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1999年7月,经市政府批准,市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调整大连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区划的通知》(大政办发[1999]88号)o近年来,随着我市老工业基地振兴和“大大连”建设步伐的加快,原区划中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范围需要作必要的调整。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调整后的《大连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区划》予以公布。
二OO五年三月十八日
为保护和改善我市空气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6]31号)和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发布<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等五项环保行业标准的通知》(环科[1996]617号)精神,制定本区划。
一、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划分
(一)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
1.金州国家森林公园--大黑山景区及城山头海滨地貌自然保护区。
2.旅顺蛇岛--老铁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不含双岛湾石化加工区及旅顺经济开发区和两区中间地区)、旅顺口国家森林公园和大连海滨--旅顺口风景名胜区的旅顺口区段。
3.普兰店国家森林公园,即龙山景区、巍霸山景区、鸡冠山景区、皮口景区。
4.大连冰峪沟风景名胜区、天门山风景区、仙人洞国家森林公园和辽宁仙人洞自然保护区。
5.长海县全县。
6.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渔沟森林公园、卧龙植物园。
7.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全区。
(二)三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
南起香炉礁港务公司,沿铁路线经广播电视转播台、香周路、香甘立交桥、西南路、华能化工厂、东海路、西南路、松江路、椒北路至甘井子公园,沿铁路线至甘井子路、甘中街、甘海路、海茂路连线以南地区。
西起水泥厂西界路、泡崖农贸市场、水泥街、泡岭街、玉秀街、玉塔街、原奶牛厂、大连风机厂往北至水泥厂铁路专线。
(三)除上述一类、三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外,其余地区均为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
二、本区划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是指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
(二)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是指城镇规划确定的居民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以及一类、三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不包括的地区。
(三)三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是指特定工业区。
(四)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是指县级以上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五)一般工业区,是指特定工业区以外的工业企业集中区以及1998年1月1日后新建的所有工业区。
(六)特定工业区,是指冶金、建材、化工、矿区等工业企业较为集中,其生产过程排放到环境空气中的污染物种类多、数量大,且其环境空气质量超过三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浓度限制值,并无成片居民集中生活的区域,但不包括1998年后新建的任何工业区。
三、本区划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