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十一”期间党风廉政建设的通知 宛人〔2007〕136号 编办,局属各科室、各单位: 国庆节即将来临,为进一步加强节日期间的党风廉政建设,坚决防止和纠正各种违反廉洁自律和“十禁止”规定的行为,让全局干部职工过一个廉洁、文明、喜庆、和谐、节约的节日,经局党组研究,特作如下通知: 一、突出重点,认真治理领导干部“节日病”。 (一)严禁公款旅游和公款度假。广大干部职工特别是领导干部要自觉执行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不准接受服务、管理对象安排的旅游及度假,不许利用职务之便,到管理、服务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旅游费用;按照市纪委《关于2007年“十一”期间开展党风廉政建设专项检查的通知》(宛纪文[2007]125号文)要求,县处级以上党员干部节日期间因公需到旅游景点所在地出差的,要将外出理由、时间、经费来源、随行人员情况向市纪委廉自办报告,批准后方可成行;副科级以上干部因公外出,要在局监察室备案。 (二)严禁公车私用。节日期间,各科室、各单位的公车由局办公室统一封存管理;确需工作用车的,要经主管领导审批,做到派车必公务,出车必登记。 (三)严禁用公款宴请、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 (四)严禁党员干部参与各种形式的赌博。 (五)严禁借婚丧嫁娶之机大操大办、收钱敛财。 (六)严禁以任何名义滥发奖金、津贴、实物。 (七)严禁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物品。 (八)严禁酒后驾车和因饮酒损害机关尊严和工作人员形象。 二、加强监督检查,狠抓违纪典型 局纪检组、监察室对节日期间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将不定时进行监督检查。市纪委将在2007年9月30日至2007年10月9日会同公安、工商、税务、新闻媒体等有关部门组成若干检查组集中对名胜风景区、高档文娱场所、重点高中和高校、较大规模的商场超市等部位进行检查,市廉自办也将组成若干检查组采取明察暗访、突击检查等形式对县市区、市直各单位节日期间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抽查。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纪的,一经发现,不但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还要依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追究单位“第一责任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节日期间的检查情况将纳入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考核内容。 三、有关要求 各单位、各科室要认真贯彻通知要求,加强宣传,扎实做好节前廉政教育。严格按照中央提出的“八个坚持、八个反对”并结合我市“机关教育作风整顿年”活动,从加强党内监督,从严治党,维护党的纪律,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增强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意识。各单位、各科室主要领导要以身作则,带头落实有关规定,形成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良好氛围。 二00七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