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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财政供给单位的所有收入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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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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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芜政秘〔2009〕92号

颁布部门: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09-05-07生效日期:1900-01-01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财政供给单位的所有收入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

芜政秘〔2009〕92号


市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的收支管理,进一步深化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根据《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第 184 号令)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将财政供给单位的所有收入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直所有行政事业单位对各项收入进行一次全面的自查,5月15日前将自查结果填表后一式两份报至市财政局税费征管局(详见附件)。市财政局、物价局负责对各单位上报的各项收入逐项审核。
  二、对审核确认可以收取的各项收入,从2009年5月1日起,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实行综合预算。具体包括经营服务性收费、医疗服务收费、房(场)租收入、赞助收入、非省级和市级财政拨付的业务费和办案费、手续费收入、劳务收入、会议费、培训费、成本性收费、代收代付书本费资料费的差价收入、其他收入等。
  三、相关保障措施
  (一)各单位因取得收入所需的必要支出在单位综合预算中予以核定。2009 年度由此新增的收支,在年度预算调整中予以核定。
  (二)各单位取得的所有收入应及时足额缴入政府非税收入汇算清缴户,不得坐收坐支、截留、转移、私分收入,否则视同小金库处理,并追究单位责任人和直接经办人员的相关责任。
  (三)市财政供给单位的所有收入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情况,由市监察局、审计局负责依法进行监督和审计。
  附件:行政事业单位各项收入收取情况自查表 (略)


二OO九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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