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北京市地下管线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北京市地下管线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

颁布部门:北京市应急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事故与应急类

颁布日期:2024-05-08生效日期:2024-05-08

北京市地下管线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目的与意义

  1.2适用范围

  1.3工作原则

  1.4事件分级

  1.5应急预案体系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指挥机构及职责

  2.2工作机构及职责

  2.3区(地区)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

  3.监测与预警

  3.1监测与风险管控

  3.2预警

  4.应急处置与救援

  4.1先期处置与公众响应

  4.2信息报送

  4.3分级响应

  4.4现场指挥

  4.5处置措施

  4.6典型场景现场处置

  4.7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4.8响应结束

  5.恢复与重建

  5.1事后处置

  5.2社会救助与抚慰

  5.3调查与评估

  6.保障措施

  6.1队伍保障

  6.2技术保障

  6.3物资装备保障

  6.4运输保障

  6.5资金保障

  7.预案管理

  7.1制定与备案

  7.2应急演练

  7.3宣传与培训

  8.附则

  8.1名词术语说明

  8.2预案实施

  9.附件

1.总则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21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以及本市地下管线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1目的与意义

  地下管线是城市重要的基础设施,是城市各功能区有机连接和运转的“生命线”。随着首都城市现代化建设的不断推进,地下管线种类不断增加,建设密度越来越大,地下管线重叠、交叉现象越来越多。规模庞大、种类繁多的地下管线,成为城市分布范围最广的风险源,具有耦合性强、危险性高、社会影响大、易引发次生衍生灾害等特点,可能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给社会公共安全和人们生活带来巨大影响。制定本预案,充分发挥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协调作用,加强相关专项应急预案衔接配合,提升地下管线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水平,对维护首都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高首都防灾减灾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1.2适用范围

  本预案用于指导预防和处置发生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地下管线突发事件。本预案所称地下管线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供水、再生水、雨水、污水、电力、燃气、热力、通信、有线电视、城市照明(路灯)、地下综合管廊等城市公共设施引发的城市地下管线突发事件。发生在建设施工现场和建筑区划红线内的相关地下管线突发事件,由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处置。

  1.3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和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精神,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最大程度减轻地下管线突发事件的危害,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坚持统一指挥、专业处置。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统筹指导、具体指挥各行业(领域)部门、各区(地区)持续完善地下管线突发事件风险防范和应对职责体系,健全完善协调联动机制。

  坚持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建立市、区两级地下管线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体系。市级统筹指导、靠前指挥;区级履行属地责任,及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形成工作合力。

  坚持依法规范、科技支撑。推进地下管线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建设。立足首都科技创新优势,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作用,提高突发事件应对的科学化、专业化、智能化、精细化水平。

  1.4事件分级

  为有效处置各类地下管线突发事件,按照突发事件影响范围和严重程度,将地下管线突发事件分成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四个级别。具体事件等级标准依照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标准和相应行业(领域)应急预案执行。

  1.4.1一般地下管线突发事件

  是指地下管线种类单一、权属清晰,未对市政能源供应造成影响,造成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由区政府负责组织应对处置的突发事件。

  1.4.2较大地下管线突发事件

  是指涉及一种或多种地下管线,但地下管线权属清晰,事态较复杂,影响市政能源稳定供应,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需要由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应对的突发事件。

  1.4.3重大地下管线突发事件

  是指涉及多种地下管线,事态复杂,对市政能源供应造成严重影响,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需要由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应对的突发事件。

  1.4.4特别重大地下管线突发事件

  是指事态非常复杂,对市政能源供应产生特别严重的危害或威胁,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需要由市应急委统一组织协调,调度各方面力量和资源进行应对的突发事件。

  1.5应急预案体系

  本市地下管线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分市、区、街道(乡镇)三级管理。市级预案包括作为市级专项应急预案的本预案,以及及配套制定的供水、排水、电力、燃气、热力、通信等相关市级部门应急预案。各区、街道(乡镇)按规定,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地下管线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各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编制相关应急预案或方案。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指挥机构及职责

  2.1.1 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专业处置”的原则,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具体指挥本市地下管线突发事件相关工作。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主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城市管理委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执行副总指挥由市城市管理委分管负责同志担任。

