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
目 录
1.总则
1.1 本市供热风险分析
1.2 适用范围
1.3 工作原则
1.4 供热突发事件分级
1.5 预案体系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市级指挥机构及职责
2.2 工作机构及职责
2.3 成员单位
2.4 区级指挥机构及职责
2.5 供热单位职责
2.6 专家顾问组
3.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
3.2 预警
4.应急处置与救援
4.1 先期处置
4.2 信息报送
4.3 分级响应
4.4 现场指挥部
4.5 处置措施
4.6 扩大响应
4.7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4.8 应急结束
4.9 应急接管
5.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调查与评估
6.保障措施
6.1 队伍保障
6.2 物资保障
6.3 技术保障
6.4 社会保障
6.5 资金保障
7.预案管理
7.1 预案制定
7.2 预案修订
7.3 预案备案
7.4 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
7.5 预案实施
8.附件
1.总则
为提高本市应对供热突发事件能力,科学、有效、快速处置供热突发事件,预防和减少供热突发事件对城乡居民基本生活需求的影响,维护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21年修订)》等文件,制定本预案。
1.1 本市供热风险分析
本市供热发展较早,部分地区供热管网年久老化现象严重,城市集中供热安全形势总体严峻。城市集中供热运行过程中,受行业自身和外界因素影响,主要存在以下风险因素:热源、锅炉、换热站等压力容器存在爆炸风险,老化管网存在破裂泄漏风险,容易引发人员伤亡和导致无法正常供热;自然灾害、燃气供应不足、停水停电、施工破坏、人为因素、其他行业事故等因素容易导致无法正常供热。
1.2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对和处置工作。
本预案中的供热突发事件包括:因供热设备设施故障、事故及水、电、气供应中断或短缺影响供热的事件和极端天气或持续低温天气对正常集中供热造成影响的事件。
自采暖、农村取暖等供热突发事件以及因供热引发的聚集群体性上访和人员伤亡事件,由城市管理、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和属地政府,根据具体情况开展应对工作。
1.3 工作原则
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把人民群众利益放在首位,最大程度保障人民群众供热需求和供热安全。
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本市供热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各部门、各区(地区)按照职责分工,协同配合,做好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供热单位做好先期处置,配合属地政府(地区管委会)做好应急处置。
预防为主、科学应对。以确保冬季安全稳定供热为核心,充分发挥供热行业的力量和资源,建立信息互通、技术协作、资源共享的工作机制,排查、协调解决影响冬季稳定供热的各类风险和隐患。
1.4 供热突发事件分级
根据供热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影响力大小等情况,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级别。具体分级标准见附件。发生供热突发事件导致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事件等级。
1.5 预案体系
本市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分市、区、供热单位三级管理。本预案为市级专项应急预案。市相关部门依据本预案和各自职责制定配套预案或措施。各区(地区)制定区级供热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各供热单位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单位应急预案。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市级指挥机构及职责
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具体指挥协调本市供热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由总指挥、副总指挥和成员单位主管负责同志组成。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城市管理委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主要职责:
(1)研究本市应对供热突发事件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
(2)具体指挥本市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依法指挥、协调或协助供热单位、相关区(地区)开展一般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分析总结本市供热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制定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4)负责市级供热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和管理。
(5)承担市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2.2 工作机构及职责
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城市管理委,办公室主任由市城市管理委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落实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决定,协调应对供热突发事件相关工作。
(2)负责组织制定(修订)供热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指导区(地区)制定(修订)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3)负责按程序发布蓝色、黄色预警信息,向市应急办提出发布橙色、红色预警信息的建议。
(4)负责应对供热突发事件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5)负责收集、分析工作信息,及时上报重要信息。
(6)负责本市供热突发事件应急演练。
(7)负责本市供热事故隐患排查和应急资源管理工作。
(8)负责专家顾问组的联系工作。
2.3 成员单位
