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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规范(试行) (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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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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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京安监发〔2009〕8号

颁布部门: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通用安全类

颁布日期:2009-01-23生效日期:2009-02-01

备注:本法规已于2016年1月13日被《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废止的公告》废止,自2016年1月13日起实施。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北京市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规范(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局,各有关单位:
  
  《北京市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规范(试行)》已经2009年1月5日第1次局务会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2月1日起试行,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北京市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预防、控制中毒窒息等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护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有限空间作业和具有有限空间作业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适用于本规范。

  第三条【定义】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部分封闭,进出口较为狭窄有限,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间。
  有限空间作业是指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实施的作业活动。

  第四条【分类】有限空间分为三类:
  (一)密闭设备:如船舱、贮罐、车载槽罐、反应塔(釜)、冷藏箱、压力容器、管道、烟道、锅炉等;
  (二)地下有限空间:如地下管道、地下室、地下仓库、地下工程、暗沟、隧道、涵洞、地坑、废井、地窖、污水池(井)、沼气池、化粪池、下水道等;
  (三)地上有限空间:如储藏室、酒糟池、发酵池、垃圾站、温室、冷库、粮仓、料仓等。

第二章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要求

  第五条【检测】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生产经营单位应严格执行“先检测、后作业”的原则,根据作业现场和周边环境情况,检测有限空间可能存在的危害因素。检测指标包括氧浓度值、易燃易爆物质(可燃性气体、爆炸性粉尘)浓度值、有毒气体浓度值等。未经检测,严禁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
  在作业环境条件可能发生变化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对作业场所中危害因素进行持续或定时检测。作业者工作面发生变化时,视为进入新的有限空间,应重新检测后再进入
  实施检测时,检测人员应处于安全环境,检测时要做好检测记录,包括检测时间、地点、气体种类和检测浓度等。 

  第六条【危害评估】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检测结果对作业环境危害状况进行评估,制定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确保整个作业期间处于安全受控状态。
  危害评估应依据GB8958《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Z2.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等标准进行。

  第七条【通风】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和作业过程中,可采取强制性持续通风措施降低危险,保持空气流通。严禁用纯氧进行通风换气。

  第八条【防护设备】生产经营单位应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通风设备、检测设备、照明设备、通讯设备、应急救援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当有限空间存在可燃性气体和爆炸性粉尘时,检测、照明、通讯设备应符合防爆要求,作业人员应使用防爆工具、配备可燃气体报警仪等。
  防护装备以及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应妥善保管,并按规定定期进行检验、维护,以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九条【呼吸防护用品】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应符合GB/T18664《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要求。缺氧条件下,应符合GB8958《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要求。

  第十条【应急救援装备】生产经营单位应配备全面罩正压式空气呼吸器或长管面具等隔离式呼吸保护器具,应急通讯报警器材,现场快速检测设备,大功率强制通风设备,应急照明设备,安全绳,救生索,安全梯等。

第三章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要求

  第十一条【主要负责人职责】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加强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有限空间作业负责人、作业者、监护者职责;
  (二)组织制定专项作业方案、安全作业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全技术措施等有限空间作业管理制度;
  (三)保证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投入,提供符合要求的通风、检测、防护、照明等安全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有限空间作业的各项安全要求;
  (五)提供应急救援保障,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二条【作业审批】凡进入有限空间进行施工、检修、清理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实施作业审批。未经作业负责人审批,任何人不得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第十三条【危害告知】生产经营单位应在有限空间进入点附近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标识,并告知作业者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和防控措施,防止未经许可人员进入作业现场。

  第十四条【现场监督管理】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应明确作业负责人、监护人员和作业人员,不得在没有监护人的情况下作业。
  (一)作业负责人职责:应了解整个作业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确认作业环境、作业程序、防护设施、作业人员符合要求后,授权批准作业;及时掌握作业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条件变化,当有限空间作业条件不符合安全要求时,终止作业。
  (二)作业者职责:应接受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培训;遵守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设施与个人防护用品;应与监护者进行有效的操作作业、报警、撤离等信息沟通。
  (三)监护者职责:应接受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培训;全过程掌握作业者作业期间情况,保证在有限空间外持续监护,能够与作业者进行有效的操作作业、报警、撤离等信息沟通;在紧急情况时向作业者发出撤离警告,必要时立即呼叫应急救援服务,并在有限空间外实施紧急救援工作;防止未经授权的人员进入。

  第十五条【承包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委托承包单位进行有限空间作业时,应严格承包管理,规范承包行为,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生产经营单位将有限空间作业发包时,应当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存在多个承包单位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
  承包单位应严格遵守安全协议,遵守各项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第十六条【临时作业】生产经营单位在有限空间实施临时作业时,应严格遵照本规范要求。如缺乏必备的检测、防护条件,不得自行组织施工作业,应与有关部门联系求助配合或采用委托形式进行。

  第十七条【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应对有限空间作业负责人员、作业者和监护者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有限空间存在的危险特性和安全作业的要求;进入有限空间的程序;检测仪器、个人防护用品等设备的正确使用;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与应急救援预案等。
  培训应有记录。培训结束后,应记载培训的内容、日期等有关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没有条件开展培训的,应委托具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开展培训工作。

  第十八条【应急救援】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有限空间作业应急救援预案,明确救援人员及职责,落实救援设备器材,掌握事故处置程序,提高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并不断进行修改完善。
  有限空间发生事故时,监护者应及时报警,救援人员应做好自身防护,配备必要的呼吸器具、救援器材,严禁盲目施救,导致事故扩大。

  第十九条【事故报告】有限空间发生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向所在区县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行业监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附则】本规范自2009年2月1日起试行。

附件:附表1.有限空间危险作业审批表(示例).doc

      附表2.典型有限空间作业危险有害因素列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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