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本法规已于2016年7月13被《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环境保护部令第40号)废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对35kV送、变电系统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苏环辐〔2007〕34号)收悉。经研究,现回复如下: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附件“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名录”中对豁免的项目已做明确规定。《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中规定本管理办法中豁免水平是指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伴有电磁辐射活动规定的免于管理的限值,且该办法中已明确豁免水平的确认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2-88有关标准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4号)中500千伏及以下送变电系统建设项目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项目内容不包括《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18号)中豁免的项目。因此,35千伏送、变电系统可不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