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处置供热突发事件的成员单位包括:市城市管理委、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财政局、市政府外办、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交通委、市水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公安局交管局、市应急局、属地政府(地区管委会)。
2.4 区级指挥机构及职责
区级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机构(以下简称区级指挥机构),负责本辖区供热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指挥协调本辖区一般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做好较大及以上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5 供热单位职责
供热单位是供热突发事件预防及应对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制定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与本预案相衔接;做好应急物资和专项资金准备;建立与保障供热安全相适应的应急抢修队伍,具备相应的应急抢险能力;及时报告并快速处置供热突发事件。
2.6 专家顾问组
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聘请专家,成立应对供热突发事件专家顾问组,为首都中长期供热安全规划、保障全市供热安全稳定等方面提供意见和建议;对供热突发事件的发生和发展趋势、处置方案、灾害损失和恢复方案等进行研究、评估,并提出相关建议;为处置供热突发事件提供科学有效的决策咨询方案。
3.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
3.1.1 本市建立供热突发事件风险管理体系,健全供热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机制,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和动态监控,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加强供热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建立健全风险防控和监测体系,推进供热行业信息化建设,利用大数据、物联网和人工智能等新技术逐步完成对重点供热设施设备、重点部位和区域以及影响生产作业安全的状态监测,建设并完善视频监控、远程监测、自动报警、智能识别等安全防护系统。
3.1.2 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和供热单位依靠全市供热信息服务管理系统、服务报修电话、生产调度监测系统、网络舆情等监测供热突发事件,并及时汇总、分析、处理事件信息,预测可能发生的情况。
3.1.3 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定期召开安全形势分析会议,研判突发事件应对的总体形势,提出防范措施建议。
3.1.4 对于涉密的重要信息,负责收集数据的部门应遵守相关管理规定,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3.1.5 市、区两级城市管理部门按照相关规定通过在供热行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隐患排查整改、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等工作,对发现的供热安全隐患(风险)实行分类分级管控和动态更新,形成闭环管理机制。
各供热单位通过事故风险评估,实现供热行业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管控的全过程综合管理,进一步夯实全市供热安全基础。
3.2 预警
3.2.1 预警内容与分级
供热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按照发生供热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级别,将本市供热突发事件预警分为四级,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示,红色为最高级别。
蓝色预警:存在安全隐患,预判可能发生一般供热突发事件。
黄色预警:情况比较紧急,预判可能发生较大供热突发事件。
橙色预警:情况紧急,预判可能发生重大供热突发事件。
红色预警:情况危急,预判可能发生特别重大供热突发事件。
3.2.2 预警发布
(1)蓝色、黄色预警由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程序发布,并报市应急办备案。
橙色预警由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预警建议,由市应急办按程序报请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发布。
红色预警由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预警建议,由市应急办按程序报请市应急委主任批准后发布。
(2)对于需要向公众发布的供热突发事件预警信息,按程序审批后,通过市预警信息发布中心统一对社会发布。对于仅在供热领域内部发布的警示性信息,由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可能受影响的范围内发布。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对社会发布供热突发事件预警信息。
各区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发布本地区预警信息,并报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供热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可通过手机短信、微博、微信、广播、电视、网站、电子显示屏等渠道发布。
3.2.3 预警调整与解除
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密切关注供热突发事件进展情况,并依据事态变化情况和专家建议,适时调整或解除预警,调整与解除程序与发布程序一致。
3.2.4 国家或本市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3.2.5 预警提示
当气象部门发布暴雪、寒潮、持续低温等预警信号后,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向各区(地区)、各供热单位等发布预警提示,做好供热保障工作。
3.2.6 预警响应
(1)发布蓝色、黄色预警后,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成员单位根据即将发生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以下措施:
