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应急局,厅机关各处室(单位)、直属事业单位:
《山东省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已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
2024年8月26日
山东省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应急厅应急管理专家(以下简称专家)的管理工作。专家的遴选、调用、考核等应按照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 专家包括应急管理咨询专家和应急管理专家。应急管理咨询专家主要为省委、省政府关于应急管理的重大决策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等工作提供咨询服务。应急管理专家主要为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第四条 专家所在单位应积极支持专家参加应急管理技术服务的各项活动,并为其在工作中提供帮助。
第二章 专家职责、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应急管理咨询专家的主要职责:
(一)为省委、省政府和省应急厅提供应急管理决策咨询服务。
(二)对全省应急管理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改革发展规划等提出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的意见和建议。
(三)为全省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咨询。
第六条 应急管理专家的主要职责:
(一)为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提供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
(二)参与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法规政策的制定,专业领域问题调研,自然灾害和事故防范,应急指挥体系、预案体系、救援体系及应急管理信息化建设等工作。
(三)参与省应急厅组织的执法检查、督导督查等各类现场检查活动。
(四)参与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自然灾害风险监测、评估调查,科技项目成果技术评审,应急预案评审及应急领域相关标准的技术审查等工作。
(五)为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的新闻宣传、舆情应对及培训、考试考核等提供技术支持。
第七条 专家具有以下权利:
(一)执行委派任务时,有进入有关现场调查、调阅有关文件或技术资料、参加有关会议、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的权利。
(二)有不受他人干预并自主做出政策咨询、技术审查结论或鉴定意见的权利。
(三)按规定获得专家劳动报酬的权利。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专家应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实事求是开展专家活动,并对其做出的技术结论或提供结果的规范性、科学性和公正性终身负责。
专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自觉接受聘用单位的管理,严格遵守本办法,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工作任务。
(二)认真学习贯彻国家和省有关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的法律法规,积极参加省应急厅组织的培训,坚持原则,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不得弄虚作假。
(三)接受省应急厅委派的任务后,应按任务要求按时到达指定地点履行职责,不得委托他人替代本人履行职责;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受委派的任务。
(四)在履行职责中,应当严格自律,自觉遵守廉洁纪律。
(五)按时完成委派任务,任务完成后,向调用单位提供任务有关材料。工作中严格执行相关法规制度,严防安全事故发生。
(六)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得擅自披露相关信息,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七)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委派任务存在下列回避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申明、主动回避。
1. 本人是专家服务事项的当事人或当事人近亲属的;
2. 本人或近亲属与专家服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3. 专家与其服务事项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结论的;
4. 服务对象要求回避的;
5. 其他需回避的情形。
(八)未经许可,不得以省应急管理专家名义组织或参加任何活动。
(九)未经许可,不得公开发表或在文章中引用以专家名义形成的有关调研报告、评估意见、研究成果、学术论文、论证方案等内容。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专家的选聘
第九条 应急管理专家选聘的基本条件为:
(一)政治立场坚定,廉洁奉公、遵纪守法,有奉献精神, 服从大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无党纪政纪处分记录和违法犯罪记录。
(二)熟悉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省内相应行业具有较高影响力。
(三)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 65 岁,在精力和时间上能够保证参加专家活动。
(四)相关专业的大学及以上学历,10 年以上相关领域的工作经验。
应急处置、咨询服务、现场检查、评审评估、宣传培训等
不同任务类别的专家,应满足《山东省应急管理专家遴选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遴选条件。
第十条 应急管理咨询专家应具有深厚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行业内享有较高声誉,由省应急厅在全国范围内邀请。
第十一条 专家的遴选遵循自愿申报和推荐申报相结合的原则。有关单位组织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申报,经所在单位推荐(或省应急厅有关处室、单位推荐),省应急厅审定后公示专家名单。
第十二条 专家实行聘任制,每届聘期 3 年。聘期届满按程序组织专家遴选。
第四章 专家的管理
第十三条 设专家管理工作小组,具体负责专家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配合省应急厅相关处室、单位,具体承担应急管理专家队伍的建设及管理工作,专家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工作需要, 在聘期内可适时调整、增补专家。
(二)制定专家遴选、调用、考核评价等相关制度,负责专家的遴选、培训、调整等工作。
(三)配合有关处室、单位调用专家执行任务或参加有关活动。
(四)定期对专家的工作情况进行分析,汇总专家的各类评价,形成专家工作情况简报。
第十四条 专家管理工作小组坚持客观、公正原则,按照
《山东省应急管理专家评价考核管理办法》,采取日常考核和综合考核评价方式,对专家履职情况进行考核评价。专家调用处室、单位负责日常考核,专家管理工作小组负责综合考核。
第十五条 专家执行工作任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再聘用为省应急管理专家,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不履行职责或义务,一年 3 次及以上无故不接受任务的。
(二)违反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在执行相关任务中弄虚作假、谋取私利,出具虚假证明、报告等结果的。
(三)因工作不负责任、违反科学规律、违背客观事实,提供有失公允或错误的意见结论,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以省应急管理专家名义从事推销产品或服务、吃拿卡要等不正当活动的。
(五)专家在执行任务期间( 包括监管部门委派或企业自行聘请 ),对发现的安全生产有关非法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不及时按程序如实告知监管部门或企业,通过本人或授意他人举报相关问题,获取举报奖励的。
(六)因身体状况、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履行专家职责的。
(七)综合考核被评定为不合格档次的。
(八)受到党纪政务处分或有违法犯罪记录的。
(九)其它不宜继续从事专家工作的情形。
第五章 专家的监督
第十六条 专家管理工作小组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监督专家履职。调用处室、单位负责专家履职过程监督。专家报到时,验明专家身份 ; 工作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及时反馈专家管理工作小组。
畅通专家举报投诉渠道,专家履职过程全面接受社会监督, 专家管理工作小组受理专家不符合履职要求的问题线索举报。
专家管理工作小组会同调用处室、单位,对反映的问题线索进行调查核实,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依法依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24 年 10 月 1 日施行,《山东省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鲁应急发〔2021〕6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