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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特大洪涝灾害救灾应急预案的通知(已废止)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特大洪涝灾害救灾应急预案的通知(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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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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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赣府发[2003]9号

颁布部门:江西省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政府规章

应用分类:事故与应急类

颁布日期:2003-05-23生效日期:2003-05-23

备注:本法规已于2018年2月1日被《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2018)废止,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江西省特大洪涝灾害救灾应急预案》经2003年4月9日第2次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制定特大洪涝灾害救灾应急预案,是提高洪涝灾害应急反应能力和建立洪涝灾害紧急救助体制的重要手段,也是进一步完善救灾体系的有效措施。各地和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制定特大洪涝救灾应急预案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提高对发生特大洪涝灾害的快速反应和紧急救助能力,推进救灾应急工作的系统化、规范化、社会化,妥善安排好灾区群众的生产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促进全省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实施特大洪涝灾害应急预案,应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综合协调的原则,切实做好灾害监测、灾害预防、灾害应急、抢险救灾和恢复重建等工作。各地要结合当地的实际,重点突出紧急状态下灾民转移安置和生活安排,在今年主汛期到来之前,抓紧制定洪涝灾害救灾应急预案。

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江西省特大洪涝灾害救灾应急预案

特大洪涝灾害涉及面广、受灾人口多、因灾损失大,是我省灾害救助工作的重点。为保证救灾应急工作能够及时高效有序地开展,提高应对特大洪涝灾害的反应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最迅速有效地恢复受灾地区的正常经济和社会秩序,根据民政部《关于制定救灾应急预案的通知》(民函[2002]6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预案的启动
  (一)预案启动条件。省内发生或可能发生特大洪涝灾害,有下列情况之一时,预案予以启动。
  1、紧急转移安置灾民30万人以上;
  2、一次性灾害倒塌住房5万间以上,农作物绝收面积15万公顷以上;
  3、长江鄱阳湖区、赣江任一条江河或抚河、信江、饶河、修河域中两条以上河流出现距保证水位1米且继续上涨,发生全流域性洪涝灾害;
  4、国家和省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决定启用省内蓄滞洪区;
  5、省防总依法宣布全省或部分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期。
(二)预案启动方式。可能发生或已发生特大洪涝灾害时,省气象局、省水利厅、省民政厅会商后,分别向省政府上报特大洪涝灾害预警或灾情报告,由省长批准启动预案。

  二、组织领导
  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和部门分工负责、综合协调的原则,切实做到防灾减灾与救灾并举,抗灾与救灾并重,做好灾前预警、灾中应急、灾后重建等工作。
  (一)省政府成立救灾应急指挥部。由省政府领导任总指挥长,省政府分管秘书长、省民政厅厅长、省水利厅厅长、省交通厅厅长、省农业厅厅长、省气象局局长、省军区司令部领导任副总指挥长。负责指挥、组织、和协调全省特大洪涝灾害的救灾应急工作。
指挥部成员单位:省民政厅、省水利厅、省气象局、省财政厅、省计委、省经贸委、省农业厅、省粮食局、省卫生厅、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省建设厅、省电力公司、省通信管理局、省国土资源厅、省广电局、省监察厅、省审计厅、南昌铁路局、省民航局、省慈善总会、省红十字会、省军区司令部、省武警总队。
  (二)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民政厅,省民政厅厅长兼任办公室主任。救灾应急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
2、负责指导救灾、转移安置灾民、设置避难场所和安置点的食宿物品供应工作;
3、负责统计灾情,接收、调拨救灾物品、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
  (三)各市、县(区)政府设立相应的救灾指挥机构。要制定本地区特大洪涝灾害的应急预案。在可能或已发生灾害并启动预案时,坚决服从省救灾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做好救灾工作。
(四)救灾应急指挥部在工作中与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密切配合、分工合作,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共同做好防灾、抗灾和救灾工作。在具体工作分工上,救灾应急指挥部主要负责指挥、组织和协调特大洪涝灾害的救灾应急工作,妥善安排好灾民生活。本预案下发后,原防汛指挥部工作职能不变。