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实际需要视情组织各成员单位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及时向副总指挥报告有关情况,并上报市应急办;分析研判,及时收集信息,随时进行分析评估,预测事件发生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采取有效措施预防突发事件发生;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各区级指挥机构或其办公室启动应急机制,组织区(地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其他成员单位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做好应急准备工作。有关单位、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责信息报告的人员加强监测预警、预报工作。
(2)发布橙色、红色预警后,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和各区(地区)在采取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还应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总指挥报告有关情况。责令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与处置指挥人员、值班人员、专家学者、技术骨干等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及时发布采取的特定措施。
有关成员单位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
预警解除后,各相关部门应视情逐步停止预警响应措施,有序恢复相关队伍和工作人员的日常工作状态,妥善安置应急物资和受影响人员,必要时向社会发布有关情况。
4.应急处置与救援
4.1 先期处置
4.1.1 按照“谁先到谁处置,逐步移交指挥权”的原则,第一时间到达现场的有关单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突发事件现场实际情况,快速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工作。随着处置主责单位的到达和现场指挥部的成立,做好工作交接。
4.1.2 供热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供热单位要立即组织本单位抢修队伍进行抢修,采取防止事态扩大措施;组织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因供热突发事件导致停暖时间较长时,配合事发地区政府(地区管委会)做好老、幼、病、孕等特殊人群应急取暖工作;向市或区城市管理部门报告;对因本单位问题引发的影响社会稳定事件,有关单位要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4.1.3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做好老、幼、病、孕等特殊人群应急取暖工作;第一时间做好群众安抚、社会稳定等工作,及时向区政府(地区管委会)报告事件情况。
4.1.4 事发地居(村)委会和其他组织要按照当地政府(地区管委会)安排,配合做好老、幼、病、孕等特殊人群应急取暖工作;开展群众安抚等工作。
4.1.5 事发地区政府(地区管委会)接到供热突发事件信息后,应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赶赴现场,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向事发供热单位核实事件准确信息以及现场抢险救援相关情况,及时上报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现场救援需求及时协调相关资源参与抢险救援;为市级指挥机构开展抢险救援工作提供保障等。
4.1.6 市、区城市管理部门组织做好接诉即办相关工作,及时将突发事件情况说明反馈至政务服务部门。
4.2 信息报送
4.2.1供热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坚持“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的工作方针,信息报送应贯穿于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的全过程。
4.2.2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上报供热突发事件信息。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市委总值班室、市政府总值班室、市应急办上报供热突发事件信息。
4.2.3获悉供热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通过北京供暖服务热线电话96069、市民服务热线12345报送供热突发事件信息,相关单位接到信息后应立即向事发地属地区政府(地区管委会)、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供热突发事件信息。
4.2.4对于能够判定为较大及以上供热突发事件等级的,事故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特殊时期的,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突发事件或突出情况信息,事发供热单位、属地区政府要立即报告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详细信息最迟不得晚于事故发生后2小时报送,同时通报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等部门。
4.2.5对于暂时无法判明等级的供热突发事件,属地区政府应迅速核实,最迟不晚于接报后30分钟向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送。对于仍在处置过程中的重大、特别重大事故,每30分钟续报人员伤亡、处置进展和发展趋势等信息,直到应急处置结束。
4.2.6上报供热突发事件信息的内容应包括:时间、地点、事件情况、影响程度(人员伤亡、受影响人员或面积、设备设施受损、可能造成的社会影响等情况)、发展趋势、已采取的措施(事发现场的先期处置、相关单位开展工作等情况)、事件初步原因、信息来源等。
4.3 分级响应
本市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四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突发事件发生后,在先期处置的基础上,由相关责任主体按照基本响应程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当超出相关责任主体自身处置能力时,可向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提出请求。
