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本法规已于2017年4月24日被《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本区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废止,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现将市发展改革委、市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市环保局分别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的《北京市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北京市加强能源统计监测工作实施意见》和《北京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北京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北京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五日
北京市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市,按照目标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到位,奖惩分明,一级抓一级,一级考核一级的要求,建立健全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和奖惩制度,强化政府和企业责任,确保“十一五”期间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降低目标实现。
二、考核对象、内容和方法
(一)考核对象。各区县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重点用能单位。重点用能单位指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法规政策确定并与市政府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的耗能企业(含国家确定的千家重点耗能企业中的在京企业)。
(二)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落实节能措施情况。
(三)考核方法。采用量化办法,相应设置节能目标完成指标和节能措施落实指标,满分为100分。节能目标完成指标为定量考核指标,以各区县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十一五”期间北京市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计划的批复》(京政函〔2007〕19号,以下简称《批复》)制定的年度节能目标、各重点用能单位签订节能指标分解责任书确定的年度节能目标为基准,分别依据市统计局核定的区县能耗指标和节能主管部门认可的企业节能指标,计算目标完成率进行评分,满分为40分,超额完成指标的适当加分。节能措施落实指标为定性考核指标,是对各地区、各重点用能单位落实节能措施情况进行评分,满分为60分。
(四)考核结果。分为超额完成(95分以上)、完成(80-94分)、基本完成(61-79分)、未完成(60分以下)四个等级。未完成节能目标的,均为未完成等级。(考核计分方法见附件)
三、考核程序
(一)各区县政府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要按照《批复》要求,确定年度节能目标,于当年2月底前报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二)每年3月底前,各区县政府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将上年度本地区节能工作进展情况自查报告报市政府,抄送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监察局、市人事局、市国资委、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统计局、市工业促进局等部门组成评价考核工作组,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各地区节能工作及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和监督核查,形成综合评价考核报告,于每年7月底前报市政府。对各地区节能目标责任的评价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由市发展改革委向社会公告。
(三)各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由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企业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市发展改革委提交上年度节能完成情况和节能工作进展情况的自查报告,在京的国家重点耗能企业应将自查报告同时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国资委、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统计局、市工业促进局等部门和有关专家组成节能考核工作组,对市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核查,于每年3月底前,将综合评价报告报送市政府,将对在京国家重点耗能企业的综合评价报告报送市政府和国家发展改革委。重点用能单位节能情况评价考核结果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核汇总后,向社会公告。
四、奖惩措施
(一)对各区县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依照《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等规定,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二)对区县政府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考核等级为完成和超额完成的,结合全市节能表彰活动进行表彰奖励;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
为未完成,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向市政府做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市发展改革委。整改不到位的,由市有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该地区有关领导的责任。
