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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全市“渡运安全月”活动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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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南安委办〔2024〕31号

颁布部门:南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4-03-05生效日期:2024-03-05

各县(市、区)、开发区安委会、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上级部署安排,扎实渡口渡运安全规范管理工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全区“渡运安全月”活动方案的通知》(桂安委办〔2024〕第25号)要求,我市制定了《2024年全市“渡运安全月”活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3月5日

2024年全市“渡运安全月”活动方案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区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4-2026)>的通知》(桂安委〔2024〕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全区“渡运安全月”活动方案的通知》(桂安委办﹝2024﹞25号)相关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渡口渡运安全管理工作,全力保障辖区渡运安全形势稳定,扎实推进全市“渡运安全月”活动各项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对广西重大方略要求,推动落实渡口渡运安全管理各方责任,推进渡口渡运安全治理向事前预防转型,推进渡口渡运规范化管理,把安全责任措施落实到基层末梢、岗位,防范化解渡运安全风险,坚决杜绝重特大渡运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水上出行安全。

  二、活动时间

  2024年3月1日至3月31日。

  三、活动主题

  进一步规范渡口渡运安全管理,打造更高水平“平安渡运”。

  四、活动内容

  (一)规范渡口管理,提升渡运基础保障能力

  1.规范渡口设置的审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未明确渡口名称、渡口位置、渡运水域范围、渡运路线、渡运时段等主要内容已审批渡口另行重新发文,对确需在夜间航行(从日落到日出)的应征求海事管理机构及相关部门意见。横州市人民政府应妥善处置6道未审批的在用渡口(圩渡点)问题,对确必要保留的渡口应尽快审批。

  2.对闲置、停用的渡口“应撤尽撤”。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已停用或渡运量不大且符合“渡改桥”等撤销条件的应“应撤尽撤”,包括有(但不限于)武鸣区共和、惠江2道渡口;上林县瓦窑1道渡口;横州市的高沙、红宜、上窑、湴塘下4道渡口等。

  3.推动对低标准渡口进行标准化改造。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继续使用渡口组织评估分析,对低于标准的渡口制定基础改造升级的“一渡一案”。要按照《内河乡镇渡口建设有关技术标准暂行规定》(交水发〔2014〕206号)标准要求,推动加大资金,降坡扩路,设置坡道减速带、安全护栏等防护设施,标识警戒水位线和停航封渡水位线、划定候渡区域,配齐测风仪、船岸系固设施、登离船设施、车辆固定设施等,有条件的要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夜航的渡口要配备相应照明、助导航、安全设施和通讯设备。

  4.建立完善渡口渡船安全管理机制。海事管理机构、交通运输部门要核查县乡两级人民政府是否建立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和检查制度、责任制、应急预案并落实到位,需建立或修改的,应及时指导建立或修改完善。督促渡口渡船建立畅通恶劣水文气象信息接收传递渠道,严格遵守渡口渡船禁航规定。

  (二)规范渡船管理,提升渡船本质安全水平。

  1.统一规范渡船标志标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客渡轮专用信号标志管理规定》统一规范船体着色标识和专用信号标志;统一规范在渡船明显位置标明载客(车)定额、抗风等级以及旅客乘船安全须知等内容;统一规范配备合格有效救生、消防设备,分类存放在易取处并标识存放位置;统一规范张贴消防救生演示图和标示应急通道,并及时清理不合格的救生消防设施设备。夜航渡船应借鉴横州市江南渡口管理做法实施船名船体亮化,提高渡船航行会让辨别能力。

  2.加快老旧渡船淘汰和更新改造。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用好有关补助补贴资金,推进江南区三江坡、隆安县雁江渡口等老旧渡船限期更新改造。船检机构在定期检验时要对船龄十年以上未达到特别定期检验船龄要求的渡船加强对船体强度、稳性等方面的检验,严把渡船检验关,严禁对违规改装、改建渡船检验发证。

  3.规范相关补贴资金发放管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农村客运补贴等补贴资金及时拨付给补贴对象,按照绩效目标统筹推进便民码头、渡船更新改造和渡口渡船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工作,并按有关规定切实加强资金的监督管理,严格做到专款专用。

  4.严格撤渡后渡船的跟踪管理。各涉水部门要加强现场监管,严厉打击撤渡后渡船非法从事危害水上交通安全行为。妥善处置撤渡后的渡船,有条件的适当给予财政补贴的做法,推动渡口营运人依法办理船舶注销登记或实施拆解。

  (三)规范从业人员管理,提升渡船船员履职能力

  1.严格渡船安全配员监管。海事管理机构要督促渡船运营人严格按要求配足持证合格船员,不符合配员条件要责成立即补足配齐方可开航。渡船运营人要加强岗前检查,防范心理不健康、身体不适的人员上岗,严禁渡船船员酒后、疲劳上岗。

  2.加强涉渡人员的岗位培训。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部门要组织渡口营运人定期参加安全教育和培训,渡口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

  3.提升渡船船员履职能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部门督促乡镇政府、渡口运营人制定培训计划,组织各渡船船员进行不少于4小时的安全培训。

