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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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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博州政办发〔2009〕64号

颁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09-07-17生效日期:1900-01-01

关于印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博州政办发〔2009〕6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阿拉山口口岸管委会,赛里木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是一项综合性执法工作,州工商局作为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的牵头部门,要加强对《实施意见》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具体问题,适时向州人民政府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公安、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等相关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按照《实施意见》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并实现预期目标。


二○○九年七月十七日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无证无照经营
查处取缔工作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加快建设法治型政府,坚持依法行政,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政府执政为民的良好形象,确保行政机关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与目标任务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谁发证(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履行市场监管职能,全面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违法行为,防止和减少各类因无证无照经营而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形成“政府统一领导,工商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建立公平、安全、有序的市场环境,促进自治州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查处取缔工作重点
㈠ 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㈡ 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㈢ 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㈣ 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以及许可证或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依法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㈤ 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政府统一领导、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并取得实效,州人民政府决定成立自治州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 郭向毅 自治州副州长
副组长: 姚世聪 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
成 员: 张广程 自治州公安局副局长
潘伊新 自治州公安局消防局局长
丁 赟 自治州文体局党组书记、副局长
温 岭 自治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
居勒提•阿不里克木 自治州卫生局副局长
阿克木•阿不都克里木 自治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马玉河 自治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张玉珉 自治州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赛伯•巴依铁流 自治州环保局副局长
杨 东 自治州建设局副局长
达瓦加甫 自治州旅游局副局长
库热西 自治州交通局副局长
阿丽塔 自治州农业局副局长
张德俊 自治州畜牧兽医局副局长
吴 兰 自治州烟草专卖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徐小林 自治州教育局副局长
库热西 自治州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张天虎 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工商局,办公室主任由姚世聪兼任,副主任由张天虎兼任,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从成员单位抽调。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负责确定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的目标任务;研究、制定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的实施意见和相关制度;协调解决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查和考核各成员单位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拟定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的目标任务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及时向领导小组通报工作进展情况,提出工作建议;加强与各成员单位的沟通、协调,督促各成员单位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各自工作任务;协调解决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职责分工
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相关单位要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相关规定,加强协作,密切配合,积极推进查处取缔工作顺利开展。
工商部门:负责组织查处无须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或已领取相关许可证(批准文件)而未依法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以及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食品批发、零售的经营行为;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组织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爆破器材以及未经许可而投入经营的特种行业、娱乐服务场所经营行为;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文体部门:负责组织查处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娱乐场所以及图书、音像制品的出版、印刷、发行及其他行为;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以及没有办理年审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工业产品、食品生产,未经许可生产强制性认证产品,未经许可从事计量器具制造、维修,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以及从事气瓶充装的生产经营行为;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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