事故应急预案。
风险等级较低的小微企业,应当重点排查治理用火、用电、用气等方面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3入驻厂区企业应落实每月落实安全隐患自查自改自报和每季度安全风险常普常新,充分运用工业企业安全在线系统,现场检查不得流于形式。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并按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督办要求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六、作业安全管理
6.1入驻厂区企业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有限空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以及高空悬挂、临近高压输电线路、输油(气)管线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并开展工业企业安全在线系统在线填报和安全承诺,落实下列措施:
6.1.1作业前完成作业现场危险危害因素辨识分析,制定作业方案、安全操作规程,设置作业现场的安全区域,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落实相关内部审签手续;
6.1.2向作业人员告知危险危害因素、安全作业要求和应急措施,并以双方签字的形式予以确认;
6.1.3确认作业人员具备上岗资质或者技能,身体状况和劳动防护用品配备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6.1.4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1.5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采取应急措施,停止作业并撤出作业人员;
6.1.6执行国家、省、市其他有关危险作业的规定和本单位的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6.2入驻厂区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并落实变更管理制度,明确本单位机构、人员、管理、工艺、技术、设备设施、作业环境等变更情形,对变更过程及变更后可能产生的安全风险进行分析,制定控制措施,依法履行审批及验收程序,并告知和培训相关从业人员。
七、相关方管理
7.1入驻厂区企业应建立相关方作业管理制度,对进入厂区进行施工、安装、维修的单位和作业人员进行资格审查,杜绝无资质单位、无证人员在园区内从事危险性作业、特种作业活动。
7.2 必须与相关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在承包、承租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7.3作业前入驻厂区企业应全面辨识相关方作业的环境、能力等方面可能存在的风险,至少包括:工程项目施工方、建筑施工、建筑和设备设施拆除、设备设施安装、装修装潢、设备维修保养、房屋修缮、外墙清洗、业务经常性的危险作业、危险物品供应和运输等。
7.4相关方进场作业前,入驻厂区企业应对相关方的项目负责人和安全员进行作业安全要求的交底并保存记录,然后由其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交底的内容应包括:相关方作业过程的主要危险源及其风险,相关方需执行的本单位相关安全管理制度,相关方需执行的本单位相关应急预案及其应急措施,相关方作业过程的风险管控核对隐患排查治理要求,其他需要告知的内容。
7.5相关方人员进行危险作业时,应办理危险作业审批手续,并按规定进行作业交底、检查和监护。
八、事故与应急管理
8.1入驻厂区企业应结合实际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
8.2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物资,设置现场急救箱,并指定专兼职应急救援人员。
8.3企业每年应至少组织一次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确保员工熟练掌握“一知三会”(知本场所、本岗位的安全风险,会报警、会基本的应急处置、会逃生自救)内容;各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安全、消防培训。
8.4发生事故后企业应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并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开展或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落实整改措施,并保存好事故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