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了更好地保证城市生产和市民生活用热需要,节约能源,防治环境污染,实行集中供热、联片供暖,市政府决定对市区内分散锅炉房并网供热,并下发了《关于分散锅炉房并网供热工作的意见》(大政办发[2001]75号)。几年来,共拆除分散燃煤锅炉3107台,烟囱2498根,经过并网供热,使21片770万建筑平方米房屋实现了集中供热和联片供暖,提高了城市供热质量和大气环境质量,市容市貌也得到了明显改善。分散锅炉并网供热工作得到了多方面的理解和支持,各锅炉房产权单位积极参与到并网工作中来。但是,仍有一些单位对此项工作认识不足,对并网供热工作要求落实缓慢,个别单位从局部利益或个人利益出发,采取抵触态度,拒不按要求拆除分散燃煤锅炉等污染设施,影响了并网供热工作的开展。为了继续推进分散锅炉并网供热工作,并限期拆除燃煤锅炉等污染设施,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在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和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市区)内,已被规划的集中供热、联片供暖范围的燃煤锅炉产权单位,必须按大连市城市供热规划的要求统一解决热源,不得借故拒绝并网、联片。列入并网联片改造计划的分散锅炉房产权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拆除燃煤锅炉等污染设施。
二、市环保局、建委要根据城市供热规划和烟尘综合整治规划,结合“大大连”建设及城市发展需要,对市区内分散锅炉并网工作进行统筹规划,制定年度计划,确定具体的并网供热区域,对拆除分散燃煤锅炉等污染设施,要规定拆除期限、责任单位及要求等,要向社会公布,要通知到分散锅炉房产权单位。
三、对并网供热工作继续给予政策支持。对因并网供热需要新建或扩建区域锅炉房增加用地的,可划拨使用;对外管网施工破道工程可免收道路挖掘费,道路恢复费按成本价计收;对被拆除锅炉后闲置的锅炉房,可以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改变使用用途或出租、转让;锅炉房用地具有开发价值,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可参照工业企业搬迁改造的有关政策执行。
市政府每年根据城市经济发展状况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用于解决中心热源的建设。
四、供热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大连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不得擅自放弃、移交、转让供热设施,不得擅自新建、改建、扩建排放烟尘设施。在列入分散锅炉并网供热规划范围内的供暖企业,在未落实锅炉并网事宜前不得擅自参加改制;企业破产的,由锅炉等设施的承受人继续承担并网改造任务。
五、拆除分散燃煤锅炉等污染设施工作由市环保局牵头组织,市建委、计委、经委、规划国土局、城建局、房产局、财政局、开发办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协作,配合环保部门做好这项工作。各部门在分散锅炉并网供热工作中,对供热单位的并网工作要给予指导,提供服务,及时解决困难和问题。要加强管理工作,对逾期不拆除的分散燃煤锅炉等污染设施,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予以没收和组织强制拆除。
六、市区以外的县(市)、区分散锅炉房并网供热工作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