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通知 安府办发〔2010〕28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省在安单位: 为规范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行政行为,提高其依法执政的水平,切实维护广大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贵州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和省人民政府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加强我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范围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定的限制或者增加广大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文件;设定或者变相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事项的决定、规定、公告、通告、通知、办法、实施细则等。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机构 各级人民政府及工作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机构是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 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县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审查。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程序 (一)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在发布之前,须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自文件发布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由文件起草单位将文件起草的法律依据、起草说明以及文件副本一式十份送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审查。 (二)各县、自治县、区(管委会)政府及其办公室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由其同级政府法制机构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审查。 报送备案时须提交文件起草的法律依据、起草说明、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出具的审查意见、文件的副本一式五份。 (三)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审查。 报送备案时须提交文件起草的法律依据、起草说明、部门法制机构出具的审查意见、文件的副本一式五份。 (四 )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送市人民政府。 四、受理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法制机构应当自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违法违规的备案文件出具书面意见,同时通知相关部门自行撤销、废止或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撤销、废止。 五、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每年对相关部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适时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