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自治州州直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士官安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博州政办发〔2009〕7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阿拉山口口岸管委会,赛里木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自治州州直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士官安置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八月十八日 自治州州直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士官安置工作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我州州直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士官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实施细则》、《自治区城镇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士官志愿兵安置意见》等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为自治州经济社会发展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因地制宜,统筹安排,狠抓落实,确保我州州直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士官安置工作顺利进行。 二、安置原则 自治州州直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士官安置工作,必须在州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采取政府安置和自谋职业安置相结合的办法进行,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妥善安置退伍义务兵。士官复员后,由原征集地县市人民政府按安置退伍义务兵的有关规定妥善安置。复员和转业安置的士官退出现役后,原则上回入伍时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安置。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易地安置:⒈国家或军队建设需要的;⒉服现役期间,家庭常住户籍所在地有生活基础的;⒊结婚满两年且配偶在其常住户籍所在地有生活基础的。 三、安置程序 ㈠ 州直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士官回到原征集地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本人退伍证和部队介绍信到博乐市人武部办理预备役登记,并到自治州州直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士官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民政局,以下简称“州安置办”)报到,凭州安置办出具的介绍信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凭州安置办发文到有关单位报到工作。 ㈡ 州直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士官待安置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 ㈢ 州直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士官接到安置通知后,逾期半年无正当理由并多次教育仍不报到的,或不服从安排的,取消安置资格,不再安排工作,按照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㈣ 州直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士官退出现役后,到博乐市人武部报到前发生的问题,由原部队负责处理;报到后发生的问题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四、部门职责 博乐市人武部:对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士官进行预备役登记审核。 自治州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局:及时确定报批安置后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士官工资,审批转业士官技术职称,积极做好革命伤 残军人的医疗保障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军地两用人才培训和开发使用工作。 自治州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做好州直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士官所安置部门和单位的编制审核工作。 自治州财政局: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及时核拔州直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士官安置经费和军地两用人才培训经费,并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做好有偿转移资金的收缴和管理工作。 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州直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士官安置工作列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自治州经贸委:负责引导各工商企业积极接收州直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士官。 自治州公安局:协助州安置办做好州直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士官落户工作。 自治州监察局:对各部门、各单位履行职责及落实安置工作各项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自治州民政局:具体负责自治州州直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士官安置工作,督促和指导自治州州直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士官安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抓好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法规的落实,加强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士官待安置期间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士官的动态管理和信息上报工作,商有关部门和单位提出州直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士官年度安置方案,报经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 五、安置纪律 ㈠ 提高思想认识。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士官安置工作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各部门、各单位必须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以对党和国家高度负责的精神,严格执行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士官安置计划,积极接收安置人员,自觉维护安置工作的严肃性,不折不扣地完成安置任务。 ㈡ 严格安置程序。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安置程序做好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士官的安置工作,自治州州直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士官年度安置方案必须由州安置办商州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局、编办、经贸委共同提出,报经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执行。 ㈢ 严肃安置纪律。自本文下发之日起,未经领导小组研究同意,未经州安置办许可,各单位不得擅自接收州直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士官,如出现擅自接收的,由接收单位自行负责,对拒绝和变相拒绝接收州直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士官的部门和单位,将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州安置办负责人及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廉洁勤政,秉公办事,不徇私情,防止和杜绝违规违纪行为的发生。州监察局要加强监督,确保安置工作依法依规有序进行。 六、其他 本实施意见由自治州民政局负责解释。 本实施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