具有下列事件情形的,可视情况提高应急响应等级:发生在重点地段或重要节假日、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期间的事件(保障区域范围内);影响重点地区和重点用户正常采暖的事件,涉外、敏感、可能恶化的事件;涉及两个及以上区、需要市级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协调的事件。
4.3.1 四级响应
初判突发事件不会超过一般级别,事态比较简单,达到仅对单个行政区较小范围内的供热造成一定影响时,由区级政府启动响应,有关区领导应迅速赶赴现场任总指挥,成立由区级处置主责部门牵头的区级现场指挥部,组织协调各方力量开展抢险救援行动。
根据需要,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可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区级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区级指挥机构组织属地相关部门和供热单位按现场专业处置方案实施处置,并向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处置情况。当区应急救援力量不能满足事故处置要求时,区级指挥机构应及时向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由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协调应急救援力量进行支援。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协助做好相关工作。供热单位依据本单位的专业供热应急预案对供热突发事件快速处置。
4.3.2 三级响应
初判突发事件可能到达较大级别,事态较为严重,对较大范围内的供热造成一定影响时,由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在四级响应的基础上启动三级响应,负责统一指挥处置,根据需要协调市级相关部门开展救援处置。市城市管理委分管负责同志或主要负责同志赶赴现场,会同市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属地区政府组成现场指挥部,并将区级现场指挥部纳入统一领导。
根据需要,分管副秘书长赶赴现场任总指挥,行使重要事项决策和行政协调权;市城市管理委相关负责同志任执行指挥,行使专业处置权。
事件发生地的属地政府(地区管委会)相关区领导、供热单位主要领导现场确定处置方案。区级指挥机构有关成员单位按照本预案的职责分工协助做好相关工作。供热单位依据本单位的专业供热应急预案对供热突发事件快速处置。
4.3.3 二级响应
初判突发事件可能到达重大级别,事态严重,对多个区域的供热造成影响时,或需要调度多个市专项指挥部共同处置,且处置时间较长、处置难度较大,以及相关市领导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况时,由市城市公共设施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市应急委在三级响应的基础上启动二级响应,统一指挥处置,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落实具体处置工作。
根据需要,分管市领导赶赴现场任总指挥,分管副秘书长或市城市管理委主要负责同志任执行指挥。
事件发生地的属地政府(地区管委会)主要领导赴现场指挥处置工作,有关成员单位的主管领导及供热单位主要领导确定现场专业处置方案。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按照本预案的职责分工协助做好相关工作。供热单位依据本单位的专业供热应急预案对供热突发事件及时报告、快速处置。
4.3.4 一级响应
初判突发事件可能到达特别重大级别,事态非常严重,或对大范围内的的供热造成影响时,以及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况时,在二级响应的基础上启动一级响应,由市委、市政府统一指挥处置。
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总指挥,市城市公共设施应急指挥部组建现场指挥部并落实具体处置工作。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按照本预案的职责分工协助做好相关工作。供热单位依据本单位的专业供热应急预案对供热突发事件及时报告、快速处置。
当出现极端天气或持续低温天气时,在全市天然气、煤炭、燃油、电力等能源供应正常的情况下,供热单位应在确保供热系统安全的前提下,按照设计工况连续运行,在确保供热系统安全的前提下,尽最大可能提高供热出力保障供热。
4.4 现场指挥部
4.4.1 现场指挥部组建
根据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需要,市、区级指挥机构适时组建现场指挥部。
现场指挥部由总指挥、执行指挥和各工作组组长组成,实行总指挥负责制。总指挥行使重要事项决策和行政协调权;执行指挥行使专业处置权,执行指挥应由熟悉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有较强的组织、指挥和协调能力,并具有一定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经验的人员担任,现场指挥部构成情况详见附件。
指挥部可设综合协调组、专业处置组、治安交通组、医疗救护组、新闻宣传组、综合保障组、专家顾问组等工作组,组长由牵头单位负责人担任。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1)综合协调组:由市城市管理委牵头,各相关成员单位参加,主要负责传达现场指挥部领导决定,协调督促相关单位落实指挥部领导下达的指令;承担外联和现场指挥部内部协调、现场会务、资料收集、上报事故相关信息等工作;随时跟踪事态进展情况,必要时报请上级协调调配其他应急资源参与处置工作。
(2)专业处置组:由市城市管理委牵头,属地政府(地区管委会)、供热单位(市级供热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的专业队伍)及其他相关单位等配合。提出抢险核心区域警戒范围;会同专家根据现场情况研究制定具体处置方案,经总指挥同意后组织实施;承担传达现场指挥部决定,统筹协调现场各部门开展应急处置、信息传递、现场协调等工作。
(3)治安交通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交通委、市公安局交管局、属地政府(地区管委会)等配合。负责实施安全警戒、人员控制和维持现场秩序;疏导周边交通,制定公交绕行方案;开辟应急通道,保障应急处置人员、车辆和物资装备应急通行;必要时负责组织刑事案件侦破等工作。
(4)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属地政府(地区管委会)等配合。负责组织开展对受伤人员医疗救护等工作。
(5)新闻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委网信办、市城市管理委、供热单位等配合。负责接待协调新闻媒体;根据突发事件相关信息,制定新闻发布方案,拟订新闻通稿,组织新闻发布工作;监测舆情,开展舆论引导工作。
