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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印发山东省推进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淘汰更新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山东省推进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淘汰更新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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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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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鲁环发〔2024〕5号

颁布部门:山东省生态环境厅等7部门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污染排放与治理类

颁布日期:2024-06-05生效日期:2024-06-05

各市生态环境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水务)局、商务局:

  现将《山东省推进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淘汰更新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山东省水利厅
  山东省商务厅
  2024年6月5日

山东省推进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淘汰更新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23〕24号)、《关于印发〈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22〕68号)等有关部署要求,为扎实做好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管控,基本淘汰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突出大气环境问题,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全国、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大会要求,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采取综合有效措施,强化部门协调联动,扎实推进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淘汰更新工作,提高非道路移动机械绿色低碳水平,为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提供坚实保障。

  二、工作原则及目标

  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建立职能部门各司其职,骨干企业引领示范的工作机制,综合运用经济补偿、依法监管、监督检查等疏堵结合措施促进淘汰更新(其中具备条件的机械可更换国四及以上排放标准发动机或电机),鼓励将淘汰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整机或其装配的发动机交由具有资质的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报废拆解,大力倡导购置性能稳定、安全可靠的新能源机械。2024年年底前,完成已编码登记的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淘汰更新任务(见附件1)。

  三、工作措施

  (一)严格机械信息管理。生态环境部门负责逐台核实并筛查确认已编码登记的国一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包括机械环保号码、机械类型、发动机型号、发动机功率、燃料种类、排放阶段、所有人(单位)名称等信息,形成国一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淘汰更新清单,并与财政、商务、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有关部门做好信息对接。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在受理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中,发现未编码的国一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将其纳入淘汰更新清单。对完成报废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其装配的发动机),要督促并协助机械所有人及时在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系统变更或注销原环保号码。

  (二)加强机械排放监管。各市建立健全联合监督检查机制,制定多部门联合监督检查计划,加大常态化监督检查力度,生态环境、商务、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日常监管。各类施工工地、物流园区、重点使用机械企业等单位可以采用进出场(厂)登记管理制度等方式,确保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符合规定要求。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日常监管,细化工作内容,发现未编码喷码、未安装实时定位监控装置的,或者使用超标、冒黑烟、不符合排放控制区管控要求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依法处理,有关行政处罚信息纳入企业信用记录。

  (三)加强重点场所管理。加强对各类施工工地、物流园区、大型工矿企业、港口码头、机场、铁路货场、机械租赁点等重点场所的监管和宣传指导工作,督促企业履行主体责任,积极引导其将国一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送往具有资质的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完成报废拆解,鼓励支持企业加快转型升级,鼓励新增或更新的3吨以下叉车基本实现新能源化。

  (四)强化经济政策引导。有条件的市可通过多种方式筹措资金,并出台符合本地实际的国一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淘汰更新及奖补工作方案。鼓励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销售企业开展折扣、优惠等活动,让利新购置机械用户。各市可综合采取财政、金融等措施,在工业企业、物流园区、港口码头、机场、铁路货场等场所,通过纯电替代、共享租赁等方式加快推广新能源机械。

  四、责任分工

  (一)生态环境部门要发挥统筹协调作用,按职责做好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标准的认定工作;负责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系统升级及维护;负责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编码登记信息的变更、注销和数据汇总等工作;向社会公布淘汰更新流程(见附件2)、管理系统、咨询电话等信息。

  (二)商务部门负责加强对回收拆解企业的监管,监督指导回收拆解企业审核报废机械回收信息,发放《报废回收证明》(见附件3),建立完善拆解机械台账;支持引导回收拆解企业落实设点回收、上门回收等各类便民服务措施,方便机械所有人移交机械;向社会公布回收拆解企业的名单、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

  (三)生态环境、商务、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内发现使用国一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及时移交生态环境部门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级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淘汰更新联系工作机制,负责督导、推进等各项工作。各市要加强组织领导,参照建立协调联系工作机制,制定工作方案,细化推进措施,强化责任落实,规范操作程序,确保按期完成淘汰更新任务。

  (二)切实履职尽责。各市要结合本地实际因地制宜开展工作,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补贴和监管政策,促进机械淘汰更新。建立健全督导、通报等机制,定期公示工作进展,适时开展现场检查,及时总结推广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对进度缓慢、未按时完成目标任务的予以通报。

  (三)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加强正面引导,广泛宣传淘汰更新国一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的重要意义,耐心宣讲相关政策,引导鼓励机械所有人及时淘汰更新老旧机械,争取社会特别是广大机械主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附件:1.各市淘汰更新任务数量

        2.国一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柴油机)淘汰更新参考流程

        3.报废回收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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