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建立健全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体系,规范企业对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危害,根据国家环保总局相关通知精神和《大连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大政办函[2006] 1号)等相关规定,要求全市范围内具有发生突发环境污染事件隐患的重点单位制订本单位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处置预案。
各有关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特点,依据本通知附件中对应的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结合本单位安全生产等应急预案,在4月10日前完成本单位《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并报送到大连市环境保护局污染控制处。
二○○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附件:化工类企业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doc
冷冻行业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doc
危险化学品贮罐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doc
危险品运输类企业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doc
辐射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