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申请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实施办法 一、许可内容 从事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卫生许可。 二、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 2、《河南省食品卫生条例》(1995年9月28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1997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三条。 3、《河南省食品卫生许可发放管理办法》(豫卫办[2004]18号,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行政许可无数量限制;申请行政许可必须向安阳市便民服务中心窗口申报。 四、行政许可的条件 根据《河南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河南省食品卫生条例》和《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卫生规范的规定和下列基本卫生要求: 1、具有健全的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食品卫生安全质量控制体系,并按规定建立食品卫生管理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卫生管理员; 2、、食品生产经营场所选址适当,内外环境整洁,与坑式厕所、垃圾堆放处等污染源和其他有毒有害场所保持规定的距离; 3、食品生产经营场所设施完备,设备布局和生产工艺合理,能够满足生产或经营需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卫生规范的要求; 4、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经过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并保持个人清洁卫生,每人备有两套以上清洁的工作衣帽; 5、食品生产企业应配备食品卫生检测设施、设备和专业人员,具备产品出厂检验的能力,实施产品批批检验、合格出厂制度; 6、食品生产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应当经检验合格。 五、申请资料 根据《河南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时,申请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根据不同的生产经营类别,如实填写申请表和提交下列有关资料: (一)食品生产企业 1、法定代表人(业主)和生产经营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生产企业名称证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核准单或者营业执照)、地址和联系电话; 3、卫生行政部门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设计审查和工程验收认可文件; 4、生产经营场所(包括周围环境)平面布局图和生产工艺流程图; 5、食品卫生管理组织、制度和食品卫生管理员名单; 6、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健康检查合格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7、主要的生产工具、设备及其卫生安全性证明材料; 8、所生产产品的名称、原料、配方、包装材料、生产工艺、质量标准和标签、说明书及产品卫生安全性评价资料; 9、卫生质量检验机构人员名单和主要的检验设备及试产样品的卫生检验报告; 10、生产用水的水源、水质资料(使用自备水源者提供); 11、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食品销售(包括批发、零售、贸易、储运) 1、法定代表人(业主)和生产经营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经营单位名称证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核准单或者营业执照)、地址和联系电话; 3、卫生行政部门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设计审查和工程验收认可文件; 4、经营场所(包括周围环境)平面布局图; 5、食品卫生管理组织、制度和食品卫生管理员名单; 6、食品经营人员健康检查合格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7、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餐饮业(含食堂)和食品加工 1、法定代表人(业主)和生产经营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单位名称证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核准单或者营业执照)、地址和联系电话; 3、卫生行政部门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设计审查和工程验收认可文件; 4、加工经营场所(包括周围环境)平面布局图和加工工艺流程图; 5、食品卫生管理组织、制度和食品卫生管理员名单; 6、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健康检查合格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7、加工用水的水源、水质资料(使用自备水源者提供); 8、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四)食品摊贩 1、 业主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电话; 2、经营场所地址、使用证明(摊位证等); 3、经营场所卫生设施情况; 4、食品经营人员健康检查合格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5、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五)食品生产经营建设项目筹建 1、法定代表人(业主)和生产经营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拟开展的食品生产经营项目、地址和工程建设计划; 3、承诺遵守食品卫生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卫生规范、卫生要求,并及时通知卫生行政部门对建设项目的选址、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和参加竣工验收; 4、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其他有关资料。 六、申请表格 市卫生局免费提供(申请表)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安阳市卫生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安阳市卫生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提交申报资料一形式审查一受理一审核一现场检查、验收一审批一送达。 十、行政许可时限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卫生部第38号令,于2004年11月17日发布施行)的第十六条规定,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卫生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卫生行政部门依法需要对申请许可事项进行检验、检测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检验、检测,检验、检测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卫生行政许可期限内。符合发放卫生许可条件的,发给食品卫生许可证。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 根据《河南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四年,每四年换证一次,视情况发放的临时卫生许可证,最长不超过12个月。每年4月30日前,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年度卫生监督量化评化结果,对已取得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确定或重新确定食品卫生等级标志。 食品生产经营者需要延续的卫生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卫生许可证。原发证机关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申办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收回原证,换发新证,新证可以保留原卫生许可证编号。 受理延续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该卫生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换证。对未按规定申请延续和卫生行政部门不准延续的,卫生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后,原卫生许可证无效,予以注销并公布。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都必须遵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食品摊贩,必须先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者伪造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涂改、出借卫生许可证的,收缴卫生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核发《卫生许可证》不收费。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根据《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和《河南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的规定,卫生许可证不进行年审或年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