  成员单位包括市委宣传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城市管理委、市交通委、市水务局、市应急局、市广电局、市园林绿化局、市国动办、市公安局交管局、市通信管理局、市气象局,各区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地下管线权属单位。

  2.1.2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对地下管线突发事件主要职责包括:

  (1)贯彻落实相关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规章;

  (2)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

  (3)具体指挥本市相关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依法指挥协调或协助属地开展相关一般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4)分析总结本市应对地下管线突发事件工作,制定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5)负责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保障的建设和管理等工作;

  (6)承担市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2.2工作机构及职责

  2.2.1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城市管理委。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市城市管理委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2.2.2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对地下管线突发事件的主要职责是:

  (1)组织落实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决定,协调和调动成员单位应对地下管线突发事件;

  (2)承担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值守应急工作;

  (3)收集、分析工作信息,及时上报重要信息;

  (4)负责发布蓝色、黄色预警信息,向市应急办提出发布橙色、红色预警信息的建议;

  (5)配合有关部门承担新闻发布工作;

  (6)组织拟订(修订)相关的专项、部门应急预案,指导各区(地区)制定(修订)相关专项、部门应急预案;

  (7)负责组织协调地下管线突发事件应急演练;

  (8)负责组织协调应对地下管线突发事件的宣传教育与培训;

  (9)负责专家顾问组的联系和现场指挥部的组建等工作;

  (10)承担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2.3区(地区)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

  按照市级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建设情况,各区(地区)参照设立区级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3.监测与预警

  3.1监测与风险管控

  3.1.1按照市应急办建立的风险防控检查督办、信息共享和公共安全形势分析机制,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加强对地下管线设施的安全监督检查。

  3.1.2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指导相关成员单位建立健全地下管线基础信息数据库,推进城市运行感知体系建设,提高地下管线风险防控能力。

  3.1.3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充分发挥城市运行感知体系作用,及时汇总、分析地下管线风险监测信息,做好信息整理工作。

  3.1.4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充分发挥主体责任,在新建、改造地下管线时,同步加强城市运行感知体系建设,同时发挥信息收集主渠道作用,收集报送突发事件、城市运行信息。

  3.1.5对于涉密信息,负责收集数据的部门应遵守相关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3.2预警

  3.2.1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地下管线突发事件预警工作,各区(地区)负责本地区地下管线突发事件预警管理工作。

  3.2.2可以预警的地下管线突发事件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3.2.2.1蓝色预警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发布蓝色预警:

  (1)在重大节假日、国家及本市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期间、汛期等特殊时段,预计有可能发生一般地下管线突发事件时;

  (2)有关部门发布自然灾害、极端天气预警,并预计有可能引发一般地下管线突发事件时;

  (3)经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商研判,其他有可能引发一般地下管线突发事件的情形。

  3.2.2.2黄色预警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发布黄色预警:

  (1)在重大节假日、国家及本市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期间、汛期等特殊时段,预计有可能发生较大地下管线突发事件时;

  (2)有关部门发布自然灾害、极端天气预警,并预计有可能引发较大地下管线突发事件时;

  (3)经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商研判,其他有可能引发较大地下管线突发事件的情形;

  (4)本市发生一起较大地下管线突发事件后,专家会商后认为必要。

  3.2.2.3橙色预警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发布橙色预警:

  (1)在重大节假日、国家及本市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期间、汛期等特殊时段,预计有可能发生重大地下管线突发事件时;

  (2)有关部门发布自然灾害、极端天气预警,并预计有可能引发重大地下管线突发事件时;

  (3)经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商研判,其他有可能引发重大地下管线突发事件的情形;

  (4)本市发生一起重大地下管线突发事件后,专家会商后认为必要。

  3.2.2.4红色预警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发布红色预警:

  (1)在重大节假日、国家及本市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期间、汛期等特殊时段,预计有可能发生特别重大地下管线突发事件时;

  (2)有关部门发布自然灾害、极端天气预警,并预计有可能引发特别重大地下管线突发事件时;

  (3)经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商研判,其他有可能引发特别重大地下管线突发事件的情形;

