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本标准已于2019年9月23日被北京市地方标准公告2019年标字第12号《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与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11/T 656-2019)》废止。自2019年10月1日起实施。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场地环境评价程序、方法和内容,保证场地评价结论全面、客观地反映场地环境污染状况,我局制定了《场地环境评价导则》,现予以发布,本导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在北京市范围内从事场地环境评价工作的单位,应遵循本导则规定。
附件:场地环境评价导则.
二〇〇七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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