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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已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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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政府规章

应用分类:节能与资源管理类

颁布日期:2008-03-17生效日期:2008-03-17

备注:本法规已于2015年12月17日被《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废止,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统计局制订的《内蒙古自治区节能降耗统计监测体系实施细则》、自治区环保局制订的《内蒙古自治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实施细则》、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制订的《内蒙古自治区节能减排盟市目标任务考核实施细则》和自治区经委制订的《内蒙古自治区50户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目标任务考核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四个细则”),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建立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到2010年,单位GDP能耗降低25%、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是我区“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的重要约束性指标。建立科学、完整、统一的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以下简称“三个体系”),并将能耗降低和污染物减排完成情况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是强化政府和企业责任,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重要基础和制度保障。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三个体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四个细则”的要求,全面扎实推进“三个体系”建设。

  二、切实做好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工作。要尽快建立和完善我区节能减排统计制度,按规定做好各项能源和主要污染物指标统计、监测,按时报送数据。要对节能减排各项数据进行质量控制,加强统计执法检查,确保各项数据的真实、准确。严肃查处节能减排考核工作中的弄虚作假行为,严禁随意修改统计数据,杜绝谎报、瞒报,确保考核工作的客观性、公正性和严肃性。要严格节能减排考核工作纪律,对列入考核范围的节能减排指标,未经自治区统计局、环保局审定,不得自行公布和使用。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各地区和重点企业能耗及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完成情况、“三个体系”建设情况以及节能减排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年度考核,纳入盟市党政领导班子实绩考核内容,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三、加强领导,密切协作,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节能减排的工作合力。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三个体系”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周密部署、科学组织,尽快建立并发挥“三个体系”的作用。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三个体系”建设负总责,加强基础能力建设,保证资金、人员到位和各项措施落实,加强本地区节能减排目标责任的评价考核和监督核查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密切协作配合,抓紧制定配套政策。各级发展改革委、经委、统计局和环保局要加强指导和监督,跟踪掌握动态,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充分调动有关协会和企业的积极性,明确责任义务,加强监督检查。要广泛宣传动员,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努力营造全社会关注、支持、参与、监督节能减排工作的良好氛围。

四、加大资金投入,强化节能减排能力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逐年加大对节能减排“三个体系”建设的资金投入,保证“三个体系”的建设费用和日常费用,为深化节能减排工作奠定必要的物质基础。要健全节能减排管理、技术服务等系统,充实必要的人员,强化节能减排能力建设。各级节能减排管理部门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覆盖全社会的节能减排信息系统,满足节能减排形势不断变化对数据和基础信息的需要,为政府决策和企业节能减排提供信息支撑和服务。


