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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应急管理局关于稳妥推进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储存设备设施更新改造升级优化利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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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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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深应急规〔2024〕3号

颁布部门:深圳市应急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危险化学品类

颁布日期:2024-11-02生效日期:2024-12-01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根据国务院印发的《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和国务院安委会印发的《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切实化解我市危险化学品设备设施老旧落后、布局不合理的历史欠账问题,市应急管理局决定分类实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管理,有序推动现有危险化学品企业(指危险化学品生产、带储存经营企业以及加油站,下同)进行设备设施更新改造升级优化利用,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简化设备设施更新改造升级优化利用项目申请材料

  为加大安全生产落后工艺、材料、设备等淘汰退出力度,提升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设施的安全可靠水平,按照尊重历史、鼓励先进、淘汰落后、降低风险的原则,对于以下依法不需要办理规划相关手续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设施更新改造升级优化利用的情形,企业在办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时,无须向市应急管理局提交规划相关文件:

  (一)现有的工业气体充装企业在其红线范围内升级改造其工业气体充装线的;

  (二)现有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不增加产能、不增加设备设施数量的情况下,在其红线范围内更换具有更先进的安全功能,或者工艺安全风险更低的新型设备设施;

  (三)现有的加油站在其红线范围内调整加油机数量、站内布局以及汽柴油储罐的站内布局,在现有油站等级范围内改变汽柴油储罐罐容、调整储罐储存油品种类的;

  (四)现有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利用现有装置(设施),调整生产的品种与原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危险、有害特性属同类,且安全风险更低;

  (五)《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豁免清单》明确无需办理规划相关手续的其他情形。

  二、简化低风险更新改造升级优化利用项目的安全审查程序

  根据《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应急规〔2023〕2号),对于以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设施更新改造升级优化利用的情形,企业在向市应急管理局申请办理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含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时,可予以简化程序办理:

  (一)不含化学反应过程的以危险化学品为原料进行物理混合、配制、分装,如油漆、涂料、油墨、胶粘剂及类似制品生产装置(设施)的改建建设项目;

  (二)已成型或成套设备空气分离装置,包括为特定装置配套的气体分离、气体充装及远程监控现场制氮的装置(设施)的改建建设项目;

  (三)工业气体充装企业不涉及储罐容积变化或者储罐容积变化小于100立方的改建项目,包括充装线改造升级;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利用现有厂房、库区,调整布局、更新装置(设施)或改进工艺;或利用现有装置(设施),调整生产的品种与原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危险、有害特性属同类或更低的;

  (五)已办理相关安全许可手续(包括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生产企业(项目),在原企业(项目)范围内改建同类的生产装置;

  (六)不涉及储存设施改变或基本不变的,调整或增加储存危险化学品品种的建设项目;

  (七)加油站调整站内平面布局,以及调整加油机数量、油罐容积、数量、储存介质;

  (八)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利用储存设施(场所)调整为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且调整后火灾爆炸危险类别与原来保持一致或更低的。

  对于适用简化程序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设施更新改造升级优化利用项目,其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实行书面审查。

  三、做好淘汰的危险化学品设备设施处置过程管理

  危险化学品企业在进行危险化学品设备设施更新改造时,应当依法做好以下淘汰的危险化学品设备设施处置(含拆除)过程管理:

  (一)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依法聘请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负责淘汰的化工装置及设施清洗、拆除、运输等工作,如实告知相关作业承包方淘汰的化工装置及设施储存或者残留的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

  (二)对于处置过程可能涉及的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等特殊作业,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依法做好特殊作业的风险辨识管控、作业票证审批、现场安全管理、防护措施等工作,做好作业前应急准备,制定完善的特殊作业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处置措施和责任分工,对特殊作业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事故进行预判,及时有效地处理突发事件。

  (三)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依法落实淘汰危险化学品设施设备处置过程的环境保护措施,及时、妥善处置淘汰的危险化学品设备设施,不得擅自丢弃淘汰的危险化学品设备设施,不得擅自倾倒、排放清洗淘汰的危险化学品设备设施的液态废物。

  本通知自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深圳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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