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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行应用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书电子证照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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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冀建质安函〔2024〕111号

颁布部门: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特种设备类

颁布日期:2024-03-26生效日期:2024-03-26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石家庄市园林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建设和交通管理局、综合执法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电子证照扩大应用领域和全国互通互认的部署,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书电子证照试运行工作的通知》(建办质〔2023〕33号)要求,自2024年4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推行应用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书电子证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时间

  自2024年4月1日起,我省范围内核发的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书,全面启用全国统一电子证照,不再制发纸质版证书。

  二、运行平台

  按照《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书》(C0330-2023)和《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电子证照归集共享业务规程(试运行)》要求,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省安管系统”)已完成功能调整完善并与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对接,实现电子证照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赋码,形成全国统一的电子证照版式。全省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业务通过省安管系统办理并取得相应电子证书。

  三、证书应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可靠的电子证书与同名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在全面启用电子证照后,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日常安全监督、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中应当认可由各市、县(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电子证照。项目建设单位、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可登录省安管系统自行查阅、下载电子证书,并可通过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小程序进行扫码验证。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设区市、雄安新区及县(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实行电子证照制度是推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管工作数字化转型的重要手段,要明确专人负责,压实工作责任,加大工作推动力度,依托省安管系统加强辖区内建筑起重机械规范化、信息化管理。按照“谁制发、谁校核”原则,切实做好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电子证照信息的校核、纠错。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安装告知、使用登记等业务时,要根据有关规定和省安管系统信息填报要求及系统提示,认真核查企业、项目填报信息,严把信息填报关口,对存在信息填写不全、不符合要求、系统自动校核未通过等情形的业务申请,指导重新办理,不断提升服务办理效能和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电子证照一次通过率。

  (二)全面推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为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的实施机关,要做好辖区内电子证照的推行工作,认真落实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制度,将在建房建市政工程及时纳入省安管系统管理,对不应用省安管系统线下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业务的县(区、市、开发区)要加强督促指导并予以纠正,确保应办理使用登记的建筑起重机械全部申领全国统一的电子证照。

  (三)搞好衔接。推行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电子证照后,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颁发纸质证书或登记标志,对已取得纸质证书且有换发需求的,需按新办使用登记证书申领电子证照,原纸质证书由使用单位留存备查。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电子证照的有效期在建筑起重机械拆卸告知业务办结的同时自动终止。3月31日前,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已办结的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业务可继续核发纸质证书;未办结的,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和业务流程办理电子证书。已核发且在有效期内的纸质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书继续有效。

  (四)合力推进。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通过省安管系统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电子证照。项目参建相关责任主体要按照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电子证照申办要求,做好相关工作,确保快捷、顺利办理使用登记电子证照。

  1.建设单位。及时完善省安管系统中工程项目名称、项目地址、施工许可证编号等相关信息,督促项目相关参建单位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及我省推行应用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电子证照的各项要求。

  2.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电子证照负总责,及时完善省安管系统中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业务需填报的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起重机械管理员、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以及检验检测单位、检测工作负责人、主检人员和维保单位、人员等相关单位、人员信息,确保信息准确、完整、符合要求,能够顺利通过使用登记电子证照申领审核。

  3.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负责本单位及相关业务办理人员、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等信息登记,对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编码不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规则要求的,根据省安管系统提示,及时回原备案机关重新申办符合全国统一要求的编码。

  4.建筑起重机械安拆单位。负责本单位、安拆作业现场负责人、专职安全员、技术负责人等业务办理人员及单位相关信息的填写、完善;根据使用单位要求及有关规定及时在省安管系统中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手续、安装工程联合验收等业务。

  附件: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电子证照办理指南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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