二○○八年三月十七日


内蒙古自治区节能降耗统计监测体系实施细则
(自治区统计局二○○八年三月)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结合我区能源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建立完善单位GDP能耗统计指标体系
根据各级能源消费总量的核算方法,从能源供应统计和消费统计两个方面建立健全能源统计调查制度。
  (一)能源生产统计
执行好工业企业煤炭、电力等产品产量统计制度。现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能源产品产量统计制度,除增加能源核算所需能源产品的中小类统计目录外,基本能够满足能源核算的需要,重点要建立规模以下工业企业煤炭、电力等产品产量统计制度。各盟市统计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自治区统计局制定的关于规模以下工业企业煤炭、电力等产品产量统计制度,按照制度要求做好数据的采集、审核、汇总、处理和上报工作。
  (二)能源流通统计
能源流通统计要以能源地区间流入与流出统计为重点,建立健全能源流通统计。
  1. 煤炭
  (1)做好煤炭地区间调入与调出统计工作。为满足地区能源消费总量核算的需要,制定能源发展战略,调控煤炭供需平衡,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煤炭地区间调入与调出统计的通知》(国统字〔2007〕169号),并制定了相应的统计调查制度。
  (2)自治区煤炭工业局在按制度要求向国家上报基层报表、综合报表(P702表、P703表、P704表)的同时,要将上述报表的全区及各盟市情况报送自治区统计局。各盟市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在上报调查表的同时要抄送当地统计局。
  (3)各地煤炭生产、流通企业要加强企业基础管理工作,建立必要的生产、销售统计台帐,按制度要求填写和报送相关统计报表,保证报送数据的准确、及时。
(4)调查内容:分地区煤炭销售量;调查范围:全部煤炭生产、流通企业;调查频率:季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调查方式:自治区煤炭工业局组织全面调查。
  2. 原油
原油地区间流入与流出量可根据现有的部门统计和工业企业能源统计报表中有关指标计算取得,原油产量从工业企业月度生产统计报表取得,工业企业原油购进量从工业企业季度能源消费统计报表取得。调查方法、调查内容和调查范围要严格按照《通知》中“三个方案”的有关规定和自治区统计局2007年统计年报、2008年定期统计报表制度要求执行。
  3. 成品油
  (1)成品油地区间流入与流出量通过建立“批发与零售企业能源商品购进、销售与库存”统计制度取得。国家统计局已经制定了成品油调查方案,建立起了经营成品油批发业务企业和零售企业的成品油购进、销售、库存统计制度,并对调查内容、调查范围、调查频率和调查方式做了具体规定和要求。各地统计部门及有关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自治区统计局部署的国家成品油调查方案要求执行。
(2)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销售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石化分公司的统计部门应积极配合自治区统计局完成成品油调查工作,按照自治区统计局2008年1月召开的部门统计工作会议精神,按季向自治区统计局提供全区及各盟市成品油购进、销售、库存及地区间流入与流出量。
  4. 天然气
地区间天然气流入与流出量分别由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销售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石化分公司的天然气管理机构和内蒙古西部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提供。
  5. 电力
  (1)按照《通知》“三个方案”中关于“电力的省际间输配数量,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提供”的要求,全区电力的地区间输配数量,由内蒙古电力行业协会向自治区统计局提供。
  (2)自治区统计局、经委已于2006年12月以《关于授予内蒙古自治区电力行业协会行业统计职能的通知》(内统字〔2006〕68号),委托内蒙古电力行业协会承担全区电力生产、电网经营、电力建设企业等电力行业的统计工作,负责数据的采集、审核、汇总和处理。
  (3)全区各电力生产企业、电网经营企业、电力建设企业要认真执行内蒙古电力行业协会布置的《电力行业统计报表制度》的有关工作要求,按照制度规定的统计内容、统计范围、统计频率和统计方式依法上报,不得瞒报、虚报、拒报。
  6. 其他能源品种
  洗煤、焦炭、其他焦化产品、液化石油气、炼厂干气、其他石油制品、液化天然气等产品地区间流入与流出调查,采用与原油相同的方法进行核算,即利用部门资料和工业企业能源消费统计报表中的有关指标计算取得。
