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证书管理办法(已废止)

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证书管理办法(已废止)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公通字[1997]60号

颁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建设部

法律效力:文件通知

应用分类:消防安全类

颁布日期:1997-11-23生效日期:1998-03-01

  备注:本法规已于2014年7月2日被《公安部关于清理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废止。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建委(建设厅):

  为加强对从事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单位的管理,提高工程设计专业化水平,保障公共消防安全,根据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公安部30号令)、建设部有关规定和自动消防设施设计特点,公安部、建设部决定开展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资格得管理工作,为此两部研究制定了《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证书管理办法》和《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资格分级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报告公安部、建设部。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证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从事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单位的管理,提高工程建设消防设施设计质量、特设立《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证书》,列入全国工程勘察设计证书的专项类。

  第二条 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范围包括火灾自动报警及其联动控制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固定和半固定泡沫灭火协同、干粉灭火系统、防烟排烟系统等自动消防系统。

  第三条 公安部是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证书的专业审查部门。

  第四条 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证书分为甲、乙两级。甲、乙级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单位的资格条件和相应的设计范围应当符合《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资格分级标准》

  第五条 《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证书》,使用全国工程勘察设计资格审定委员会统一印制的专项工程设计证书,统一由建设部颁发。

  第六条 申请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证书的单位应当具备一下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依照法定程序批准成立设计机构的文件;

  (二)有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必备的技术、设备和资金;

  (三)具备所申请的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资格等级条件。

  第七条 申请单位需填写由全国工程勘察设计资格审定委员会统一印制的《工程设计资格证书申请表》、《工程设计收费资格证书申请表》,一式五份。申请单位在提交申请表的同时,需提交下列材料的复印件;

  (一)批准成立设计机构的正式文件;

  (二)3项符合申请等级,已建成使用得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证明材料(包括项目的规模、主要设计图纸、合同及竣工验收报告、用户意见等);

  (三)主要技术骨干技术职称、从事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经历和人事关系证明;

  (四)设计单位质量体系相关文件。

  第八条 申请证书的地方所属单位,按照单位注册登记地区,先向省级公安消防部门申报,省级公安消防部门专业审查并签署意见后,再报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申请证书的额国务院各部所属单位,按照隶属关系报国务院有关部委勘察设计管理部门审核,同时将申请表抄报当地省级公安消防部门一份;上述两类单位分别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部委勘察设计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全国工程勘察设计资格审定委员会办公室,由资格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将材料转送公安部消防局进行专业审查,审查同意后,送资格审定委员会最终审定。

  甲、乙级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证书均盖建设部印章,由建设部公布。

  第九条 新设立的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单位的资格等级定为暂定级,有效期为2年。期满后,由原审核部门复查、合格的,由建设部换发正式定级证书;不合格的收回证书。

  第十条 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单位在资格等级正式定级3年以后,方可提出升级申请。资格升级申请和审批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证书在全国范围内通用。

  第十二条 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或省级勘察设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级安全消防部门对已经取得《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证书》单位的资格进行定期复查。

  第十三条 已经取得甲、乙级工程设计证书的单位,承接证书规定范围和相应级别的工程项目中得消防设施设计,可不再领取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证书。

  第十四条 持有《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证书》的单位在设计中应当与主体设计单位以书面形式明确分工和责任,并与主体设计单位积极配合,共同圆满完成该项工程设计。

  第十五条 对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的设计机构承担国内工程项目消防设施专项设计资格的管理,应当按照中外合作设计和成立中外合营设计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省级公安消防部门、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和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资格审查中要加强协作,共同作好工作。

  第十七条 持有《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证书》的单位不得出卖或者转让证书、图章、图签。严禁无证从事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

  第十八条 有关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证书的管理和监督,还应执行公安部和建设部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安部、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1998年3月1日执行。

同地区相关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关于加强生态环境领域科技创新 推动美丽中国建设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执法 助力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
关于促进企业温室气体信息自愿披露的意见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精神卫生福利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消防救援局关于对消防安全标志不再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公告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应急管理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粪污处理有限空间作业风险防控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
同专业相关
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辽宁省工伤康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补充工伤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地方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新型储能电站安全管理工作导则(暂行)》的通知
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源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5年上海市职业健康工作要点》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六条措施
同行业相关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
关于印发《太原市2025年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安全鉴定精准防控的通知
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应急管理厅2025年度安全生产“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沙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2025年度安全生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房屋市政工程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实施细则》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