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本法规已于2014年7月2日被《公安部关于清理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废止。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建委(建设厅):
为加强对从事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单位的管理,提高工程设计专业化水平,保障公共消防安全,根据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公安部30号令)、建设部有关规定和自动消防设施设计特点,公安部、建设部决定开展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资格得管理工作,为此两部研究制定了《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证书管理办法》和《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资格分级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报告公安部、建设部。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资格分级标准
一、总则
(一)为了加强从事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单位的资格管理,根据建设部《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建设[1991]504号),结合消防专业特点,制定本标准。
(二)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主要包括火灾自动报警及其联动控制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固定和半固定泡沫灭火系统,干粉灭火系统,防烟排烟系统等自动消防系统。
(三)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资格分为甲、乙两级。
二、分级标准
(一)甲级
1. 资历和信誉
单位从事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5年以上,且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2. 技术力量
单位从事设计的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20人,高级工程师不少于3人;其中电气、自控、给排水、暖通等主要技术专业人员各不少于3人;且各主要技术专业有不少于2人从事自动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5年以上,并通过有关消防专业考核,具备较强的消防专业技术能力。
3. 技术水平
单位承担3项以上含有火灾自动报警及其联动控制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和防烟排烟系统的大型工程的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并已建成,质量优良。
4. 管理和装备水平
单位内部已建立运行有效的质量体系。配有计算机、绘图仪等必需的设备和通用设计、消防专业设计软件,具有较高应用水平。
(二)乙级
1. 资历和信誉
单位从事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2年以上,且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2.技术力量
单位从事设计的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15人,高级工程师不少于2人;其中电气、自控、给排水、暖通等主要技术专业人员各不少于2人;且各主要技术专业有不少于1人从事自动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5年以上,并通过有关消防专业考核,具备较强的消防专业技术能力。
3.技术水平
单位承担3项以上含有火灾自动报警及其联动控制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和防烟排烟系统的大型工程的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并已建成,质量优良。
4.管理和装备水平
单位内部已建立运行有效的质量体系。配有计算机、绘图仪等必需的设备和通用设计、消防专业设计软件,具有一般应用水平。
三、承担任务范围
(一)持有甲级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证书的单位可以承担各类工程项目中的火灾自动报警及其联动控制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固定和半固定泡沫灭火系统,干粉灭火系统,防烟排烟系统等自动消防系统的设计。
(二)持有乙级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证书的单位可以承担总建筑面积不超过10000平方米的民用建筑和火灾危险性为丙类的厂房、库房中的火灾自动报警及其联动控制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烟排烟系统的设计。
四、附则
(一)本标准自1998年3月1日起正式执行。
(二)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