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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调整危险废物转移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已废止)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调整危险废物转移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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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京环保固字〔2004〕335号

颁布部门:北京市环保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固体废弃物类

颁布日期:2004-06-24生效日期:2004-06-24

注:本通知已于2007年12月8日被《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废止。


各有关单位:
      危险废物市内转移和转移出本市的行政审批事项自2004年7月1日起取消,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领取转移联单的依据将调整为《危险废物产生及去向申报登记表》。本次危险废物转移环境管理工作的调整是过渡性的,2005年起各区县环保局将受理《危险废物产生及去向申报登记表》的申报与转移联单的发放工作。现将过渡期间危险废物转移环境管理的具体调整内容通知如下:
一、持当年危险废物申报登记材料领取转移联单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领取之前的转移计划审批事项取消后,需凭危险废物申报登记材料领取转移联单。其中危险废物在市内转移的,需持有《危险废物产生及去向申报登记表》领取转移联单;危险废物转移出本市的,需持有《危险废物产生及去向申报登记表》和危险废物接收地省级环保部门的批准文件领取转移联单。
二、危险废物产生及去向申报登记表的填报 
《危险废物产生及去向申报登记表》(附件1)是排污申报登记的补充,产生危险废物且需转移处置的单位,2004年7月1日起应向北京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申报登记,如实填写《危险废物产生及去向申报登记表》,表中受托单位应选择《北京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持有单位(附件2)。《危险废物产生及去向申报登记表》将纳入今后年度排污申报登记内容与《排放污染物申报统计表(试行)》一并填报。
三、转移联单的领取及填报
需转移危险废物的单位持填写完整的《危险废物产生及去向申报登记表》直接在北京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领取转移联单。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按照申报内容发放转移联单并登记联单编号。同时将注明已发放联单的《危险废物产生及去向申报登记表》寄送转移危险废物单位所在地区县环保局。
转移危险废物的单位,应按照原规定在发生每次转移前三日内向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报告,转移过程认真填写转移联单并按规定程序运行联单,转移结束后及时将联单第二联送交(可以邮寄)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四、加强危险废物转移的环境管理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应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的管理,认真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分类收集、包装并粘贴危险废物标签;禁止混合包装、运输性质不相容的危险废物,防止发生危险废物安全事故;转移过程中严禁丢弃、遗撒、倾倒危险废物。
若违反国家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环保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
有关危险废物转移环境管理事项,可直接向北京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咨询。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地址:海淀区车公庄西路38号(西三环花园桥东南角,公交汽修四厂院内);电话:88510908

附件:
1、危险废物产生及去向申报登记表
2、北京市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一览表
3、北京市行政区划代码


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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