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自治州2009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通知 博州政办发〔2009〕7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阿拉山口口岸管委会,州发改委、经贸委、监察局、建设局、环保局、统计局: 《自治州2009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八月三日 自治州2009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为确保实现自治州“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推动自治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2009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通知》(新政发〔2009〕107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2008年总量控制工作回顾 2008年,各县市(口岸)及各部门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自治州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力度,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工作取得了新进展。经自治区环保厅核定,2008年我州二氧化硫(SO2)排放总量4923.49吨(不含兵团,下同),比2007年下降20.1%;化学需氧量(COD)排放总量8441.59吨,比2007年增长16.4%。 二、2009年总量控制工作总则 ㈠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十一五”期间自治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完善政策,加强管理,明确责任,协调配合,加大投入,实施污染治理工程,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在经济增长的同时,努力完成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 ㈡ 编制依据。 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⒋《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 ⒌《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 ⒍《国务院关于“十一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批复》(国函〔2006〕70号); ⒎《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 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 ⒐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十一五”期间自治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批复》(新政函〔2006〕195号); 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通知》(新政办发〔2006〕216号); ⒒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07〕124号); ⒓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试行)〉的通知》(环发〔2007〕183号); 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二氧化硫总量分配指导意见〉的通知》(环发〔2006〕182号); ⒕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主要水污染物总量分配指导意见〉的通知》(环发〔2006〕189号); ⒖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编制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发〔2007〕90号) ⒗自治区人民政府与各地、州、市人民政府签订的《“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 ⒘自治区环保局《关于印发新疆“十一五”期间自治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新环财发〔2007〕247号); ⒙《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 ㈢ 编制原则。 ⒈完成总目标原则。坚持完成国家和自治区下达的“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保持增减平衡。 ⒉与有关规划相衔接原则。坚持与自治州国民经济发展、产业结构调整、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及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划衔接一致。 ⒊可操作性原则。根据自治区和自治州的要求,结合排污单位实际,将减排任务落实到责任单位,明确具体措施,增强计划的可操作性。 三、2009年总量控制目标 根据2008年自治区核定的我州主要污染物的排放量及2009年自治州计划减排项目,确定2009年我州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控制在6339.65吨以内,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在4809.43吨以内。 四、总量控制措施 ㈠ 加快推进结构减排。 ⒈认真贯彻国家和自治区产业结构调整目录,严格执行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设备制度,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依法予以关停,有关部门要吊销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并予以公布,电力部门停止供电。 ⒉积极推进能源结构调整优化,逐步提高天然气在能源消费结构中的比重,大力发展农村沼气工程,降低社会总耗煤量,鼓励使用清洁能源。 ㈡ 大力实施工程减排。 ⒈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厂及污水收集管网在建项目建设步伐,确保按时投入使用,及早发挥减排作用;尚未建设污水处理厂的城镇,要尽快制定污水处理厂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提高城镇污水处理率。要加大对现有污水处理厂运行的监管力度,确保稳定运行。 ⒉加强热力、有色金属冶炼、钢铁、建材、化工化纤浆粕、制糖、皮革鞣制、酒精制造、农副产品加工、食品加工等重点污染行业减排工作。对污染物浓度或总量超标的排污单位,要限期整改。 ⒊抓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的落实,在新、改、扩建项目审批工作中坚持“以新带老”和区域总量替代平衡原则,使辖区污染物新增量得到有效控制。 ㈢ 切实加强监管减排。 ⒈鼓励企业采用清洁生产技术,进一步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加快循环经济发展的有关政策措施,引导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发展循环经济,有效减少污染物产生量。 ⒉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管理台帐和排放总量动态管理系统,组织开展污染减排专项督查、暗访,加大监测力度,加强对重点污染源的监管。定期向社会公布污染减排项目进展情况,加强舆论监督。积极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对重点、难点问题实行挂牌督办和跟踪。 ⒊做好污染源在线监测和监控平台建设工作,提高对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的监管能力,促进管理减排。 五、重点减排项目及预期削减能力 ㈠ 化学需氧量减排项目。 2009年计划实施化学需氧量减排项目3个,预计减排化学需氧量2530吨(见附表1)。 ⒈工程减排项目2个,预计减排化学需氧量2500吨(见附表4)。 ⒉上年结转减排项目1个,预计减排化学需氧量30吨(见附表5)。 ㈡ 二氧化硫减排项目。 2009年计划实施二氧化硫减排项目2个,预计减排二氧化硫208.85吨。 ⒈工程减排项目1个,预计减排二氧化硫200吨(见附表6)。 ⒉上年结转减排项目1个,预计减排二氧化硫8.85吨(见附表7)。 六、总量控制目标可达性分析 ㈠ 主要污染物排放现状。 2005年全州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3145.76吨,2006年3462.26吨,2007年7255.01吨,2008年8441.59吨,其中 2008年比2005年增长168.3%。 2005年全州二氧化硫排放总量5569.14吨,2006年5487吨,2007年6165.76吨,2008年4923.49吨,其中2008年比2005年下降11.6%。 ㈡ 化学需氧量控制目标可达性分析。 ⒈增量测算。 2009年自治州《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全州生产总值增长10%以上。按生产总值增长11%、城镇人口新增0.3万人、低化学需氧量排放行业增加值增量0.46亿元计算,暂不考虑环境监测、环境监察系数,预计2009年化学需氧量增量为356.72吨,其中工业化学需氧量增量318.40吨,生活化学需氧量增量38.32吨。为避免新增量估算值偏小,乘以1.2的调整系数,预测化学需氧量增量为428.06吨(见附表2) ⒉化学需氧量减排量预测及控制目标可达性分析。 根据对计划中各减排项目减排量的测算,预计2009年化学需氧量削减量为2530吨,扣除428.06吨的新增量,全州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为6339.65吨,比2008年下降24.9%。 ㈢ 二氧化硫控制目标可达性分析。 ⒈增量测算。 2008年我州全社会总耗煤量46.75万吨,全部为非电行业用煤。预计2009年全社会总耗煤量约为47.5万吨,全部为非电行业用煤。非电行业排放强度采用2008年排放强度,即每消耗1万吨原煤排放二氧化硫105.32吨,则非电行业新增二氧化硫排放量为78.99吨,即2009年二氧化硫新增量为78.99吨。为避免估算值偏小,乘以1.2的调整系数,预测二氧化硫新增量为94.79吨。 ⒉二氧化硫减排量预测及目标可达性分析。 根据对计划中各减排项目减排量的测算,预计2009年二氧化硫减排量为208.85吨,扣除94.79吨的新增量,全州二氧化硫排放总量为4809.43,比2008年下降2.3%(见附表3)。 七、保障措施 2009年是完成“十一五”规划的关键一年,也是污染减排的关键之年。各县市(口岸)、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污染减排工作,明确目标任务,强化责任落实,把污染减排与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污染问题密切结合起来,把改善环境质量作为污染减排的根本目标,积极采取得力措施,全面推动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工作,确保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的实现。 ㈠ 组织保证。各县市(口岸)要按照自治州的统一部署,具体负责实施辖区内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工作。 ㈡ 政策保障。各县市(口岸)、各部门要积极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加强环境保护、推进污染减排的相关政策措施,逐步提高污水处理能力,鼓励和促进排污单位进行污染治理。 ㈢ 资金保障。自治州发展改革、环境保护、建设等部门要积极争取国家和自治区政策性贷款和污染治理专项资金。自治州污染治理补助资金要集中用于主要污染物减排项目。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支持重点污染源治理和总量控制工作,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和集中供热项目的建设步伐,发挥其减排作用。 ㈣ 加强监督执法。各县市(口岸)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法》,加大对超标排污单位的限期整改和重点排污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足额征收排污费,从重查处不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擅自停止运行污染治理设施等违法行为。 ㈤ 实施责任追究制。加大对各县市(口岸)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履行情况的考核力度,实行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工作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对履行职责不力、未完成减排任务的县市(口岸),取消当年评优资格。 ㈥ 明确职责分工。自治州发改委负责拟定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相关经济政策,报经州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自治州经贸委负责组织实施结构减排工作;自治州建设局负责组织实施城镇生活污水化学需氧量减排和城镇集中供热工程二氧化硫减排工作;自治州环保局负责督促工程治理和监管减排工作。 ㈦ 加强减排三大体系建设。按照《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试行)》的要求,定期对全州减排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进一步加强污染减排统计、监测、核查、预警、考核和公告等制度建设,夯实总量控制工作基础,逐步建立科学的污染减排指标体系、准确的减排监测体系和严格的减排考核体系。 ㈧ 加强社会舆论监督。动员全社会力量,大力开展形式多样的保护环境,节能减排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社会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意识,努力使减少污染、保护环境成为全体公民的自觉行为。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鼓励社会各界依法有序监督环保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