(四)对评价考核结果为完成和超额完成等级的企业,由市发展改革委和有关区县政府予以通报表扬,并结合节能表彰活动进行表彰奖励。对评价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一律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不办理国家免检等扶优措施,对其新建高耗能投资项目和新增工业用地核准和审批,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的规定,予以暂停。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企业,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逐级上报市政府,同时抄送所在地区县政府,限期整改。对重点用能单位中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的考核评价结果,由各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作为对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实行“一票否决”。
(五)对在节能考核工作中存在瞒报、谎报情况的地区和企业,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附件:1.区县政府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
2.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
北京市加强能源统计监测工作实施意见
市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 调查总队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市,准确、客观地反映本市节能降耗工作的实际情况,确保实现“十一五”期间全市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降低20%的目标,根据《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和《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统计管理体制加强统计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京发〔2006〕9号)精神,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决定的意见》(京政发〔2007〕3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能源统计监测工作、完善全市能耗公报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能源统计监测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坚持节约资源与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中华民族生存发展。必须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放在工业化、现代化发展战略的突出位置,落实到每个单位、每个家庭。市十次党代会明确提出,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执行最严格的能耗标准,落实好节能降耗减排任务。
准确计量、全面客观的能源统计数据是加强能源管理的重要基础,是贯彻国家和本市节能法规、优化能源结构、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重要前提,是开展节能降耗任务分解和目标考核的重要依据。当前,本市能源统计监测工作仍待加强:能源统计力量相对薄弱;能源统计监测制度不完善,全市性的能源统计监测评价体系尚未建立;能源统计信息需要整合,信息发布机制有待完善;许多用能单位对能源消费情况缺乏必要的、准确的计量和原始记录,能源统计数据质量需提高等。对这些问题要高度重视,逐步加以解决。
二、加强统筹管理,建立和完善能源统计监测体系
市统计局作为本市统计工作的主管部门,要会同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按照建设首都经济社会发展的数据中心和区域发展及产业发展的监测评价中心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依法行使职权,加强对全市能源统计监测工作的统筹管理。要研究制定能源流通供应部门数据报送制度,指导帮助有关部门建立完善能源流通供应统计制度,努力提高能源统计监测的工作质量。
要研究建立全市能源统计监测体系,按照满足全市能源管理和节能降耗工作需要的要求,整合现有的能源统计资源,规范能源统计监测工作,研究建立全市统一、功能齐全、分工明确、信息共享的能源统计监测体系。
要以全市能源统计监测体系为基础,开展节能降耗进展情况监测,加强对全市能源统计分析工作,定期向市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全市能源统计监测分析报告。
三、明确工作职责,实现齐抓共管
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各区县政府和相关单位,要把加强能源统计监测作为能源管理和节能降耗工作的重要基础,明确工作职责,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工作质量。
(一)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要继续完善全社会能源消费统计,健全生产和居民生活能源消费统计制度,重点加强第一、三产业和居民生活的能源消费统计。建立并逐步完善产品能耗、设备能耗等能源利用效率的统计制度。研究并实施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统计制度。逐步形成覆盖全部能源生产、供应和消费的统计指标体系。
(二)各能源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指定机构和专门人员,负责能源统计监测工作。要按照统计法规的要求,规范能源统计监测制度方法,提高统计数据质量。自2008年起,按照要求报送能源统计数据,将能源统计监测情况及时纳入全市能源统计监测体系。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北京市重要物资市场监测平台”和“北京市经济运行监测调度中心”的完善与运行;负责全市政府机关和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监测平台的建设与运行,并将监测情况纳入全市能源统计监测体系;负责全市主要煤炭经营企业经营情况的监测工作。
市市政管委负责全市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热力等能源品种供应情况的统计工作。按季度提供全市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供应数据,按年度提供热力供应及供热用燃料数据,并逐步实现按月提供上述资料。
市商务局负责对全市成品油市场的监测工作,配合统计部门建立完善全市成品油统计制度。
市交通委负责研究建立煤炭、石油制品等主要能源品种公路运输量统计制度,并逐步实现提供相关数据。
市建委负责本市民用建筑耗能统计报表制度的实施工作,逐步建立全市大型建筑物能耗的统计监测制度,并将监测情况纳入全市能源统计监测体系。
市工业促进局负责全市重点用能工业企业电力运行情况的监测工作,并将监测情况纳入全市能源统计监测体系。
北京电力公司负责全市电力供应和使用情况的统计监测工作,按月提供相关数据。
(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以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为重点,依法加强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达到国家规定要求。
(四)各区县政府对本区域内的节能降耗工作和能源统计监测工作承担领导责任。要切实加强能源统计工作,充实能源统计的人员力量,完成各项能源统计任务。