(6)综合保障组:由属地政府(地区管委会)牵头,市民政局、市水务局、供热单位等配合。负责为现场指挥部提供办公场地、通信设备和后勤服务保障;依托全市应急移动指挥通信系统,搭建与市应急指挥中心音视频传输平台;疏散人员,安抚安置受灾群众,引导受灾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做好善后工作;做好供排水配合和保障工作,指导属地民政部门做好符合条件人员的临时救助工作。
(7)专家顾问组:由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联系组建应对供热突发事件专家顾问组,负责对重大和特别重大供热突发事件的发生和发展趋势、处置方案、灾害损失和恢复方案等进行研究、评估,并提出相关建议,为处置供热突发事件提供科学有效的决策咨询方案。
4.4.2 现场指挥协调
在市、区政府相关负责同志赶到现场后,事发单位应立即向市、区现场指挥部移交指挥权,汇报事故情况、救援进展、风险以及影响控制事态的关键因素等,调动本单位所有应急资源,服从政府和上级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积极落实各项指令要求,持续开展救援工作,并做好应急处置全过程的后勤保障工作等。
市级现场指挥部成立后,区级现场总指挥和必要人员纳入市级现场指挥部,区级现场指挥部继续指挥区级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国家层面应急指挥机构在本市设立前方指挥部,或向本市派出工作组时,市级现场指挥部与其对接并接受业务指导,做好保障工作。
4.5 处置措施
4.5.1 区域集中供热设备设施故障导致停热处置措施
(1)供热单位相关负责人和应急抢修队伍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及时报告事故情况,组织自救互救,配合做好秩序维护、交通引导、居民解释等工作。
(2)事发地街道、社区配合供热单位封闭事故发生地,维持现场秩序,做好居民解释等工作。
(3)区城市管理部门视情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组织协调区应急抢修队伍参与应急抢修,组织协调区相关部门恢复能源补给,监督供热单位高效保质恢复供热,做好接诉即办相关工作。
(4)市城市管理部门视情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组织协调市应急救援队伍参与应急抢修。
(5)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单位职责和应急处置需要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4.5.2 城市热网设备设施故障导致停热(管网泄漏)处置措施
(1)供热单位相关负责人和应急抢修队伍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启动应急补水,查找、抢修管网漏点,摸排影响范围,及时报告事故情况,配合做好秩序维护、交通引导、居民解释等工作。
(2)事发地街道、社区配合供热单位封闭事故发生地,维持现场秩序,做好居民解释等工作。
(3)区城市管理部门视情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组织协调区应急救援队伍参与应急抢修,协调应急抢修抢险手续,做好接诉即办相关工作。
(4)市城市管理部门视情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组织协调市应急救援队伍参与应急抢修,协调应急抢修抢险手续。
(5)市公安局维护现场秩序,协助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进入现场进行处置。
(6)市交通委负责交通运输保障以及抢险涉及的掘路等配合工作。
(7)市公安局交管局负责管线泄漏现场的交通管制、为抢险提供交通绿色通道。
(8)地下管线相关单位协助对接泄漏管线周边管线情况,避免发生其他管线的次生破坏。
(9)各电厂、调度相关单位配合做好城市热网运行调度工作。
(10)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单位职责和应急处置需要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4.5.2 城市热网设备设施故障导致停热(热源事故)处置措施
(1)市城市管理部门启动热电气联合调度机制,市冬季热电气联调联供指挥部协调相关单位,加强沟通对接,共同制定并实施应对方案,保证能源运行安全。
(2)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做好接诉即办相关工作。
(3)供热单位市热力集团优先考虑启动距离较近的尖峰热源或应急热源,调度联网运行的其他电厂增加供热量,以满足各热力站供热运行需求,减少对供热影响;做好应急处置、信息报送、接诉即办等工作。
4.6 扩大响应
当供热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十分严重,超出本市应对能力,需要国家相关部门或其他省市提供援助和支持时,由市应急委按规定报请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审定后,以市委、市政府名义提请党中央、国务院决定。
当党中央、国务院启动或成立国家级应急指挥机构,并根据有关规定启动响应级别响应时,市相关部门和单位在国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4.7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4.7.1 信息发布
供热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本市相关规定开展。供热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区政府(地区管委会)、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快速反应,及时发声。发生重大、特别重大供热突发事件后,应最迟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并持续发布权威信息。其他突发事件、一般、较大供热突发事件,由事发地区政府(地区管委会)报请市委宣传部并组织发布相关信息。未经批准,参与供热突发事件处置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信息。
4.7.2 舆论引导
宣传部门会同网信、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及事发地区政府负责收集、整理网络、市民热线等舆情信息,及时核实、解决公众反映的问题,予以积极回应和正面引导,对于不实和负面信息,及时澄清并发布准确信息。
4.8 应急结束
4.8.1供热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基本完成,事件危害被基本消除,已恢复正常供热,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
4.8.2应急响应的结束,按照“谁启动,谁解除”的原则,由事故处置指挥机构按程序宣布应急结束,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有序撤离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