  (四)规范渡运安全行为,提升渡运安全总体水平。

  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县、乡、村、渡四级责任制,强化机构、人员、经费、制度“四落实”,要将渡运安全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配备经岗位培训合格的渡口管理员。青秀区伶俐、长塘渡口、横州市江南、白沙、新兴、六景渡口、隆安县雁江渡口等渡运量较大的渡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要克服困难,实行渡船签单发航制度并加强现场核查。

  2.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督促有关管理责任人落实“六严格五禁止”规定性和“三引导”导向性工作,压实渡运安全主体责任。“六严格”即指严格执行恶劣天气下禁限航管理规定;严格执行警戒水位线和停航封渡水位线管理有关要求;严格执行签单发航制度;严格遵守避碰规则要求,杜绝抢航或者强行横越等不安全行为;严格控制荷载分布,保证装载平衡和稳性,采取安全措施防止车辆及货物移位;严格实行人车分流、车客分离,按照上船时先车后人、下船时先人后车的顺序上下船舶,车辆过渡时除驾驶员外车内禁止留有其他人员。“五禁止”即禁止超过渡船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渡运;禁止违规指挥渡船违章作业、冒险航行;禁止乘客与大型牲畜混载;禁止同时渡运旅客和危险货物等;禁止在渡运水域内从事水上过驳、采砂、捕捞、养殖、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等可能危及渡船航行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三引导”即引导过渡乘客(车辆)听从渡口渡船工作人员指挥,有序候渡、过渡;引导乘客规范穿戴救生衣乘船过渡,推广穿戴脖挂式泡沫救生衣;引导渡船配备甚高频对讲机。

  3.编制完善渡口渡船安全应急预案。渡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日渡运量超过300人次渡口的运营人及载客定额超过12人的渡船按要求每月开展一次船岸应急演习,日渡运量较少的渡口及载客定额12人以下的渡船要每季度开展一次演练。交通运输部门、海事管理机构要给予技术指导和支持。

  (五)提升防控能力水平,防范化解水上重大安全风险

  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大涉渡风险隐患排查力度,精准辨识“小渡口存在大风险”。重点排查渡口有无按规定设置防滑、防护、防碰设施和人车分流设施、减速带、缓冲区;渡口是否存在核定的渡运线路与主航道交叉存在碰撞风险;对排查出的风险隐患,制定实施“一险一策”“一患一档”。海事、交通等部门进行检查。对检查发现问题需申报市安委办挂牌督办的要及时申报。

  2.海事管理机构要积极推动渡船碰撞风险预警、人员车辆统计等科技信息化技术和设备应用,协调推动气象部门在渡口区域设置气象监测设施或采取定制气象服务等方式,实时掌握风力、能见度等气象信息,为渡船安全营运提供参考。

  3.海事管理机构、交通运输部门要指导渡口所在地乡镇政府、渡口运营人完善渡运安全应急预案,组织船舶开展雷雨大风、火灾、失控、人员落水等船岸应急演习,辖区内所有渡口工作人员、渡船船员年内至少参加或观摩一次水上应急演练。

  (六)加大渡运“打非治违”力度,维护水上出行安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联合执法,坚决取缔未经审批许可私设营运的渡口,及时查纠渡船在渡运水域违规临停临靠行为,严厉查处船舶超载、违规夜航、违规载运车辆、违规载运危险货物、配员不足、酒后驾驶、超航线航行等行为,严厉打击涉嫌使用非营运性游艇、农(自)用船、渔业类船舶、“三无”船舶非法从事渡运、水上观光、休闲渔业体验活动等行为。落实畅通行刑衔接机制,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五、活动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近期,全国接连发生多起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各级党委政府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近期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加强渡口渡运安全管理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坚决扛起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政治责任,坚决防范涉水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各级交通运输、海事、农业农村、应急管理、水利、旅游、公安部门要依法履职,加强沟通配合,持续推进高水平共建“平安渡运”,不断提升渡运安全共管共治共享成效。

  (二)丰富活动方式,营造安全文明渡运氛围。各地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协调下开展“渡运安全月”各项活动,结合活动主题,做好“渡运安全宣传日”、“学生渡”安全宣传、农(自)用船安全等宣传教育。丰富活动方式,采取悬挂横幅、印发宣传册、现场咨询、网络直播等方式,广泛开展水上交通安全知识宣传,典型事故警示教育,大力营造平安渡运浓厚氛围。

  (三)加强督导检查,推动问题整改。市、县两级安委会办公室加强统筹协调,通过“四不两直”、突击检查、现场检查等方式深入开展督促检查,对存在制度不全、职责不明、措施不实等问题的相关责任单位进行约谈或追责问责。市安委会办公室适时组织开展明查暗访或督查督导,必要时通过新闻媒体对重大安全隐患曝光,对严重的问题实施挂牌督办。各县(市、区)要按照自治区活动方案“四个进一步规范”要求,开展辖区情况普查,填写南宁市渡口渡船“四规范”自查表(见附件),于3月20日前报送至南宁市安委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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