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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印发《山东省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和执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山东省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和执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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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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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鲁应急发〔2024〕7号

颁布部门:山东省应急管理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山东省能源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4-04-14生效日期:2024-05-15

各市、县(市、区)应急管理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煤炭行业主管部门:

  为做好我省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和执业管理工作,根据应急管理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应急〔2019〕8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山东省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和执业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山东省能源局
  2024年4月14日

山东省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和执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应急管理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应急〔2019〕8号)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是指通过职业资格考试取得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经注册后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工作或提供安全生产专业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实行执业注册管理制度,按照专业类别进行注册。取得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的人员,经注册后方可以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

第二章 注册和执业

  第四条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专业类别划分为:煤矿安全、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化工安全、金属冶炼安全、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运输安全、其他安全(不包括消防安全)。

  第五条 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取得由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应急管理厅颁发的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二)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
  (三)受聘于我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类岗位或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从事安全生产专业服务;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六条 省应急厅负责全省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统一注册管理,具体工作由省应急厅或授权的机构组织实施。审核通过的煤矿安全、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运输安全类别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名单分别抄送省能源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

  第七条 申请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初始注册的,应在取得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之日起5年内由本人提出申请,通过山东省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系统办理。超过规定时间申请初始注册的,按逾期初始注册办理。

  第八条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注册信息未发生变化,需要延续注册的,应当提出延续注册申请。有效期满未延续注册的,可以根据需要申请重新注册。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信息发生改变时,应当及时提出变更注册申请。变更注册专业类别时,申请人应取得相应专业(增项)成绩合格证明。

  第九条 申请初始注册、延续注册、重新注册、变更注册和逾期初始注册时,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
  (三)申请初始注册和逾期初始注册,需提交有效身份证件;
  (四)申请延续注册、重新注册和逾期初始注册,需提交继续教育证明材料。
  注册申请受理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准予注册的,由省应急管理厅核发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证书;不予注册的,告知理由。

  第十条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执业范围包括:
  (一)安全生产管理;
  (二)安全生产技术;
  (三)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与分析;
  (四)安全评估评价、咨询、论证、检测、检验、教育、培训及其他安全生产专业服务。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按照专业类别可在相应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中执业。鼓励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到中小微企业执业。
  各专业类别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行业见附表。

  第十一条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在本人执业成果文件上签字,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称谓和本人注册证书;
  (二)从事规定范围内的执业活动,并获得相应劳动报酬;
  (三)对执业中发现的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的情形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四)参加继续教育;
  (五)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执业,不弄虚作假,并承担在相应报告上签署意见的法律责任;
  (三)维护国家、集体、公众的利益和受聘单位的合法权益;
  (四)严格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单位、个人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十四条 取得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及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接受继续教育,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业务水平。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有关情况定期发布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必须加强自律,主动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执业、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出租出借证书的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由省应急厅依法撤销其注册证书,5年内不予重新注册。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取得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即视其具备助理工程师职称,并可作为申报中级职称的条件。

  第十九条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5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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