4.8.3应急结束后,应将情况及时通知参与事件处置的各相关单位,必要时还应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同时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信息。
4.9 应急接管
供热单位无法保障安全稳定供热,严重影响公共利益,经城市管理部门协调、督促后仍无效的,经市或者区政府(地区管委会)批准,市或者区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供热单位对该供热单位的供热设施实施应急接管。
5.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应急响应结束后,城市管理部门和事发地区政府(地区管委会)负责后期处置工作,根据供热突发事件造成的后果及实际情况,制定善后处理措施并组织实施。必要时,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启动市突发事件应急救助指挥部或成立市善后工作领导小组。
组织做好供热系统的恢复与调试,对受影响居民室内温度进行抽测登记,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做好供热赔退等工作。根据实际,做好供热设施维修改造。
5.2 调查与评估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及《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文件,由市政府或区政府(地区管委会)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工作,行业主管部门做好配合。
一般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应由区级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开展应对工作总结评估,并上报至市级。较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根据需要,由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开展应对工作总结评估。重大或特别重大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由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牵头,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总结评估,形成总结评估报告。
6.保障措施
6.1 队伍保障
本市供热应急队伍体系由市、区、供热单位三级队伍组成。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本市供热应急救援处置需要,负责建设和管理市级供热应急救援队伍。各区(地区)根据本辖区供热应急救援处置需要,组织建立区级供热应急救援队伍,明确指挥领导和联络人,确保通信联络24小时畅通。各供热单位应建立本单位供热突发事件应急抢修队伍或者具备应急救援能力,发生供热突发事件后,第一时间开展先期处置。
6.2 物资保障
市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及单位建立供热能源应急储备机制,按照行业标准及相关规定要求,做好天然气、燃油、燃煤、用水、用电等各类供热资源的储备和供应。其中供热燃煤和燃油等市级应急储备资源所需资金列入城市管理部门预算。
各供热单位应按供热规模配备相应的应急设施、装备、车辆、通讯联络、专业防护、个人防护设备等,并确保正常运行状态,服从现场指挥部指令。
6.3 技术保障
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全市供热应急专家顾问库;组织科研单位、供热单位和专家及时追踪、交流、学习国内外先进的供热应急处置技术,并推广应用。
6.4 社会保障
属地政府(地区管委会)组织街道(乡镇)、供热单位开展供热安全社会宣传,提高供热公共安全意识。在发生供热突发事件时,属地政府(地区管委会)要承担维护地区社会稳定的责任,组织用户配合供热单位做好应急处置。
6.5 资金保障
6.5.1 应急接管单位为保障基本供热服务所产生的运行费用,由接管单位临时垫付,被接管单位负责足额偿还。
6.5.2 对于“无主”“权属不清”的供热设施进行应急抢险抢修,或者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应急抢险抢修,其涉及的施工、监理、设计及配合其他部门临时处置发生的费用,按照“谁组织、谁负担”的原则由市、区政府(地区管委会)安排所需资金,具体按照市、区政府(地区管委会)制定的应对突发事件专项准备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6.5.3 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市、区级指挥机构办公室)所需的突发事件预防或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等工作经费列入部门预算,同级财政部门应当予以保障。
6.5.4 供热单位用于处置管理范围内供热突发事件的各项费用,列入本单位成本。
7.预案管理
7.1 预案制定
本预案由北京市政府负责制定,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7.2 预案修订
当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或修订,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重要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者应急处置和各类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时,要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
7.3 预案备案
市相关部门依据本预案和各自职责制定配套预案或措施报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各区(地区)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经本级政府审议通过后,报市级城市管理部门备案。供热单位应急预案应根据相关规定报送至供热项目所在区城市管理部门备案审查。
7.4 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
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相关部门、各区(地区)按相关规定做好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练工作。
7.5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北京市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京应急委发〔2012〕2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