  (4)本市发生一起特别重大地下管线突发事件后,专家会商后认为必要。

  3.2.3预警发布和解除

  (1)蓝色、黄色预警由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发布和解除,并报市应急办备案。橙色、红色预警由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市应急办提出预警建议,其中橙色预警由市应急办报分管市领导批准、红色预警由市应急办报市应急委主任批准后,由市应急办或授权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和解除。

  (2)各区(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发布本地区预警信息,并同时报市应急办及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3)对于可能影响本市以外其他地区的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职责范围和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市应急办。

  (4)对于需要向公众发布的预警信息,由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履行审批程序,并由市预警信息发布中心按规定统一对外发布。对于仅在行业(领域)内部发布的警示性信息,可由行业(领域)主管部门或单位在本系统、本单位及可能受影响范围内自行发布。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预警信息。

  (5)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3.2.4预警信息包括地下管线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预计持续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单位、发布时间等。

  3.2.5预警响应

  (1)发布蓝色、黄色预警后,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相关区(地区)应依据相关应急预案立即做出响应,采取以下措施:

  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信息报告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专家学者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可能发生的地下管线突发事件级别;

  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地下管线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2)发布橙色、红色预警后,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各区(地区)在采取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还应针对即将发生的地下管线突发事件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责令应急队伍和应急指挥人员、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的准备;

  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电力、燃气、热力、城市照明(路灯)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地下管线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地下管线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3.2.6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可依据地下管线突发事件的发展、变化情况和影响程度,向市应急办提出预警级别调整建议。

  预警信息发布单位要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依据事态变化情况和专家顾问组建议,按程序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后,各区(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本地区预警级别,并报市应急办和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相关部门备案。

  3.2.7当确定突发事件不可能发生或危险已经消除时,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应依程序解除预警,并通报市相关部门。

  3.2.8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手机客户端、微博、微信、网站、各区(地区)融媒体中心、电子显示屏、应急广播、警报器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群体,以及学校、医院、旅游景点、交通枢纽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偏远地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4.应急处置与救援

  4.1先期处置与公众响应

  4.1.1地下管线突发事件发生后,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和相关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等应立即开展先期处置。地下管线权属单位要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科学营救受害人员,配合相关区政府(地区管委会)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向相关区政府(地区管委会)、区(地区)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或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根据各类地下管线特点,按照地下管线内介质、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种类(燃烧、爆炸、窒息、中毒等)、社会影响(影响居民生产生活、影响重要用户能源供应)等采取有针对性和差异化的处置措施,包括并不限于人员疏散、交通安全、巡检维护、现场值守等。

  4.1.2区级公安、公安交管、消防救援、卫生健康、应急、宣传及城市管理部门应按照职责,迅速调动有关专业应急力量赶赴现场,掌握现场态势,控制事态发展,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4.1.3根据需要,街道(乡镇)要第一时间组织群众转移疏散,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做好专业应急力量引导等工作,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地区管委会)报告事件情况。

  4.2信息报送

  4.2.1获悉地下管线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立即向相关区政府(地区管委会)、有关主管部门、区(地区)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或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接到报告的单位应依程序上报信息。

  4.2.2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及时向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上报各类地下管线突发事件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并参与先期处置。

  信息报送应贯穿于地下管线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的全过程。

  4.2.3对于能够判定为较大及以上地下管线突发事件等级的,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特殊时期的,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地下管线突发事件,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和市相关部门应当立即报告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4.2.4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故信息后,立即通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程序报告市委总值班室、市委信息综合室、市政府总值班室、市应急办等部门。详细信息最迟不得晚于事件发生后2小时报送。

  4.2.5对于暂时无法判明等级的地下管线突发事件,应迅速核实,最迟不晚于接报后30分钟向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对于仍在处置过程中的重大、特别重大地下管线突发事件,每30分钟续报人员伤亡、处置进展和发展趋势等信息,直到应急处置结束。

  4.2.6上报突发事件信息的内容应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危害程度、事件发展趋势、已采取的措施等。

  4.3分级响应

  4.3.1分级响应原则

  本市地下管线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四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市、区(地区)相关部门、基层组织和社会组织等单位按照响应程序,采取响应措施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当超出自身处置能力时,及时向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提出请求,由上一级指挥机构提供支援或启动更高级别响应。

  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城六区、城市副中心等重点地区,或发生在重大活动举办、重要会议召开等时期的,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地下管线突发事件态势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响应级别。

