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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印发《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市政府投资生态环境领域项目设计变更的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市政府投资生态环境领域项目设计变更的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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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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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东环〔2024〕30号

颁布部门: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建设项目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4-03-29生效日期:2024-05-01

各有关单位: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市政府投资生态环境领域项目设计变更的管理细则(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29日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市政府投资生态环境领域项目设计变更的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东莞市关于政府投资生态环境领域项目的设计变更管理,规范管理,有效控制市财政工程投资,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通知》(东府〔2021〕28号)等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生态环境领域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由市生态环境局印发实施。适用于经市政府批准,由市生态环境局作为行业主管部门统筹推进的市财政性资金投资的新建、改(扩)建生态环境领域项目,包括生活污水处理厂、各 类污水管网、医疗废物处理、污泥集中处置、生态环境修复、土壤污染治理、大气污染治理等类型。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政府投资生态环境领域项目初步设计(无需开展初步设计的则从施工图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活动。

  第四条 市生态环境局应加强生态环境领域项目初步设计实施管理,动态掌握设计变更,依法及时处理设计变更。
  项目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应提升管理水平质量,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加强设计变更管理。
  勘察设计单位应着力提高勘察设计水平,控制重大设计变更,减少一般设计变更。

  第五条 生态环境领域项目设计变更应按照本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初步设计,严禁未报先做、弄虚作假、肢解变更等行为。所有工程变更必须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除紧急抢险工程外,凡不履行审批程序的工程变更不予认定。如项目代建的,则由代建单位执行本细则规定的工程变更审核。

  第六条 生态环境领域工程的设计变更应符合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要求。

第二章 设计变更划分

  第七条 生态环境领域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第八条 重大设计变更是指工程建设过程中,对初步设计批复或者施工图设计的有关建设任务和内容进行调整,导致工程建设方案、规模及设计标准发生重大变化,对工程工期、投资、效益、环境和运行管理等产生重大影响的设计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工程建设方案、规模变化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一)工程任务
  污水处理厂、污水管网、固废(含医疗废物、污泥)处理处置、生态环境修复、土壤污染治理、大气污染治理等项目主要设计任务的变化和调整。
  (二)工程规模
  1. 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出水标准、变化系数及处理工艺等发生变化和调整。
  2. 各类污水管网工程管网长度、主干管网设计管径发生重大变化(超10%及以上)。
  3. 泵站的设计规模发生变化(超10%及以上)。
  4. 固废(含医疗废物、污泥)处理处置的处理容量和规模发生重大变化(超10%及以上)。
  5. 生态环境修复、土壤污染治理的范围、面积等发生变化,工程变更超10%及以上,或者工艺发生变化的。
  (三)工程建筑结构
  1. 各项目工程主要建筑物基础处理方案,重要边坡治理方案等发生重大变化,工程变更超10%及以上。
  2. 污水处理厂、固废(含医疗废物、污泥)处理处置等项目厂区布置、主要建筑物组成及其主要结构型式等发生变化。
  (四)生态环境修复、土壤污染治理、大气污染治理等项目设计等级发生变化,工程变更超10%及以上。
  (五)单项工程变更投资金额估算在100万元以上(不含100万元)的。

  第九条 重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他设计变更,为一般设计变更。

  第十条 涉及工程开发任务变化和工程规模、设计标准、总体布局等方面的重大设计变更,在按规定报原审批部门审批前,应征得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概算审批部门)等书面同意。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按照批复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拟变更建设地点或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不属于本细则所称的设计变更,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等。

第三章 设计变更文件编制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代建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根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项目建设单位(代建单位)等单位可以提出设计变更建议。项目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应当对设计变更建议及理由进行评估,组织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有关专家对设计变更建议进行技术、经济论证。

  第十三条 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变更,应委托原勘察、设计单位进行。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项目建设单位(代建单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修改单位对修改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重大设计变更涉及其他镇街(园区)和行业的,必须事先征求有关镇街(园区)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五条 重大设计变更文件在初步设计阶段和施工图设计阶段应当按照相应的设计深度进行编制。设计变更报告内容及附件应包括:
  (一)设计变更报告主要内容
  1. 工程概况
  2. 设计变更的缘由、依据
  3. 设计变更的项目和内容
  4. 设计变更方案比选及设计
  5. 设计变更对工程任务和规模、安全、工期、环境、投资、效益和运行等方面的影响分析
  6. 变更方案工程量、投资以及与原初步设计方案变化对比
  7. 结论及建议
  (二)设计变更报告附件
  1. 项目原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2. 设计变更方案勘察设计图纸、原设计方案相应图纸
  3. 设计变更相关的试验资料、专题研究报告等

  第十六条 一般设计变更文件的编制内容,可根据工程具体情况适当简化。

第四章 设计变更的审批与实施

  第十七条 工程设计变更审批采用分级管理制度。经审批的设计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
  (一)重大设计变更项目审批程序
  1. 市生态环境局直属事业单位实施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初审通过后,报原初步设计审批单位审批。
  2. 各镇街(园区)实施或市有关部门实施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代建单位)组织初审并取得市生态环境局书面意见后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
  3. 100万元以上的单项工程变更,由项目建设单位初审并取得市生态环境局书面意见后报市主管领导审批后实施;同时,单项变更工程价款按规定报市财政局审核,并经项目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确认。
  如上述情形1、2与情形3重合的,按情形3执行。
  (二)一般设计变更项目审批程序
  由项目建设单位(代建单位)组织有关参建方研究确认后实施变更。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批复的项目概算。项目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按照《东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东府〔2021〕28号)第三十五条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特殊情况重大设计变更的处理:
  (一)对需要进行紧急抢险的工程设计变更,项目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可先组织进行紧急抢险处理,同时通报市生态环境局,并按照本细则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并附相关的资料说明紧急抢险的情形。
  (二)若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不能停工,或不继续施工会造成安全事故或重大质量事故的,经项目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同意并签字认可后即可施工,但项目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应将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报告市生态环境局备案,同时按照本细则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

第五章 设计变更的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条 因设计变更而增加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按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其有管辖权的生态环境领域工程设计变更进行管理。项目工程参建各单位对设计变更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市生态环境局要强化设计变更责任管理。对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谁主导,谁负责”的原则,依据《政府投资条例》等相关法规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类生态环境领域项目评奖评优时应将项目重大设计变更情况纳入考核要素。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代建单位)负责工程设计变更文件的归档工作。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全面检查竣工项目是否符合批准的设计文件要求,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不得作为竣工验收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等中介单位出现重大失误的,由项目建设单位(代建单位)按规定及时向市生态环境局通报;项目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对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施工的服务情况、服务质量等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送市生态环境局。其中,因图纸漏项、漏量导致工程变更情况必须纳入对责任单位的评价范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东莞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执行过程中出现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边界不清或者是超出本细则规定外情形的,项目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应报市生态环境局明确。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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