  (三)能源消费统计
通过建立健全能源消费统计,反映能源消费结构,为各地区进行能源核算提供基本数据支持,对能源供应统计无法取得的资料以能源消费统计予以补充。重点加强各级能源消费数据核算基础,建立分地区能源消费核算制度和评估制度。
  1.完善现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能源购进、消费、库存、加工转换统计调查制度,增加可再生能源、低热值燃料、工业废料等调查目录,增加余热余能回收利用统计指标。
  2.建立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和个体工业能源消费统计制度。规模以下工业企业、个体工业能源消费约占我区全部工业能源消费的16%左右,这部分企业生产工艺、设备比较落后,能耗高,调查其能源消费对于指导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反映节能减排成果具有重要意义。调查内容、调查范围、调查频率和调查方式执行国家统计局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和个体工业能源消费统计2007年统计年报及2008年定期统计报表制度。
  3.农林牧渔业生产单位能源消费统计,由国家统计局内蒙古调查总队负责组织调查。调查内容、调查范围、调查频率和调查方式执行国家统计局2007年统计年报及2008年定期统计报表制度。
  4.建筑业能源消费总量占我区全部能源消费的比重为1??0%左右,拟采取普查年份全面调查、非普查年份根据有关资料进行推算的方法,取得建筑业能源消费数据。
  5.建立健全第三产业能源消费统计调查制度。第三产业涉及范围广泛,单位数量众多,需要针对不同行业、不同经营类型企业的能源消费特点,采取不同的调查方法进行统计调查。
  (1)耗能较大的餐饮业分规模建立全面调查或重点调查统计制度。
  (2)交通运输行业按照不同运输方式建立相应的调查制度。自治区统计局根据国家统计局、交通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建立公路水路运输和港口能源消费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国统字〔2007〕183号)精神,制定了相应的制度。全区公路运输行业的各企业单位,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转发国家统计局交通部关于建立公路水路运输和港口能源消费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内统字〔2008〕10号)要求,准确、及时地为能源消费总量核算提供依据。自治区交通厅及各盟市交通局要积极配合统计部门共同完成调查任务。
  铁路、航空、管道运输业能源消费统计,分别由呼和浩特铁路局、内蒙古集通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民航系统(包括民航、机场、油料库等)、其他地方铁路公司和交通部门负责提供全区及分盟市能源消费统计报表。调查内容、调查范围、调查方式和调查频率执行自治区统计局制定的《部门能源统计报表制度》(2007年统计年报和2008年定期报表)。
  (3)第三产业的其他行业能源消费,电力约占90%左右,由内蒙古电力行业协会通过健全社会用电量统计,提供能耗核算所需的资料。
  (四)居民生活用能统计制度
城镇居民生活用能、农村牧区居民生活用能调查由国家统计局内蒙古调查总队负责组织进行。调查内容、调查范围、调查频率和调查方式执行国家统计局2007年统计年报和2008年定期统计报表制度。
  (五)需要建立的其他能耗统计制度
  1.建立健全主要建筑物能耗统计制度。针对饭店、宾馆、商厦、写字楼、机关、学校、医院等单位的大型建筑物,由自治区建设厅会同自治区统计局研究建立相应的统计制度。
  2.建立健全能源利用效率统计制度。能源利用效率统计主要是指单位产品能耗、单位业务量能耗统计。目前在年耗能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工业企业范围内建立了25种重点耗能产品,108项单位产品能耗统计调查制度。在此基础上,逐步扩大统计范围,由年耗能1万吨标准煤以上工业企业逐步扩大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逐步增加耗能产品的统计品种。
  3.完善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统计制度。新能源、可再生能源主要是指核能、生物质能、水能、风能、太阳能、地热等。目前,除核电、水电有规范的统计制度外,其他能源的利用因数量较少,缺乏统一的统计计量标准,统计制度尚不健全。要在抓紧制定统计标准的同时,积极探索和研究建立相关统计指标和统计调查制度,尽快将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的利用完整地纳入正常能源统计调查体系。
4.建立健全节能降耗指标统计制度。针对重点行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节能技术改造、节能新产品的推广使用,建立相应的统计制度。