  4.3.2四级响应

  初判地下管线突发事件不会超过一般级别,或事态比较简单、危害或威胁范围较小时,由地下管线权属单位采取响应措施开展应急处置,区(地区)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或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指导或协助处置。

  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等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区级应急处置工作,协调应急队伍、专家以及装备、物资等予以支援。

  4.3.3三级响应

  初判地下管线突发事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时,由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在四级响应的基础上启动:

  (1)地下管线突发事件可能达到较大级别;

  (2)需要统筹多个市级部门或单位共同处置;

  (3)需要调动市级应急队伍、应急物资等作为主要资源进行处置。

  由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根据需要协调市级相关部门开展救援处置。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有关负责同志应立即赶赴现场,会同市相关部门和相关区政府(地区管委会)组成现场指挥部,指导协助区级现场指挥部开展工作。

  根据需要,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赶赴现场成立指挥部并任总指挥,行使重要事项决策和行政协调权。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有关负责同志任执行指挥,行使专业处置权。

  4.3.4二级响应

  初判地下管线突发事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时,由市应急委根据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建议,在三级响应的基础上启动:

  (1)地下管线突发事件可能达到重大级别;

  (2)需要调度多个市专项指挥部共同处置,且处置时间较长、处置难度较大;

  (3)相关市领导经研判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况。

  由市应急委负责指挥,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落实具体处置工作。根据需要,分管市领导赶赴现场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或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负责同志任执行指挥。

  4.3.5一级响应

  初判地下管线突发事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时,由市委、市政府在二级响应的基础上启动:

  (1)地下管线突发事件可能达到特别重大级别;

  (2)需要中央和国家有关应急指挥机构授权指挥处置或共同指挥处置;

  (3)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经研判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况。

  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应急委指导协调和组织应对工作,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落实具体处置工作。

  4.3.6扩大响应

  当党中央、国务院启动或成立国家级应急指挥机构,并根据有关规定启动相应级别的响应时,市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在国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4.4现场指挥

  4.4.1现场指挥部组建

  由区(地区)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或市城市公共设施指挥部办公室牵头,设立现场指挥部。

  现场指挥部由总指挥、专业指挥和各工作组组长组成,实行总指挥负责制。总指挥行使重要事项决策和行政协调权,专业指挥全权负责现场抢险救援、事态控制等专业处置工作。专业指挥应当由现场专业处置力量负责人担任。

  现场指挥部可选择设置综合协调组、专业处置组、宣传信息组、治安交通组、事故调查组、通信保障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专家顾问组等工作组,并确定联系人和通信方式。

  4.4.2现场指挥协调

  参与地下管线突发事件处置的各相关区(地区)、部门和有关单位,应立即调动所属有关人员和应急队伍赶赴现场。到达地下管线突发事件现场的各方力量和社会组织,要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严格遵守交通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实现各方信息共享。

  市级现场指挥部成立后,区级现场总指挥和必要人员纳入市级现场指挥部,区级现场指挥部继续统一领导区级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国家层面应急指挥机构在本市设立前方指挥部,或向本市派出中央工作组、部门工作组时,市级现场指挥部与其对接并接受业务指导,做好相应保障工作。

  4.4.3现场协同联动

  现场指挥部应维护好事发地区治安秩序,做好交通保障、人员救治与疏散、群众安置等工作,全力防止紧急事态的进一步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及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随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结合现场实际情况,综合协调相关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对地下管线突发事件进行综合分析、快速评估,科学确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和救援程序,配备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设备,确保现场救援人员安全。按处置方案发布命令,全面开展调集应急物资,抢修被损坏的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生活必需品、医疗救护等紧急处置工作。

  区(地区)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或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应依据地下管线突发事件的级别和种类,适时派出由该领域具有丰富应急处置经验的人员、相关科研人员组成的专家顾问组,共同参与处置工作。专家顾问组应根据上报和收集掌握的情况,对整个事件进行分析判断和事态评估,研究提出减灾、救灾等处置措施,为现场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

