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北京市2011年调整工伤职工及工亡人员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

关于北京市2011年调整工伤职工及工亡人员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京人社工发〔2011〕 183 号

颁布部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工伤与保险类

颁布日期:2011-06-21生效日期:2011-07-01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各计划单列企业,各中央在京企业,各有关事业单位:

  为保障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及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及工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根据《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3年第140号)的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及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及工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本次调整的范围为2011年6月领取伤残津贴待遇的工伤职工(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工伤人员)、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

  二、调整标准

  (一)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的调整,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伤残110元,二级伤残100元,三级伤残90元,四级伤残80元。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每人每月增加80元。

  (三)企业未安排工作的五、六级工伤职工,企业应当为其增加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80元。

  三、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所需费用,参加北京市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事业单位,一至四级的由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统筹及五、六级的,由企业、事业单位支付,按原渠道列支。

  四、根据有关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按照享受或比照工伤待遇处理的人员,参照本通知执行,所需费用由企业、事业单位支付,按原渠道列支。

  五、本通知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同地区相关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意见
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共建筑能效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做好北京市建筑业工伤保险相关工作的补充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美丽北京建设持续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2025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生态环境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4年版)》的通知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关于支持氢能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突发事件气象应急保障预案(2024年修订)
同专业相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五版)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冬春季节和疫情防控特殊时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告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告
杭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认真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等16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同行业相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5年信息通信业安全生产和网络运行安全工作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
广东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实施意见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原辅料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蜡样芽胞杆菌风险防控指南》《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克罗诺杆菌风险防控指南》的通知
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2025年修订)
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