  二、建立单位GDP能耗监测体系
  认真做好对自治区及各盟市节能降耗进展情况、地区单位GDP能耗数据质量和重点耗能企业节能降耗情况的监测,确保监测工作的客观性、公正性和严肃性。要深入研究能耗指标与有关经济指标的关系,科学设置监测指标体系。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严格的数据质量评估办法,切实保障数据质量。按照《通知》中“三个方案”的要求,节能降耗指标及其数据质量分别由上一级统计部门认定并实施监测。千家重点耗能企业主要由自治区统计局、经委负责监测。除严格按照《通知》中“三个方案”的要求执行外,各地还要抓好以下几方面的监测工作。
  (一)加强对重点耗能企业的监测
  自治区统计局根据《通知》中“三个方案”的要求,确定我区重点耗能企业为年耗能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工业企业,建立和完善能耗在线监测系统。重点耗能企业实行月度监测。监测指标包括:单位产品能耗,能源加工转换效率,节能降耗投资等。监测的耗能行业包括:煤炭、钢铁、有色、建材、石油、化工、火力发电、造纸、纺织等。调查范围、调查内容、调查频率和调查方式已由自治区统计局制定和部署,各盟市统计部门要按照自治区统计局制订的年报和定期统计报表制度要求,准确、及时上报统计数据。
  (二)加强对地区单位GDP能耗及其降低率数据质量的监测
  为贯彻落实《通知》中“三个方案”精神,加强对地区单位GDP能耗及其降低率数据质量的监测,制定以下重点监测指标。
  1. 地区GDP总量的逆向监测指标:地区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地区各项税收占第二和第三产业增加值之和的比重;地区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增加额占GDP的比重。(自治区统计局、财政厅、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提供)
  2. 与地区GDP增长速度相关的指标:地区各项税收增长速度;地区各项贷款增长速度;地区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地区农村牧区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增长速度。(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国家统计局内蒙古调查总队提供)
  3. 与地区第三产业增加值相关的指标:地区第三产业税收占全部税收的比重;地区第三产业税收收入增长速度。(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提供)
上述指标,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以统计报告的形式,于每季度后10日报送自治区统计局。
  (三)加强对能源消费总量的监测
  1.电力消费占终端能源消费的比重,用以监测终端能源消费量是否正常。
  2.规模以上工业能源消费占地区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用以监测地区能源消费总量是否正常。
  3.火力发电、供热、煤炭洗选、煤制品加工、炼油、炼焦、制气等加工转换效率,用以监测涉及计算各种能源消费量的相关系数是否正常。
  4.三次产业、行业能源消费增长速度、工业增加值增长速度,用以监测各次产业、行业能源消费量增长速度与增加值增长速度是否相衔接。
  5.主要产品产量、单位产品能耗,用以监测重点耗能产品能源消费情况。
  上述对能源消费总量的监测由自治区统计局负责按季完成。
  三、依法做好节能降耗统计工作
  各级统计部门务必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坚持依法执法,做到严格、公正、规范执法,坚决查处节能降耗统计中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节能减排统计工作秩序,保障统计数据质量。对于典型案件,要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曝光,发挥好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作用。
  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提供统计数据和进行统计调查,要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强令、授意调查对象提供虚假调查资料,不得泄露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调查对象要认真履行法律义务,不得瞒报、虚报、拒报。