  现场指挥部应随时跟踪事态进展情况,一旦发现事态有进一步扩大趋势,可能超出自身控制能力时,应及时报请市委、市政府协调调配其他应急资源参与处置工作。向事件可能波及的地区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出预警。与地下管线突发事件有关的单位、部门和区(地区),应主动向现场指挥部和参与处置的相关部门提供有关基础资料,为应急处置、救援等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4.5处置措施

  地下管线突发事件发生后,相关区政府(地区管委会)、区(地区)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或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和有关单位应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1)在确保应急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根据各类地下管线特点,按照地下管线内介质、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种类(燃烧、爆炸、窒息、中毒等)、社会影响(影响居民生产生活、影响重要用户市政能源供应等)等采取有针对性和差异化的处置措施,包括并不限于人员疏散、交通管制、加强巡检、现场值守等;

  (2)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限制人员流动以及采取其他控制措施,交通、公安等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抢险救援车辆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3)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广播电视、城市照明(路灯)等公共设施;

  (4)短时间难以恢复的,要实施临时过渡方案,提供应急电源、应急供水车等措施,保障居民基本生活保障;

  (5)启用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临时征用宾馆、学校、展览馆、体育场馆、交通工具及相关设备、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食品、食盐、饮用水、燃料等生活必需品;

  (6)组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要求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

  (7)针对不可抗力导致路面塌陷的地下管线抢修事件,各地下管线单位负责抢修其权属设施,塌陷的道路、园林等设施由各权属专业单位负责恢复。由一种或多种地下管线突发事件导致其他地下管线受损的,按照相关责任和法律、法规规定各自承担抢修、恢复和赔偿费用;

  (8)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急处置措施。

  4.6典型场景现场处置

  4.6.1城市供水管线故障事件

  (1)事件发生后,立即上报信息,启动应急预案,安排抢修人员第一时间赶赴现场。

  (2)到达现场后,用警戒线封闭事故现场并由专人看护,随后用专业围挡圈出施工区域,专人协调维护交通及现场秩序。夜间抢修应有相应安全、技术措施,设专人指挥交通,按要求放置安全警示灯等设备。

  (3)现场勘察故障地下管线,确认故障点位,核实抢修停水故障范围,并进行抢修停水作业,同步上报相关信息。

  (4)与各相关地下管线专业公司对接,确认各专业公司权属地下管线的位置、埋深等情况。

  (5)制定抢修方案,并组织实施。

  (6)按照应急供水方案,调派水车对停水影响区域实施应急供水。

  (7)抢修完毕后,组织道路回填和临时恢复路面,确保现场安全和场光地净。

  (8)上报地下管线故障处置恢复情况,组织抢修人员、抢修机械设备装备撤离现场。

  4.6.2 再生水管线漏水事件

  (1)事件发生后,立即报告信息,启动应急预案。

  (2)设置警戒线,疏散人员,维护交通秩序,防止发生二次事故。

  (3)现场漏损检测确认漏点位置。

  (4)调查漏水点周边其他地下管线情况。

  (5)制定应急抢险抢修作业施工组织方案、安全防护方案。

  (6)确定停水影响用户及停水时间。

  (7)关闸、路面破碎、漏点挖掘、漏点维修。

  (8)通水测试、恢复供水。

  (9)回填、恢复路面。

  (10)验收。

  4.6.3排水管线坍塌事件

  (1)事件发生后,立即报告信息,启动应急预案。

  (2)设置警戒线,疏散人员,维护交通秩序,防止发生二次事故。

  (3)制定导水方案并立即进行不间断导水。

  (4)现场调查事故及临近管段内部结构及功能运行情况、周边交通等情况,调阅管网档案资料。

  (5)制定应急抢险抢修作业施工组织方案、安全防护方案。

  (6)测量放线、路面破碎、沟槽开挖(旧管拆除)、管道安装、雨水口/检查井整修、回填、恢复路面。

  4.6.4直埋电缆故障事件

  (1)事件发生后,立即报告信息,启动应急预案。

  (2)设置围栏和警示标识,疏散人员,维护交通秩序,防止发生二次事故;夜间应设警示灯,安排专人指挥交通。

  (3)施工前人员做好安全防护,勘察周边地下埋设物情况。

  (4)开挖路面,检测电缆状态,落实接地等防触电措施,敷设地下管线。

  (5)及时回填,注意安全和环保工作,确保施工结束后场地干净。

  4.6.5热力管线漏水事件

  (1)事件发生后,按照就近到场、先期处置原则,到场单位采取措施防止或减轻事故危害,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的必要措施;及时报告信息,将事故影响范围和预计恢复供热时间上报主管部门,同时做好用户解释和临时性保障措施。