(五)市、区(县)两级财政部门要按照部门预算的管理规定,为政府统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能源统计制度建设和能源统计监测工作开展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六)各政府部门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能源统计监测中的作用,通过行业协会帮助指导企业加强能源统计基础工作,提高能源统计数据质量。
四、加强基础工作,提高数据质量
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和用能单位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能源统计的基层基础工作,提高能源统计的数据质量。
(一)各职能部门要以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为重点,定期开展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人员和能源统计人员的培训。
(二)全市能源生产销售和供应单位、第二、三产业规模以上单位和农业法人企业要根据能源统计工作的需要,指定专人负责能源统计工作,并保持能源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各级能源统计人员必须具备统计从业资格,要定期接受统计法规和能源统计业务知识的培训,按照统计制度的要求,及时、准确地填报统计报表。
要按照统计制度要求,以准确可靠的能源计量数据记录为依据,建立能源月度统计台账,并严格记录本单位各能源品种生产、购进、消费的全部情况。
要按照《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等国家强制性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合理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和完善能源计量管理制度,做好计量测试工作。
(三)政府统计部门要加大对能源统计基础工作和数据质量的检查和执法力度,对能源统计中的违法行为,依据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要研究建立能源统计数据质量评估制度,加强对能源基层统计数据和综合汇总数据的审核评估。重点加强对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及其降低率数据质量的监测评估。要建立数据质量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全市能源统计数据的质量。
五、整合能源统计信息,完善能耗公报制度
(一)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要联合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对全市能源统计信息及其需求进行统一梳理,依法研究制定全市统一的能源统计信息管理与发布制度,明确各部门对全市能源数据使用和发布的权限。
(二)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能源统计信息发布使用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部门对能耗数据发布的有关规定。各单位不得擅自发布未经国家统计部门评估确认的全市能耗及其相关数据。
(三)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和市发展改革委要结合节能降耗目标考核的要求,提高能源平衡表的编制质量,完善全市及分区县能耗公报制度。坚持对各区县能源消费量实行下算一级的制度,完善季度能源消费量的测算方法。在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上,提高能耗公报的时效性。结合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工作重点和节能降耗的工作要求,逐步增加公报内容,规范公报发布形式。
(四)各能源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要按照分区县能耗公报的要求,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细化管理,加强统计的基础工作,逐步实现分区县监测,并提供分区县能耗公报所需的资料。
六、加大协调和监管的工作力度
(一)建立全市能源统计监测工作协调机制。建立全市能源统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明确责任,研究解决能源统计监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能源统计监测工作的落实。
(二)市统计局要联合有关部门,将能源统计监测工作与能源计量管理和节能管理工作结合起来,研究建立统计执法、能源计量执法、节能监察和节能审计的联动机制,提高能源统计监测的工作质量。
(三)政府监督检查部门要加强对能源统计监测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并作为政府基础工作考核内容之一。
北京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
市环保局
第一条 为做好本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工作,确保主要污染物统计数据准确、及时、可靠,依据《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实施总量控制的两项污染物,即二氧化硫(SO2)和化学需氧量(COD)。
第三条 统计调查按照属地原则进行。各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统计调查工作。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数据的汇总、审核和上报。统计、发展改革等部门负责提供主要污染物总量核算所需的地区生产总值、城镇常住人口、煤炭消费量等社会统计数据。
第四条 环境统计污染物排放总量包括工业源和生活源的排放量之和。工业源污染物排放量根据环境统计重点调查单位的排放量和重点调查单位与非重点调查单位的排放比率推算。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根据城镇常住人口数、燃煤消费量等社会统计数据测算。
第五条 环境统计重点调查单位包括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占排污申报登记范围内工业排放总量85%以上的工业企业、所有城镇污水处理厂以及单台容量20蒸吨以上燃煤(重油)锅炉使用单位。
重点调查单位筛选工作应在排污申报登记数据更新的基础上逐年进行,新增企业要及时纳入(包括试生产或已通过验收,事实排污超过1个月以上的企业均纳入统计范围),以保证重点调查数据能够反映污染物排放的总体趋势。
第六条 重点调查单位污染物排放量可采用监测数据法、物料衡算法、排放系数法进行计算。
监测数据法:主要适用于已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排污单位和污染物排放较稳定的单位排污量计算,具体按照《北京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执行。
物料衡算法:主要适用于火电厂SO2排放量的测算。计算公式如下:燃料燃烧SO2排放量=燃料煤消费量×含硫率×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