内蒙古自治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实施细则
(自治区环保局二oo八年三月)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准确、及时、可靠地统计、监测和核定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确保完成“十一五”减排目标任务,按照《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
  (一)统计的内容和范围
主要污染物排放统计内容为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排放量,统计范围包括工业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
  (二)统计调查的原则
统计调查按照属地原则进行,即由旗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完成,自治区、盟市环境保护监测部门的监测数据应及时反馈给旗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三)上报制度及内容
  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统计制度包括年报和季报。年报主要统计年度主要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况,统计调查范围包括国控、省控、市控、县控重点污染源二氧化硫和COD排放量,统计调查对象为列入上一年环境统计数据库的重点调查单位及本年度新增重点调查单位,为总量减排统计和宏观经济运行分析提供环境数据支持,报告期为1月至12月。
  季报主要统计季度主要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况,调查范围、调查对象和方法同年报,报告期为1个季度,每季度后10日内上报上季度数据库和统计技术报告。
  年报、季报统计技术报告应包括:本地区主要污染物减排情况及采取的主要污染控制措施;各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变化及分析;重点调查企业名单增减情况及主要污染物变化情况,并说明原因(逐家比对),新建项目和替代工业企业名单及其排放量需单独列表说明。
  为增强数据的时效性,各盟市于次年1月10日前上报年报快报数据。快报数据应按照本实施细则要求进行核算,核算结果与核算技术报告、核算主要参数以及相关支撑材料一并报送自治区环保局。
  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对年报数据进行汇总和审核,并据此校核经自治区环保局初步审核的快报数据,于2月底前将年报数据库和年度统计技术报告一并报送自治区环保局。自治区环保局按照国家环保总局《环境统计管理办法》、《环境统计技术规定》和《全国环境统计数据审核办法》,结合国家初步核算结果,对各地上报的年报数据进行复核。最终结果以国家环保总局和自治区环境统计汇审核定后的年报数据为准。各地在上报数据前,应由当地环保、统计、发展改革等部门组成联合会审小组,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趋势和环境污染状况,对数据质量进行审核。
  重点源的环境统计数据由企业负责填报,各级环保部门负责审核,如发现问题应要求企业改正,并重新填报。各级环保部门对本级环境统计数据负责。上级环保部门对下级环保部门上报的统计数据进行审核。下级环保部门应按照上级环保部门审核结果,认真复核重点调查单位报表填报数据,并重新评估非重点调查单位污染物排放量。
  工业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数据采取逐级审核、汇总的办法上报自治区环保局,自治区环保局负责审核、汇总后上报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
  (一)减排监测的定义、标准、方法和分工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是对污染源排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进行核定,并为国家确定的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提供数据的监测活动。以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为基础,统一采集、核定、统计污染源排污数据,根据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流量核算污染物排放量。监测工作采用污染源自动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包括手工监测和实验室比对监测)相结合的办法,污染源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的监测技术采用自动监测技术与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技术相结合的方式。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原则上由旗县级环保部门负责。旗县级环保部门监测能力不足时,由盟市级以上环保部门负责监测或由自治区环保部门确定监测部门进行监测。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由盟市级环保部门负责,其中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火电厂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由自治区环保部门负责。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共享使用,不重复监测。
  (二)主要污染物监测数据、排放量的申报与核定
  1. 主要污染物监测数据、排放量的申报。排污单位应根据《通知》中《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的要求,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和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情况进行定期监测,建立污染源监测档案。排污单位每月10日前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上月排放的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数量,并提供有关资料。对于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污染源,以自动监测数据为依据申报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的排放量。对于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污染源,由排污单位提供具备资质的监测单位出具的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监测数据,以此申报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对于无法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和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污染源,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按环境统计方法计算,并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
  2. 主要污染物监测数据、排放量的核定。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根据《通知》中《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和国家环保总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见环发〔2007〕183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对排污单位每月申报的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监测数据、排放量进行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告知排污单位。
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排污单位,监测设备必须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直接联网,实时传输数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据此数据进行核定。
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或自动监测设备未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的污染源,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定期对其进行手工监测,其中国控污染源的监测频次不少于每季度1次,依此数据进行核定。
  (三)质量监管工作的内容及要求
自治区环保局负责全区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的质量管理工作,承担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核定,并具体负责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的质量和排放量的准确性、可靠性。
  各级环保部门负责对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的监测设备进行实验室对比监测,负责对自动监测数据进行有效性审核。
  地方实验室比对监测结果与上级环保部门的检查、抽查监测结果不一致时,由上级环保部门确认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
  自治区环保局定期组织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统一质量控制考核,并组织不定期抽查工作。
各级环保部门要建立完整的污染源基础信息档案,建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库。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按季度逐级报送上级环境监测机构,用于监测质量管理工作。
  国控重点污染源必须在2008年年底前完成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和验收,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建设由排污单位和地方财政负责,验收由各级环保部门负责,数据监测由企业负责,日常运行由有资质的运营单位负责。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监测数据必须与自治区环保局联网,并直接传输上报国家环保总局。承担监测任务的环境监测部门,监测方法必须采用国家标准方法或环保行业标准方法,并按照国家和地方技术规范要求实行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各盟市环境监测站应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本行政区域内经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汇总后,分别以电子表格形式和书面形式(需加盖公章)上报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对于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废水和废气污染源,分别报送日均值和小时均值的浓度监测结果和月排放量。国控、区控重点污染源还需同时上报监测报告。具体报送要求由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另行规定。
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工作分工,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狠抓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节能减排盟市目标任务考核实施细则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二OO八年三月)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确保完成自治区“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按照《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以下简称《通知》)中《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考核对象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二、考核内容
  (一)单位GDP能耗: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
  (二)主要污染物减排: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环境质量变化情况;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各项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考核方法
  (一)考核标准
  1. 单位GDP能耗考核:采用量化办法,相应设置节能目标完成指标和节能措施落实指标,满分100分。节能目标完成指标为定量考核指标,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给各盟市下达的年度节能目标任务为基准,依据自治区统计局核定的地区能耗指标计算目标完成率进行评分,满分为40分。本指标为否决性指标,只要未达到年度计划确定的目标值即为“未完成”等级。节能措施落实指标为定性考核指标,是对各盟市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分,满分为60分。对节能目标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加权平均后的得分为最终考核等级,分为“超额完成”(95分以上)、“完成”(80-94分)、“基本完成”(60-79分)、“未完成”(59分以下)四个考核等级。具体考核计分方法见附件。
  2.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根据《通知》中《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和国家环保总局《“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环发〔2007〕124号)有关规定,采用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监测和考核体系建设运行情况较差,或减排工程措施未落实的,或未实现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目标的盟市,认定为“未通过”年度考核,即上述3项中的任何一项未通过考核,则认定为“未通过”年度考核。
  (二)考核程序
  每年2月底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将上年度本地区节能减排工作进展情况和目标完成情况的自查报告报自治区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同时抄送自治区统计局、经委、环保局。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年度目标,节能由自治区经委牵头、减排由自治区环保局牵头组成评价考核工作小组,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各地区节能减排工作及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和监督核查,形成评价考核结果,报自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商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对节能和减排考核结果进行审核,形成综合评价考核结果,于每年4月底前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各地区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评价考核结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由自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向社会公告。