  (2)初步判定事件级别,启动相应应急预案,成立现场指挥部,管理单位赶赴现场接管处置;落实现场安全措施,圈定警戒区和作业区,设置围挡,安排专人看护,防止闲杂人员进入抢修现场。

  (3)现场调查设施情况,制定抢修方案,现场指挥部分配任务。

  (4)调动抢修队伍、抢修装备和物资到达现场。根据地下管线权属和管理责任,做好专业处置,其他单位做好配合。

  (5)施工前排除管道内热水,采用水泵不间断抽水。开展现场交通导行、物探、测漏、机械调配、路面切割、渣土运输消纳、回填、铺油、钢板防护、发泡、拍片等工作。

  (6)抢修完成后实施质量验收,验收合格后及时报告处置情况,有序恢复供热。

  (7)现场清扫干净,拆除围挡,消除社会影响。

  4.6.6燃气管线泄漏事件

  (1)燃气专业队伍到达现场后,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开展浓度检测及环境监测、控边警戒等工作,并与属地政府或消防救援部门做好对接工作。

  (2)现场设置两道警戒线,将空间划分为作业区、警戒区和安全区,作业区内禁止非作业人员进入,警戒区内无关人员及社会人员不得进入,并多方向设立“严禁烟火”“燃气抢险”等警示牌,禁止明火;安全区边界设置要求在燃气浓度检测为零的位置;警戒区边界设置要求在燃气浓度检测爆炸下限的20%以下的位置。

  (3)当现场有限空间燃气浓度达到爆炸下限的20%且呈上升趋势,应用强制排风设备对市政井、管沟、管廊等有限空间通风;若发现建筑物内有燃气浓度,应熄灭明火,打开门窗,保持通风;若燃气浓度增加需要人员疏散时,立即疏散现场人员,同时拨打110、119报警电话或报送政府现场指挥部寻求支援,由属地相关部门组织居民疏散转移到安全地点;立即通知公安、消防救援、医疗救护部门,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若安全区边界影响到道路交通,现场指挥人员应及时提出封路申请,通知公安交管部门,配合做好引导交通、疏散及封路等相关工作。

  (4)由现场控制组检测人员进行燃气检测及查找漏点,同时确认现场燃气泄漏、扩散范围、是否窜入建筑物、危及人身安全等,并采取有效措施降低燃气浓度;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方可采取不停输方式修复漏点。

  (5)按现场指挥部指令,组织实施管道压力控制工作,在明确漏点后,组织实施工作坑的开挖工作并根据现场情况制定、调整并确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按照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实施管道修复工作。

  (6)地下管道、设施修复后开展以下工作:对地下管线腐蚀情况进行检测;地下管线补测;检测人员对泄漏修复点进行浓度检测,确定泄漏修复点浓度为零;检测人员扩大检测区域,确定环境浓度及周边土壤浓度低于爆炸下限的20%,并有下降趋势; 检测人员对地下管线周边全面检测,防止燃气串入夹层、烟道等不易察觉的地方,引起次生灾害的发生;恢复设备,检查操作过的阀门是否恢复原状,并对发生超压或失压的调压设备在应急处置完毕后,安排人员值守;现场清理、作业坑回填、路面恢复等工作。

  (7)现场要按照信息报送要求做好信息的初报、续报和终报工作。

  4.6.7城市照明(路灯)管线故障事件

  (1)事件发生后,立即上报信息,启动应急预案,成立应急指挥部,安排抢修人员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做好相应物资、设备应急保障准备。

  (2)到达现场后,设置围栏和警示标识,疏散人员,维护交通秩序;夜间抢修应有相应安全、技术措施,设专人指挥交通,按要求放置安全警示灯等设备。

  (3)现场勘察故障地下管线、确认故障点位和故障范围,同步上报相关信息;根据现场情况第一时间隔离故障,防止发生二次事故和扩大事故;如无法短期完成处置,有可能影响正常亮灯时,需提前安排发电车做好应急接入的准备工作,确保临时恢复现场正常照明。

