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关于“加快构建环保信用监管体系,规范环境治理市场,促进环保产业和环境服务业健康发展”部署要求,依据《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等规定,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制定了《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社会服务机构环保信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29日
下载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