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级市安监局,市安监局各处室:
为指导和规范我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贯彻落实行政执法的公开公正原则,提高执法水平,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广州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局法规培训处或者执法监察处反映。
特此通知
二○○八年二月五日
第一条 为切实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确保行政执法工作的公开公正,接受社会群众监督,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市各级安监机构实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活动。
本制度所称执法公示是指各级安监机构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涉及直接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应当通过一定的形式,向社会公开执法职责、执法依据、执法人员身份、执法程序及流程图、执法(办事)时限、执法结果和监督举报办法等内容。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公示工作由各级安监机构的业务监管处(科)和执法监察处(科)具体实施。
市安监局执法监察机构负责对全市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公示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实施下列行政执法行为的,应当予以公开:
(一)行政许可;
(二)行政处罚;
(三)行政强制;
(四)行政收费;
(五)行政检查;
(六)行政备案;
(七)事故处理结果
(八)其他应予公开的行政执法行为。
涉及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公示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第五条 下列行政执法信息,未经各安监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不得向社会公众公开: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执法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企业以不公开为条件向各安监机构提供的相关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引起公众混乱或者在重大事故隐患、重大危险源等地域引起恐慌或者动荡的执法信息;
(四)与尚未办结的行政处罚、事故调查处理有关,公开后影响执法公平、公正的执法信息;
(五)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执法信息;
(六)其他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执法信息。
第六条 公示的载体以政府网站为主,结合运用行政规范性文件、新闻发布会、公告栏、电子触摸屏、政务公开办事指南等其他方式公示。
积极推行电子政务公开,在政府网站、电子终端上进行公示。
第七条 行政执法涉及的执法依据、法定标准、执法流程、执法决定等内容发生调整的,公示的内容应当在调整之日30日内及时更新。
第八条 各安监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和实施执法公示制度。按规定应当公示而未予以公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改正或者通报批评;构成执法过错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中的“行政检查”是指行政主体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相对人)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执行行政命令的情况进行了解与监督的行政行为。
第十条 各区、县级市安监机构应当在每年的7月和12月,将本部门开展行政执法公示工作的情况汇总报市安监局。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