  (4)组织制定抢修方案,做好抢修物资、装备应急保障。

  (5)按照抢修方案组织修复故障地下管线,并做好防触电安全措施。

  (6)整体故障处理完毕、验收合格后,进行路面恢复回填或等待路政专业单位恢复路面;期间注意现场安全和周边环保工作,确保场光地净。

  (7)逐级上报地下管线故障处置恢复情况。

  (8)组织抢修人员、装备、物资撤离现场,抢修工作完结。

  4.6.8地下通信管道、通信线缆(管道光线缆、直埋光线缆)故障事件

  (1)接报或巡视过程中,发现通信地下管道受损后,应第一时间安排属地维护人员现场处置,避免意外事故造成二次伤害;根据地下管道、管线等损坏的具体程度,现场制定抢险方案。

  (2)根据损坏程度上报信息,办理相关占掘路等手续。

  (3)与相关地下管线单位联系现场交底,核实开挖位置是否存在其他地下管线,制定保护方案并确保地下管线安全。

  (4)根据要求进行现场围挡、疏导,并设置安全员管理现场安全。

  (5)现场修复,维修完毕做到“场光地净”恢复路面、恢复交通,做好资料留存。

  (6)及时报告处置恢复情况。

  4.7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4.7.1信息发布

  地下管线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工作,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本市相关规定,由宣传部门会同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进行管理与协调。

  未经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件原因、伤亡数字、责任追究等有关应急处置和事态发展的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应急处置和事态发展的虚假信息。

  4.7.2舆论引导

  宣传部门会同网信、城市管理等部门及相关区政府(地区管委会),密切关注舆情,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4.8响应结束

  当地下管线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已基本完成,次生、衍生和事件危害基本消除时,启动响应的应急指挥机构可宣布应急结束,或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有序撤离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并将情况及时通知参与事件处置的各相关单位,必要时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信息。

5.恢复与重建

  5.1事后处置

  5.1.1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和有关单位及区(地区)负责善后处置工作,及时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和善后处理措施,并组织实施。必要时,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启动市突发事件应急救助指挥部或成立市善后工作领导机构。

  5.1.2对于受地下管线突发事件影响,需选址建设居民住房和基本配套设施的,由规划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开展选址和方案设计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居民住房建设的组织实施,事发地的区政府(地区管委会)负责对居民进行妥善安置;卫生健康、农业农村等部门负责疫病控制工作,生态环境部门提出事故后污染处置建议,事发地的区政府(地区管委会)负责现场清理和消除环境污染;城市管理、水务、交通等部门组织修复被破坏的城市基础设施,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财政、发展改革部门制定应由政府补偿的补偿标准和办法,事发地的区政府(地区管委会)做好征用补偿工作;审计部门对补偿物资和资金的安排、拨付和使用进行监督,必要时实施跟踪审计;事发地的区政府(地区管委会)组织街道(乡镇),做好受灾地区社会管理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救助款物的管理、调拨、发放等工作。

  5.2社会救助与抚慰

  地下管线突发事件发生后,市、区(地区)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应急管理部门,做好应急期间人员安置和生活保障。

  5.3调查与评估

  5.3.1地下管线突发事件发生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及《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由市政府或区政府(地区管委会)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工作,行业主管部门做好配合工作。

  负责组织开展突发事件调查工作的机构,应根据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组建调查组,可聘请有关专家参与。

  5.3.2重大、特别重大地下管线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牵头,针对事发地(单位)应急体系建设情况、监测预警与风险防范、指挥处置与救援救助等工作,开展地下管线突发事件应对总结评估,形成总结评估报告。一般、较大地下管线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根据需要,由相关区(地区)、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或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开展应对工作总结评估。

  5.3.3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对突发事件调查、评估工作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6.保障措施

  6.1队伍保障

  市消防救援总队是首都地区应急处置与救援的主力军,承担综合性救援工作,负责指挥调度相关灾害事件救援行动。

  应急救援队伍主要由各地下管线行业部门指导专业企业组建,承担本企业突发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职责,可接受委托,参与行业(领域)专业企业突发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按照市应急委统一部署,统筹规划地下管线市级专业应急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结合工作实际,组织有关地下管线权属企业不断加强市级地下管线专业应急队伍建设。