四、奖惩措施
  (一)对各地区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评价考核结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交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作为对各盟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节能和减排的考核均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二)对考核等级为“完成”(“通过”)和“超额完成”的盟市,结合全区节能减排表彰活动进行表彰奖励;考核等级为“未完成”(“未通过”)的盟市及其主要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不得授予荣誉称号等,自治区人民政府将对该地区的项目实行区域限批。
  (三)考核等级为“未完成”(“未通过”)的盟市,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1个月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做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并抄送自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整改不到位的,由自治区监察厅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该地区有关领导的责任。
  (四)对在节能减排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


内蒙古自治区50户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目标任务考核实施细则
(自治区经委二??八年三月)

为加强对50户自治区重点耗能企业的监管,确保完成自治区“十一五”节能目标,按照《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中《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考核内容
  主要包括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落实节能措施情况。


二、考核方法
  评价考核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考评办法,实行评分制,满分为100分。节能目标完成指标为定量考核指标,以各重点耗能企业与所在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和节能规划报告确定的年度节能目标为基准,分别依据节能监测机构认可的数据,计算目标完成率进行评分,满分为40分,超额完成指标的适当加分。节能措施落实指标为定性考核指标,是对各重点耗能企业落实节能措施情况进行评分,满分为60分。具体考核计分方法见附件。
  自治区各重点耗能企业应向考核部门提供被考核内容完成情况的相关文件或依据,依次装订成册,没有相关文件或依据的,视为未完成。


三、考核时间和程序
  自治区各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盟市经委组织实施。被考核企业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所在盟市经委提交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工作进展情况自查报告,同时抄送自治区经委。盟市经委组织以专家为主的评估组,对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核查,并于每年3月上旬将本地区重点耗能企业综合评价报告报送自治区经委和自治区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经委组织以社会各界专家为主的评估组,对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抽查,并于3月底前将50户自治区重点耗能企业的综合评价报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时抄送自治区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重点耗能企业节能情况评价考核结果,由自治区经委审核汇总后向社会公告。


四、考核结果
  考核结果分为“超额完成”(95分以上)、“完成”(80-94分)、“基本完成”(60-79分)、“未完成”(59分以下)四个等级。未完成节能目标的,均为“未完成”等级。


五、奖惩措施
  对评价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和“完成”等级的企业,由自治区经委予以通报表彰,并结合全区节能表彰活动进行表彰奖励。对评价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一律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不给予扶优措施,对其新建高耗能投资项目和新增工业用地暂停核准和审批。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企业,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1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报自治区经委,并抄送盟市经委。
  凡在节能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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