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生态环境(分)局,安全中心:
《武汉市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技术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3年第9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3年5月5日
武汉市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技术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市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技术评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技术评估,是指根据国家及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及要求,由市生态环境局委托市生态环境安全中心(以下简称安全中心)组织分析辐射类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对辐射类建设项目实施的环境可行性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客观、公开、公正的技术评估,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决策提供科学依据而进行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技术评估。安全中心承担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的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以及各区生态环境分局审批的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技术评估工作;按照市生态环境局要求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编制质量抽查复核工作。
第四条 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技术评估工作经费由安全中心、各区生态环境分局分别列入本部门年度财政预算,可聘请专家开展评估工作,除国家、省、市调整有关政策法规、技术规范等客观因素导致建设项目环评文件需要重新进行技术审查外,每个辐射类建设项目原则上仅支付一次专家审查费用。
第五条 技术评估主要工作流程为:
(一)环评文件初审
安全中心应当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辐射类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申请审查函后3个工作日内对环评文件进行初审。通过初审的项目,安全中心向建设单位开具受理单。对于不符合环评类别、审批权限、资质管理、“三线一单”管控等要求的项目,安全中心向建设单位出具退件单,退件单上应当注明退件原因。
在初审中,各方对辐射类建设项目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采用评价标准、环评分类、审批权限等有争议的,安全中心于2个工作日(不计入初审时间)内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部门组织研究。
(二)环评文件技术审查
安全中心初审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辐射类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技术审查。技术审查可采用专家会审、专家函审等方式。
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周边环境敏感或涉邻避效应的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审查,原则上采用专家会审形式,会审前应对项目现场进行踏勘。建设单位、环评机构、属地生态环境等相关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单位需派员参加专家评审,具体参会范围由安全中心根据项目特点确定。其中,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环评机构的环评文件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须参加专家评审。采用专家函审形式的项目,由安全中心书面征求有关专家和单位的意见。
安全中心在评审会议或函审反馈时限前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将审查资料送至评审专家以及各相关管理部门,评审专家及各相关管理部门在会议通知或函审通知规定的时限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安全中心。
专家评审应当形成明确的评审结论,原则上应包括项目概况、项目环境影响分析、辐射安全及环保措施、项目建设环境可行性、环评文件编制质量及主要修改意见等内容。
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技术评估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安全中心应在专家评审环节将专家及管理部门的意见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
(三)环评文件修改
环评文件通过专家技术审查后,建设单位应当督促环评机构于规定时限(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修改时限为10个工作日,环境影响报告表修改时限为5个工作日)内完成环评文件的修改工作,并向安全中心提交满足相关要求的环评文件(复核本)纸质版及电子版。
对于需要补充支撑性材料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安全中心提交审查延长申请(不多于20个工作日),说明未能及时提交环评文件的原因。
(四)出具技术评估报告
安全中心应当在收到环评文件(复核本)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向行政审批部门提交技术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当附上专家组审查意见、专家个人书面意见)。
未按时提交修改后的环评文件,或经安全中心复核后认为达不到审查意见要求的,安全中心将终止环评文件审查程序,向建设单位出具终止单(终止单上应当注明终止原因),并将终止意见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部门。
第六条需要提交市生态环境局或各区生态环境分局集体决策的辐射类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在报政务服务窗口受理后,由安全中心会同建设单位、环评机构整理上会材料,送市生态环境局或区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审批部门核实后,按程序提请集体决策。
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经市生态环境局或区生态环境分局集体决策通过后,安全中心通知建设单位督促环评机构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环评文件的修改工作,并提交环评文件,安全中心于3个工作日内进行再复核,加盖复核专用章。
第七条 环评机构应建立健全环评文件质量控制制度,规范内部审核和质量管理,避免环评文件产生质量问题。专家评审结束后的复核阶段,环评机构应针对评审意见提交详实的修改清单及内部质量控制记录。安全中心对环评文件修改情况进行复核,如在复核阶段发现环评文件仍存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中二十六条、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可提请市生态环境局对环评机构进行通报或者约谈,督促其提高环评文件编制质量。
第八条 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环评机构日常考核。安全中心按照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的要求,组织专家对环评文件进行技术评估,负责按照上级生态环境部门有关规定对环评文件编制质量进行评分汇总,每年年底前将年度评分结果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部门。
第九条 市生态环境局委托安全中心建立并定期完善辐射类建设项目环评文件评审专家库,并在市生态环境局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布,各区生态环境分局可共享专家库。
第十条 安全中心遴选专家时应当遵循专业与行业相结合、公正客观的原则,并实施回避制度。参与环评文件技术审查的专家一般不少于3名。
第十一条 参加技术审查的专家应当涵盖环境保护专业、核与辐射等行业领域的专业人员,具有良好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以公正客观的态度为环评文件技术评估提供专业的书面意见,并对其所提出的意见负责。
第十二条参加技术审查的专家原则上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评文件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库未建立前可从省生态环境厅辐射类建设项目环评文件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被抽取的专家因故不能参会的,由安全中心从相同专业的专家中选取补充。
第十三条 安全中心应当配置专业技术人员,建立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技术人员专业培训,严把环评文件技术评估质量关,规范环评文件技术评估资料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安全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不得收取评估对象所涉单位的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东湖高新区环境水务局、长江新区环境水务局审批的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各区生态环境分局审批的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可根据工作需要,由各单位按照国家、省环评技术评估的要求,参照本办法的规定自行组织开展技术评估工作。技术评估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咨询安全中心或向市生态环境局反馈。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