  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由专家学者和实践经验丰富的行政管理人员组成的应急专家队伍,作为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支撑力量。

  6.2技术保障

  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和有关单位、各区(地区)配合,加强地下管线突发事件技术支撑体系建设,以满足各种复杂情况下处置突发事件的处置要求。

  6.3物资装备保障

  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市相关部门根据自身应急救援业务需求,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配备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和器材,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

  6.4运输保障

  市交通部门牵头,建立健全交通运输保障联动机制,确保地下管线抢修期间综合运输能力保障,并做好抢险救援车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快速通行服务保障工作。

  市公安部门牵头,负责对突发事件现场进行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对紧急调运的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装备物资等进行运输保障。

  6.5资金保障

  各区政府(地区管委会)对地下管线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提供相关资金保障。

  市、区(地区)有关部门应当在年度部门预算中安排地下管线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经费、应急培训经费和应急演练经费。当部门预算经费不能满足需要时,由市、区两级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安排动用应急储备资金。

  市、区(地区)有关部门所需的地下管线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等工作经费列入部门预算,同级财政部门应当予以保障。

7.预案管理

  7.1制定与备案

  7.1.1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制修订市级地下管线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综合协调市级、区级地下管线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衔接工作。各区(地区)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地下管线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各街道(乡镇)根据需要,制定本辖区地下管线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7.1.2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在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以确保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在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鼓励通过情景构建的方式模拟突发事件场景,以检验应急预案各项措施的有效性。

  7.1.3市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按照涉及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要求,结合实际需要,做好相关地下管线突发事件应对行动方案等支撑性文件编制工作。

  7.1.4区级地下管线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相关应急预案应报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7.1.5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定期评估、分析评价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当存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上位预案相关规定发生变化、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主要风险或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在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等情况时,应及时修订应急预案,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7.1.6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相关部门和单位、各区(地区)定期检查应急预案工作落实情况。

  7.2应急演练

  7.2.1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统筹地下管线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各行业部门负责各自行业(领域)应急演练工作。

  7.2.2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市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负责本系统、本领域、本部门、本单位的地下管线突发事件应对应急演练工作,并加强对区(地区)和基层单位应急演练工作的指导,每年组织开展综合应急演练或单项应急演练。

  7.2.3应急演练包括规划与计划、准备、实施、评估总结和改进五个阶段。通过应急演练,发现和解决应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落实岗位责任,熟悉应急工作的指挥机制和决策、协调、处置程序,评价应急准备状态,培训和检验应急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提高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和现场处置能力,检验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并改进完善。

  7.3宣传与培训

  7.3.1宣传教育

  由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协调市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各区(地区)制定应对地下管线突发事件宣传教育规划,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广泛开展地下管线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规章和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风险防范意识,丰富公民应急知识与技能。

  7.3.2培训

  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面向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开展应对地下管线突发事件相关知识培训,将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规章和预防、应急指挥、综合协调、应急预案、群众自救互救知识等作为重要内容,提升应对地下管线突发事件的能力。

  市相关部门要按照隶属关系和管理责任,加强对本系统、本领域专业应急队伍的培训,提高其专业救援能力和安全防护技能。

8.附则

  8.1名词术语说明

  城市公共设施:是指本市城市管理范围内的城市地下管线、供水、再生水、雨水、污水、电力、燃气、热力、通信、有线电视、城市照明(路灯)、地下综合管廊等城市公共设施。

  8.2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北京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地下管线抢修预案的通知》(京应急委发〔2009〕15号)同时废止。

同地区相关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突发事件气象应急保障预案(2024年修订)
北京市突发事件救助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
北京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公布机动车维修行业2024年第三批空气重污染绩效地方 A、B级企业名单的通知
北京市道路桥梁设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碳排放量抵销管理办法》的通知
同专业相关
青海省电梯安全条例(2024年修订)
庆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日照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
河北省排污许可管理办法
山西省城镇排水和再生水管理办法
吉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24年修订)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吉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等9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24年修订)
同行业相关
关于印发《安徽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的通知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的通知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消防车通道管理办法的通知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电梯安全条例(2024年修订)
庆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日照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