  三、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在省政府救灾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及时行动、主动作为、密切配合,综合协调开展救灾工作。
  省民政厅:负责全省救灾综合协调工作;收集汇总和上报救灾工作的有关情况,并按规定程序,对外发布灾情;检查督促受灾地区各项救灾措施落实情况;负责救灾款物的筹集和储备,制定救灾款物分配使用方案;组织救灾捐赠,做好捐赠款物的接收、使用和管理工作;指导市、县(区)制定救灾应急预案。
  省气象局:负责监测天气形势,做好灾害天气过程的预测,及时提供灾害气象信息。
  省水利厅:及时提供雨情、水情和洪水预报。
  省计委、省财政厅:负责救灾计划制定和经费的预算、下拨。把救灾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做好年度预算,增加救灾投入,及时调度、下拨救灾资金,确保救灾资金足  额到位。
  省交通厅、南昌铁路局、省民航局:负责救灾应急交通运输工作。负责转移灾民和财产所需的车辆、船只等交通工具,组织救灾物品的运输、空投。尽快恢复被破坏的公路、铁路,保证救灾运输道路的畅通。
  省电信、移动和电力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灾区电力、通讯等设施的抢修工作,保障灾区电力供应和通讯畅通。
  省卫生厅:负责灾区防病治病和卫生防疫工作。组织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护和卫生监督工作,报告、发布疫情信息。
  省农业厅:负责组织灾民开展生产自救,指导灾民搞好抢种补种等灾后生产,做好灾区种苗供应和动植物病的防治工作。
  省国士资源厅、省建设厅:负责指导制定灾区重建用地规划和优惠政策,负责指导灾民倒房、损房的重建、修复工作。
  省公安厅:负责指导、协调灾区治安防范工作,加强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负责重要目标和要害部门的安全,维护灾区交通秩序,保证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省经贸委、省粮食局:负责组织救灾物资供应,管理好省级储备粮、油,确保灾民粮、油供应,做好与灾民生活相关的急需物资的供应工作。
省委宣传部、省广电局:负责救灾宣传工作。宣传救灾政策,报道救灾和赈灾募捐工作中的先进典型。
  省军区司令部、省武警总队:承担抢救、转移、安置灾民中的急、难、险、重任务,参与维护灾区治安稳定工作。
  省慈善总会、省红十字会:负责向国内外慈善机构和红十字会募集救灾款物,赈济灾民。
省审计厅、省监察厅:负责审计、监督救灾资金、物资的使用、管理情况。

  四、灾害预警和灾情报告
  (一)及时发生灾害预警。气象、水利、水文等灾害预警部门要加强对特大灾害性天气的预报,及时提供雨情、水情报告,预测特大洪涝灾害发生的可能性。
  (二)及时报告灾情。特大洪涝灾害发生后,当地政府必须迅速组织有关部门调查核实灾情,立即向上一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初步灾情。所在县(区)政府在2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受灾信息,12小时内上报灾情及救灾情况。市政府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省政府报告,并抄送省救灾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
  五、应急反应行动和措施
  预案启动后,救灾应急作出如下反应:
  (一) 省政府召开救灾应急指挥部成员会议,通报全省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分析预测可能出现的更大灾害,部署全省救灾工作。
  (二) 立即将我省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报告国务院和国家有关部门,请求国务院或国家救灾主管部门现场察看灾情,并根据灾情向国务院或国家有关部门申请特大自然灾害救灾应急资金。
  (三) 省政府立即组织若干工作组,进驻受灾严重地区指导救灾工作。省直各部门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和任务,做好支援灾区工作。
  (四) 发布灾情。省民政厅汇总灾情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五)实施救灾应急措施。
  1、灾民转移安置。灾民转移安置由当地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要按照集中安置和分散安置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就地转移、借住公房、非受灾户对口接收受灾户、投亲靠友、搭建帐篷等办法,解决灾民的临时住所,稳定灾民的情绪。
  2、灾民生活安排。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采取政府救济、社会捐助、邻里互助等措施,解决好灾民应急的口粮、饮水、衣被等问题,千方百计安排好灾民的生活。
  六、灾后救助工作
  (一)及时召开生产自救工作会议,采取多种渠道、多种方式,迅速开展恢复生产、抢种补种,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劳务输出。
  (二)认真组织查灾核灾工作,重点核查因灾造成房屋倒塌特别是全倒户、农作物绝收等特重灾民的损失情况。
  (三)根据核实后的灾情,科学、合理地制定灾民救济方案和灾后重建计划,分步实施救助。
  (四)有关部门落实救灾优惠政策,做好相应的灾后重建工作。 
  七、救灾资金、物资筹集及来源
  (一)救灾资金物资的来源包括:中央下拨的救灾资金和物资;省财政预算的救灾事业费;社会捐助资金和物资。各地分级负担的救灾经费应同省下拨的救灾经费配套使用。
  (二)根据灾情,救灾款物安排本着统筹安排、分类指导、突出重点的原则,24小时内首先确保紧急转移安置灾民的生活必需品救助。灾情稳定后重点安排灾民口粮救济、住房恢复。
  (三)省有关部门和市、县(区)要根据灾害特点和救灾需求,科学论证,做好救灾物资储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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