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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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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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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鄂政办发〔2009〕114号

颁布部门: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09-12-08生效日期:1900-01-01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9〕114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北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8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文〔2009〕18号)精神,设立湖北省司法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增加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

  (二)加强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责。

  (三)加强监督管理司法鉴定工作的职责。

  (四)加强为大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的职责。

  (五)取消指导、监督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审批工作的职责。

  (六)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

  二、主要职责

  (一)起草司法行政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制定全省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监督管理全省监狱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监督管理全省劳动教养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指导、监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戒毒场所的管理工作。

  (四)拟订全省法制宣传教育和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地各行业的法制宣传、依法治理和对外法制宣传。

  (五)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律师、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六)监督管理全省的法律援助工作。

  (七)指导、监督全省基层司法所建设、人民调解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会同人民法院指导人民陪审员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八)指导、监督全省社区矫正工作,指导全省非监禁刑罚执行和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安置工作。

  (九)负责组织实施本省国家司法考试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十)指导、监督全省司法鉴定管理工作;负责全省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十一)指导、监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的法制工作;指导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的涉港、澳、台法律事务及对外交流与合作;指导全省仲裁机构登记工作。

  (十二)负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枪支、弹药、服装和警车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计划财务工作。

  (十三)指导、监督全省司法行政队伍建设;负责管理厅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人事工作;负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的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协助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管理司法局领导干部。

  (十四)为大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

  (十五)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司法厅设9个内设机构和政治(警务)部:

  (一)办公室(监狱劳教应急指挥中心)。

  拟订全省司法行政工作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并督促落实;负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工作情况的调查与综合;负责机关重大政务活动的组织实施和督办;负责综合性文件报告的起草、审核;负责文秘档案、保密信访、外事接待等工作;指导全省司法行政系统通讯信息技术网络建设;协调指挥全省监狱、劳教系统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二)法制宣传处。

  拟订全省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全省法制宣传、依法治理工作;负责系统内的普法工作;指导对外法制宣传工作;承担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三)律师公证工作管理处。

  指导、监督律师、公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工作;指导、监督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工作;依照有关程序和规定审核审批律师事务机构及公证机构的设置;负责全省律师执照的发放、年检注册和律师资格撤销的审批工作;检查、监督公证业务活动,协调各公证机构之间的关系和业务管辖。

  (四)法律援助工作处。

  指导、监督法律援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工作;规划全省法律援助事业发展布局;承担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职责;指导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五)基层工作处。

  指导、监督全省基层司法所、人民调解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会同人民法院指导人民陪审员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六)国家司法考试处。

  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司法考试的工作规划和有关要求;承担全省国家司法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对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进行相关管理。

  (七)司法鉴定管理处。

  拟订全省司法鉴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国家、省级司法鉴定机构的遴选、推荐和管理工作;负责对司法鉴定机构的监督检查和对违法行为的查处。

  (八)法制处。

  组织协调起草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负责本系统法制、调研和执法监督工作;承办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指导仲裁机构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全省监狱、劳教改革发展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

  (九)计划财务装备处。

  指导全省司法行政系统财务、物资装备和基本建设的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政法补助专款和基建投资的使用;负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的枪支弹药、服装、警用车辆等管理工作;负责厅机关、直属单位的预决算、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和政府采购等工作。

  政治(警务)部(含干部处、组织宣传处、警务处)。

  指导全省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建设;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及相关干部人事管理工作,协助管理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司法局领导干部;负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设立机关党委办公室,承担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和工会工作委员会按有关规定设置。

  离退休干部处负责厅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司法厅机关行政编制为150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名,纪委书记1名,政治(警务)部主任1名,省依法治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专职副主任(副厅级)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7名〔含政治(警务)部副主任、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监察室主任、工会工作委员会主任、离退休干部处处长各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31名。

  五、其他事项

  (一)管理省监狱管理局。

  (二)将原劳动教养管理处(对外称省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由省司法厅内设机构改为直属行政机构,名称为湖北省劳动教养管理局(湖北省戒毒管理局),其职责、机构、编制事项维持不变。

  (三)省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为省司法厅直属行政机构,核定行政编制27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3名。

  (四)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二○○九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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